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實施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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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慈善法草案在會議上表決通過,那麼,慈善法的跨時代意義何在呢?

慈善法實施的意義

慈善法的意義何在

兩會開幕前,有人質疑慈善法的“分量不夠”,認為這只是一部規範“捐款”的法律無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不足以放在全國人代會上審議。

全國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用“不可低估”來回應這種說法。

“不可低估”,有資料佐證:過去的10多年,中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捐贈總額增長了10倍以上,達到超千億的規模。可儘管如此,和美國相比,我們的發展仍有很大空間美國近年來的慈善捐贈數額已達GDP的2%,人均捐贈佔可支配收入的8.4%,而我國對應的資料是0.16%和0.25%。

與此同時,近年來以“郭美美事件”為典型的一些負面案例,卻為我國慈善事業蒙上了陰影,也讓“慈善”二字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網際網路時代,類似詐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負面效應經過網路傳播被無限放大,直接拷問慈善事業的公信力。

正是如此,在這個時間應運而生的慈善法,很急迫、分量很足,更有著“劃時代”的意義。那麼,具體而言,其意義何在?

“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慈善,對於一個人而言,首先說明他已經有足夠的能力和意願去幫助別人;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來說,這樣的'人已經越來越多,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甚至佔到多數。換句話說,一個國家只有物質足夠富裕,慈善才會蔚然成風,才需要規範,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當下的中國,已經來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而慈善法的制定,也意味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水平,一個更加富強、更加文明的現代中國正展現在世人眼前:這個國家的人民,已經不再侷限於“獨善其身”的小格局,而是擁有著“兼濟天下”的大胸懷。

“社會的第三次分配”,這是經濟學家對於慈善的另外一個定義。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是市場競爭,是人們的收入,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稅收、社會保障,是公平;而作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是社會責任,是你情我願的自我調節。慈善法的實施,單靠國家行政資源是無法推動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極大考驗社會治理能力。慈善法草案從法制上確立了組織化、規範化、透明化、專業化的現代慈善體系基本框架,為慈善帶來更多資源和動力,將極大地釋放社會財富向善的力量,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從這個層面來講,慈善法的出臺和不斷完善,將帶動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再上新臺階。

“無窮的遠方,無數的人們,都和我有關。”慈善文化的核心是利他主義價值觀,是一種命運共同體的意識,魯迅先生說過的這句話,恰是慈善的內涵所在。同時,慈善代表著社會價值取向和民眾道德整體水平,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千百年來,一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大同社會夢想,就一直在中國人心底生根。如今,夢想逐漸照亮現實。慈善法完美契合“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建構全新的慈善文明,繼承中華民族的慈善文化基因,弘揚中國人薪火相傳的傳統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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