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中專體育藝術競賽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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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辦法適用範圍:

職業中專體育藝術競賽獎勵辦法

市級各類體育藝術競賽活動中獲得優秀成績的團體和個人(含縣級教職工鐘聲杯體育比賽及文藝調演比賽)。

二、學生運動員獎勵辦法:

1、獲得名次獎勵標準:

(1)田徑運動會:每得1分獎勵20元。

(2)籃球、排球等比賽(只獎勵前3名。非團體專案折半計算。分甲級乙級隊的只獎勵甲級隊,在乙級比賽中獲第一名升入甲級隊的,獎勵標準按甲級隊第三名的80%獎勵)

名次

類別一二三備註

團體5000 3000 20xx由總教練分配給學生

2、補貼標準:比賽生活補貼:每人每天30元。

三、教練員獎勵辦法:

(針對帶學生比賽的教練組,帶教職工比賽的教練組參照執行,由總教練分配)

1、獎勵標準:

(1)田徑運動會

總分名次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獎勵金額5000 3000 20xx

(2)籃球、排球等比賽(只獎勵前3名。非團體專案折半計算。分甲級乙級隊的只獎勵甲級隊,在乙級比賽中獲第一名升入甲級隊的,獎勵標準按甲級隊第三名的80%獎勵)

名次

類別一二三備註

團體5000 3000 20xx

(3)教練組帶領教師參加縣級鐘聲杯體育比賽及文藝調演比賽,只獎勵前3名。團體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20xx元,由總教練分配給教練組及隊員。若連續獲得團體第一名,則該團體獎每次遞加1000元。(分甲級乙級隊的只獎勵甲級隊,在乙級比賽中獲第一名升入甲級隊的,獎勵標準按甲級隊第三名的80%獎勵。)

2、補貼標準:比賽補貼:每人每天40元(節假日比賽每人每天80元∕天)。

四、相關說明

1、省級運動會獎勵標準提高1倍,縣級運動會獎勵標準降低50%。

2、藝術類比賽參照球類、定向運動、棋類等比賽獎勵。

3、凡在舉辦方已領取獎勵的,達到和超過學校獎勵標準的,學校不再發放,未達到學校獎勵標準的,由學校按獎勵標準補足。

4、獎勵分配

5、根據“以獎代補”的原則,學校對教練組及運動隊不再發放任何補貼。

6、各類藝術體育競賽隊實行總教練負責制,所有獎勵由總教練負責分配。在比賽訓練開始,總教練必須向分管處室上報訓練組人員名單及訓練計劃

五、本規定,從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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