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成績考核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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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教育實習生認真進行實習,有效地提高實習質量,特擬定如下成績考核條例

教育實習成績考核條規定

1、評定方法

實習成績以百分制記。

2、評定程式

(1)實習生自我鑑定;

(2)實習小組間討論相互鑑定

(3)實習學校指導老師和實習學校領導對實習生的全面表現作出全面鑑定,並評定成績;

(4)在全面考核、鑑定的基礎上評定優秀實習生(比例為25%);

(5)各教育實習生填寫鑑定表,一式兩份。

3、有關規定

(1)實習態度或教育實習報告質量考核不合格者,整個實習成績不及格:

(2)無故不參加實習者,實習考核作不及格處理;

(3)參加實習,無書面實習報告,按不及格處理;

(4)違反實習各種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或不服從教育管理者,帶隊老師有權停止其實習,令其回校反省,並按不及格處理;

(5)實習報告和實習環節的有關扣分按相關條例由指導教師執行

(6)實習過程中善於觀察,獨立思考,有獨到見解或有創造性建議者,有立功表現者,給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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