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需要開離職證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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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個公司要我儘快辦入職,其中有要提供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或離職證明,備註說是這個只對來公司前有過工作單位的,我之前這個工作,也就是我投簡歷上寫的最後一份工作,才幹了兩三個月,是個朋友的私人小公司,我們沒有什麼勞動合同或協議,我的'檔案都託管在人才中心,社保什麼的都自己繳,只是給點錢然後是餐補交通費啥的,不過這個老闆可以給我開離職證明並且蓋公章,但我不知道我這種情況用不用開離職證明,新找的這個單位也沒具體問我之前這工作是幹啥的,估計他們以為是那種籤勞動合同的正式工作,或者也可能以為是還在試用期內,我需要主動向他們講明麼?還是開個離職證明?

這種情況需要開離職證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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