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深圳市工傷賠償中工資的定義?

來源:果殼範文吧 2.94W

我從2006.09.22至2008.07.30期間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團工作,期間2007.01.15那天因工負傷,工傷鑑定為九級傷殘。

請問關於深圳市工傷賠償中工資的定義?

並於2007年底從工傷保險基金按九級傷殘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本人工資,結算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2300多元。

然而,在我今年7月30日離職以後,本應由公司賠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本人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個月本人工資),結算本人工資時,公司卻將我從入職起2009.9.22至工傷發生之日2007.01.15期間,3個多月的工資之和除以12個月,這樣算來月平均工資就相當低,不足深圳市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不足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60%計算。”這樣計算就只按深圳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1700多元計算,遠遠低於我的月平均工資。

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中提到:“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並未詳細說明工作不足12個月時,工資如何結算。

像富士康這樣計算我的月平均工資,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對於這樣的問題,我作為一名離職職工(並且現在不在深圳),我該如何處理,我應該向哪些部門投訴,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懇請法律、工傷處理方面的人士能夠給予幫助,不勝感激!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