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實用內容解讀

來源:果殼範文吧 2.09W

一 什麼是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實用內容解讀

答:工資是《條例》中的核心和基本概念。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工資、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即指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費,它的發放依據是《關於實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辦法的通知》(深勞護[1994]235號);(3)福利費,主要指用於員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員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費、撫卹費等;(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二 加班工資的支付週期有什麼規定?

答:加班工資的支付週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即加班工資至少應當按月支付。

三 用人單位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怎麼辦?

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例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在4月7日支付員工3月份的工資,但用人單位因故無法在4月7日支付,可以延期到4月12日前(含當日)支付,或者在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後,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當日)支付。用人單位超過上述時間支付工資的,即為拖欠工資。

四 員工10月份離職,他還能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嗎?

答:可以。年終獎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則屬於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工資。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該員工可以獲得六分之五的年終獎。

五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可否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答: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後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六 員工在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時,其工資應如何支付?

答: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在上述假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該員工正常出勤應得工資數額支付工資。

七 病假工資按什麼標準支付?

答: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確定病假工資標準,但無論確定的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業規定病假工資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王某的標準工資剛好和最低工資一樣,則該企業應當按照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間的工資。

八 事假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就是說,員工請一天事假,用人單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資,但不能多扣。

九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直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哪些費用?

答: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直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費用,無須事先徵得員工同意:(1)員工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2)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其他費用。

十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哪些費用?

答: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1)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2)用人單位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3)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一 什麼是無故拖欠工資?

答: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超過本《條例》規定或者認可的工資支付最後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員工工資的行為。

十二 什麼是剋扣工資?

答: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扣減員工工資的行為。

十三 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就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問題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1)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2)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3)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轉移財產或者逃避、隱匿,可能影響員工工資支付的;(4)其他可能影響員工工資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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