勞動者是否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即刻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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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作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終止勞動關係,即刻離職。還是必須要書面辭職一個月之後才可以。
本人在與東莞市本地勞動局諮詢時,對方稱我只能追究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責任,不可即刻離職,也就是說我必須要補籤勞動合同嗎?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那麼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這一點是否在本人的情況下無法體現?

勞動者是否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即刻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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