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職工薪酬週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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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北京市統計系統的一名執法人員,筆者在今年的執法檢查中,發現不少企業填報2011年財務狀況表時,在“應付職工薪酬”指標上出現了問題。例如:某商業企業該指標上報數與檢查數相差1338千元,差錯率為24.7%;某建築業企業該指標上報數與檢查數相差1497千元,差錯率為23%;某服務業企業該指標上報數與檢查數相差2116千元,差錯率為17.2%;某工業企業該指標上報數與檢查數相差1790千元,差錯率為10.5%??為什麼如此多的企業都在這個指標上“栽跟頭”呢?在此,筆者特別想提示企業的統計人員們,“應付職工薪酬”指標看似容易,填報起來卻不簡單。下面筆者將通過四個方面對這個指標的填報方法進行詳細說明。

應付職工薪酬週轉率

牢記“應付職工薪酬”所含內容

什麼是“應付職工薪酬”?細心的統計人員會發現,以前年度有個指標叫“應付工資總額”,這兩個指標看似差不多,都與工資報酬有關。“應付職工薪酬”是為適應新的會計準則而增加的指標,與被取消的“應付工資總額”指標相比,二者有相同之處,都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不同之處在於,一個是舊會計準則的科目,一個是新會計準則的科目,二者涵蓋的內容不同。如果不仔細研讀指標解釋,特別是對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來說,大部分統計人員會直接將應付工資的貸方累計發生額的資料填報在此,那麼這樣填報,問題出在哪兒呢?

準確理解指標的內涵是準確填報的前提。先讓我們看一下“應付職工薪酬”指標在統計報表制度中的解釋: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請注意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都包括在內。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的本年貸方累計發生額填報;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將本年上述職工薪酬包含的科目歸併填報。如果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工資福利等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則應從相關成本、費用科目中摘取並計入。

通過上述指標解釋可以看出,統計人員直接填報應付工資的貸方累計發生額的資料是錯誤的,因為其包括的內容不全。

未執行2006年會計準則的企業,慣性思維要不得

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將本年上述職工薪酬包含的科目歸併填報,應包括財務賬中應付工資科目貸方發生額,還要包括成本、費用科目中的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借方發生額。

對於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統計人員在填報財務狀況表時,多數會報錯“應付職工薪酬”指標,究其原因就是慣性思維和不認真。因為慣性思維,以為每年的指標都差不多,上年就是用應付工資的貸方數填報該指標,今年一定也是如此,殊不知,統計報表制度已經進行了調整,上年如此今年未必還如此。因為不認真,填報報表前不學習統計報表制度,直接在報表平臺上錄入資料,不提前在草表上試填資料,經過稽核後再上報。在此有必要再次提醒大家,務必認真參加每年的統計年定報佈置會,要特別關注制度的變化。

執行2006年會計準則的企業切莫大意

統計報表制度中“應付職工薪酬”指標的含義和口徑與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中“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是一致的。

對於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也有部分統計人員在填報財務狀況表時報錯“應付職工薪酬”指標,究其原因也是不認真。企業雖是執行新會計準則,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只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內容都在成本、費用科目中核算。統計人員如果不認真學習統計報表制度,照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方發生額,表面上雖然科目名稱一致,但包括的內容就少了一部分。所以在今年的報表工作中要求: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如果“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未按規定包括企業會計準則中該科目下的所有內容,如未含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則填報“應付職工薪酬”指標時,應按照統計報表制度中指標解釋包括的內容,從成本、費用中摘取相關專案計入該指標。

三種填報方式:不重不漏是關鍵

總的來說,大部分企業對該指標的填報方式包含在以下三種情況之列:第一,設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且其中包括的專案符合統計制度規定的全部內容,可以將其貸方累計發生額作為填報依據。第二,不設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只設置“應付工資”科目,需要對有關內容進行整理歸集,將“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資料加上各成本費用(“生產成本”、“工程成本”、“開發成本”、“製造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中相應內容的借方發生額資料。第三,設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但該科目只核算工資,未包括其他內容,或者未包括外方員工的人力成本,要將“應付職工薪酬”貸方發生額資料加上各成本費用科目中相應內容的借方發生額資料。

綜上所述,不論企業是否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在填報“應付職工薪酬”指標時,都要注意包括的內容是否全面。計入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資料要統計,未計入但符合上述內容的也要統計;資料出自什麼會計科目不重要,重要的是不重不漏,只要在應付工資或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之外還有屬於上述內容的專案,就要統計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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