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什麼是以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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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於日耳曼法“以手護手”原則,也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其主旨在於保護交易安全、解決民事糾紛、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

善意取得制度什麼是以及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什麼

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權利的動產佔有人,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為目的,將其佔有的動產交付於善意第三人後,善意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權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將其租賃的海信電腦一臺,擅作己有出賣與乙,乙基於甲的佔有事實而信賴該電腦屬甲所有,遂與其交易,甲將該電腦交付於乙後,電腦所有權即發生轉移。此時,乙取得電腦即屬善意取得。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以日耳曼法的佔有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短期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以產生髮展起來的。羅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將大於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及“發現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則,側重於所有權的保護,受讓人縱屬善意,也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但羅馬法並非完全無視受讓人的利益,而是認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時效制度,以兼顧交易活動及維護法律秩序。與羅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於“以手護手”觀念,側重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根據日耳曼法,任意將動產交付於他人者,僅能向相對人請求返還,若該他人將之讓與第三人時,除可對相對人請求賠償損害或其他權利外,不得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因為日耳曼實行佔有與權利合一的Gewere制度,佔有其物者即有權利,而有權利者亦須佔有其物。有權利者未佔有其物時,其權利的效力因此減弱。動產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將動產託付於人而未佔有其物,遂無從對該第三人請求返還。正是由於受日耳曼法Gewere原則的影響,並匯入羅馬法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根據佔有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賦予信賴佔有而從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的效果,近代善意取得制度才應運而生。

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據,向有爭議。即時時效說認為其依據在於適用即時時效或瞬間時效;權利外像說認為其依據在於對權利外像的保護;法律賦權說認為在善意取得權利的情況下,是法律賦予佔有人以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佔有保護說則認為根據公示主義,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特別規定說則認為善意取得系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以上學說,自不同法律背景出發,從不同視角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據進行闡釋,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理念。

我們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據即其制度價值在於交易安全與便捷,佔有的公信力系其不可或缺的基礎。在近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易頻繁,物之佔有與其本權分離是其常態。在商品交易中,如果一味強調保護財產歸屬的靜的安全,則在每一場交易中,買受人均需認真調查對方對交易商品有無處分權,這非但會增加交易成本,且使購物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測損害,妨害市場交易。正由於此,立法政策在財產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的保障間,不得不進行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從而作出艱難的抉擇,最終以犧牲真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尋求交易安全之維護。可見,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各國民事立法政策為保護市場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於日爾曼法中 “以手護手”原則,並吸收了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發展完善起來的,其理論基礎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善意取得的根據是基於對權利外形的保護,即其建立在佔有的“權利外形上”,對此外形的信賴值得法律保護,從而使物權人負起某種“外形責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的優先與取捨,是對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了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善意取得是適應市場經濟及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市場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不可能對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逐一調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後,由於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並讓買受人返還財產,則使買受人在交易時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於商品交換的穩定。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所有權的追及力,犧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卻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了商品流通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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