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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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的法律。下面跟著小編來看看慈善法草案105條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慈善法草案105條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進行表決的規定。

原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做了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包括前條規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一般決議事項包括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將公司營業或財產的重大變更,包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委託經營全部營業的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列為股東大會法定決議事項,甚至是特別決議事項。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鑑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鬆,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本條做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做出決議。同時考慮到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設定了任意性條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做出決議。

本法對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及其表決方法做了嚴格的限制。根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本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於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董事會未及時召集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成員因此違反了法律或章程規定,違反了董事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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