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內部控制工作自檢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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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社保局《關於轉發省社保中心〈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工作檢查評估的通知〉的通知》(贛市社險字23號)檔案要求,我局高度重視,抽調精幹人員組成檢查評估小組,認真自查評估,現就自查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社保局內部控制工作自檢自查報告

一、自查情況

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工作,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本質要求,也是規範經辦機構各種行為,實施自動防錯、查錯和糾錯,實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我局從社會保險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出發,形成了一套事事有複核、人人有監督,行之有效、科學規範的社保工作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建立對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1、合理設定崗位,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內部制衡機制

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則,設定了財務、業務、稽核和待遇審批等部門。在各部門內部再進行崗位細分,財務部門要求會計與出納分設,業務部門要求設立業務受理、複核、系統管理員等崗位,待遇審批部門要求設立受理、複核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形成責任明確,相互制約的內部制衡機制。

突出加強對資金結算過程的監督。一是靠財務部門內部的監督,出納經手的每一筆資金收付業務必須經另一財務人員複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財務人員對出納當天收繳的社會保險費存入開戶銀行的情況要再次進行復核;二是靠對賬制度來約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進行對賬,業務部門每天開出的票據與財務部門實際收到的資金核對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時解決,月份、年度終了,財務和業務部門分別由不同的人員核對月份和年度發生額,確保月發生額與當期日發生額累計數核對一致;三是靠內部稽核來監督,充分發揮稽核部門職能作用,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社保基金的執行進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見和改進建議,促進內控制度的不斷完善。形成了對社保基金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

2、工作程式化、規範化,建立組織嚴密、可操作性強的工作流程和業務規範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嚴密的原則,建立涵蓋社保基金從進口到出口,涉及財務、業務、待遇、稽核等各部門的。要求加大複核、稽核、稽核作用,強化內部控制功能,最終達到一個人不能辦理社保業務的要求。

參保單位到業務部門辦理繳費基數調整、社保待遇調整等業務,受理人稽核後,必須經複核人複核,並經稽核部門稽核後,方能辦理;業務經辦人每月都要對社會保險待遇本月發放情況與上月發放情況進行對比分析,並經複核人、業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複核,稽核部門稽核,局領導稽核後轉財務部門辦理支付。財務部門出納收取社會保險費、撥付社保待遇必須經另一財務人員複核;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由兩人分開管理;安排專人從源頭抓好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款票據的管理;每月與開戶銀行和財政部門對賬,財務負責人對對賬情況進行復核。待遇審批部門應建立檔案聯合審查制度,審批社保待遇必須經四人稽核小組共同審查檔案,經稽核部門稽核後,報局領導召開辦公會審批。

3、加強內部稽核,確保各項規範和流程得到貫徹落實

有了好的規範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礎,但把規範和流程貫徹落實好則是關鍵所在。根據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對照《內部社會保險業務規範和流程》,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對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待遇審批部門執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況進行稽核。稽核完畢後,向單位領導彙報、分析稽核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向被稽核部門反饋稽核情況,促進社會保險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執行分析制度

社會保險工作政策性強,制度不斷髮展完善,必須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修訂完善。我局從自身工作實際出發,在已有的業務規範、工作流程基礎上,應建立工作流程執行分析制度,主要領導親自抓。定期召開會議,財務、業務、稽核、資訊網路技術人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工作人員結合工作分工,對當期工作流程執行情況進行分析,逐條梳理,對發現的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流程,及時進行修改,從而保證了工作流程的嚴密性和適用性。

5、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會保險幹部隊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體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社保基金管理的質量。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培訓,進行適當的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從入口到出口的.業務流程,加深對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時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開展警示教育,通過分析經濟案件犯罪心理、犯罪過程,加深對經濟犯罪危害性的認識,保持警鐘長鳴,使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成為“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一專多能、廉潔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問題

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尚處於初級發展階 段,對於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可以說是一個新的課題,部分人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識程度不高。內部控制與長期形成的習慣和思維定勢必然會有衝突,形成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內部控制建設需要解決好這些矛盾和問題。

1、控制執行人與控制物件之間的矛盾

控制執行人即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及稽核人員,控制物件是社保經辦

機構業務經辦人員(包括負有審批職責的人員)、參保單位等。這方面的矛盾表現在:當社保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以習慣思維處理業務分工和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處理和辦理的方式、方法和結果不符合內部控制的要求時,由於稽核人員按工作職責進行糾正、要求整改而產生的對立和衝突。如繳費基數核定,大多數社保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仍然沿襲參保單位申報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產生錯核、漏核,產生少報、瞞報,這種核定方式違反了《經辦業務規程》的規定和上級檔案的要求。又如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環節的稽核,內部控制要求嚴格覆行稽核職責,不僅要核查待遇審批表、養老金髮放名冊,還必須核查相關的支付依據和計算過程,以控制經辦環節的舞弊和失誤。但現實中稽核、複核、籤批流於形式,經辦環節出現的失誤得不到及時發現和糾正的現象依然存在。另外,參保單位瞞報繳費基數、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或是惡意欠費,也屬於控制執行人與控制物件的矛盾。解決這類矛盾需要剛性的法律支援,但是社保經辦機構僅有稽核檢查權,沒有行政處罰權,糾正的難度大,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專業人員不足的客觀現實與實際需求之間的矛盾

內部控制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崗位、不相容崗位分離;要求部分崗位專職、不得兼任和包辦風險控制崗位的工作;要求崗位與崗位之間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約關係,這是社會保險發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說,社保經辦機構需要足夠的人員編制,能夠合理地設定崗位,配置人員,才能滿足內部控制基本的條件。而目前我縣專業人員不足又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因此,內部控制建設還必須解決好這個問題。三、加強社保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建議

1、加大執法力度。根據勞動保障部頒發的《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稽核的責任人,所以我們社保機構必須運用該《辦法》賦予的權力,加大宣傳力度,鼓勵職工來監督企業申報繳費基數,讓他們知道企業少報、瞞報的後果。加大執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瞞報、冒領等違規行為。

2、加快制度規範。建議儘快建立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規範,從制度上、程式上、處罰上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稽核行為,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行為規範化,切實做到依法稽核、依法處罰。同時,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社保機構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行使行政處罰。

3、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在工作實踐中不斷補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時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況來說,除了按實際情況的變化修改、補充現有的內控制度外,還應增加部分內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明確規定哪些崗位是不相容崗位,要嚴格分離。哪些崗位要專職,不得兼職。哪些職位不得兼任和包辦其他職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審批制度,規定哪部分業務必須經過審批,哪些職位的人員承擔稽核、複核、審批的職責。經辦人員必須提供哪些資料給稽核、複核、審批人,稽核、複核、審批人必須核查哪些資料後才能簽字。三是建立執行內控獎懲制度,規定部門和個人定期對執行內控制度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稽核部門定期開展內控執行情況檢查,並綜合自查自評和檢查情況作出評價。執行內控制度好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執行內控制度差,或是業務操作違反內控制度規定,造成社保基金損失的,視情節給予戒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追回損失、賠償、警告、記過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建議組織異地交叉稽核。在稽核工作中,大多數能夠客觀公正核定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但是有時侯,“人情基數”也可能發生,另外碰到“釘子戶”拒絕或阻礙稽核工作也有可能發生。杜絕此類事件發生最好的辦法是異地交叉稽核。

5、加強隊伍建設。一方面要加強和充實專業化的稽核工作人員隊伍;另一方面要對現有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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