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來源:果殼範文吧 1.01W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我的工資實際是2500元,可是我的加班工資是以當地最低工資(850元)為基數計算的,合同上也是這樣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
按(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是不是說我的加班工資約定低於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2500元),所以合同上的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約定就是不合法的,應當以我的實際工資做為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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