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證據標準問題分析思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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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起訴證據標準問題分析思考

刑事起訴證據標準問題分析思考範文

**年齡19週歲(被告人自己心裡清楚),但其為減輕懲罰,堅稱自己僅為17週歲,且被告人的身份證、戶籍資料、出生證明等等證據都沒有,而根據骨齡鑑定,結論為被告人屬於18週歲以上成年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證據有疑點則利益歸於被告”的精神,法院就會認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並予以從輕處罰。就本案中的被告人年齡問題而言,“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是完全相反的。這樣的判決雖然使被告人的謊言起到了預期的作用,造成對其犯罪的放縱,但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卻並不存在瑕疵。

二、刑事起訴證據標準應該達到的程度

有一種觀點認為,公訴標準與判決標準有程度上的區別,因為公訴標準前面使用了“檢察機關認為”這樣的具有主觀色彩的修飾詞,這樣從語感上可以體現出其與法院的有罪判決標準略有區別。這種觀點表面上看是為檢察機關起訴活動鬆綁,其實是不可取的。

我國司法體制實行偵、訴分開,因此審查起訴工作從一定意義上看,的確與國外的大陪審團或預審法庭相類似——在法國,預審法官經審查,根據充分的理由估計被告人將來可能被確定有罪,即可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其意義就在於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當檢察機關根據自己所掌握證據“相信”被告人構成犯罪且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即使存在某些不確定因素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一般應對案件提起公訴。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英美法系國家對起訴採用較低的證據標準是有其特殊司法環境的。他們的檢察官不具有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批准權,檢察官對警方的辦結的案子是收案不收人,逮捕拘押犯罪嫌疑人要向法官申請令狀,檢察官的起訴也要經過治安法官或大陪審團的批准,法院的非審判法官要防止檢察官不負責地濫用訴權而侵犯人權。而我國則完全不同,檢察官自己批捕或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自己起訴,所以必然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在沒有相應訴訟風險保證措施的情況下,在公訴證明標準上起碼要高到足以定罪的標準才行。

在實踐中,我國檢察機關也基本按照法院定罪要求來掌握公訴標準。因為審判結果是考核公訴案件質量高低的主要標準之一,無罪判決率越高,意味著公訴的水平、效率和效益越低。這就要求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掌握的標準趨於一致。如果公訴部門不依據法院的認定標準提供案件,就很可能導致起訴失敗。由於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長期與法院刑事審判庭交往,對法院判決實際把握的標準比較熟悉。為了保證起訴的有效性,公訴部門案件承辦人基本按照法院可能作出有罪判決的要求來把握公訴的證據標準。

三、刑事起訴證據標準的合理界定

刑事起訴證據標準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其次是訴訟程式是否合法。檢察機關對案件提起公訴時,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已經完成並且具有了明確的訴訟主張,就是對犯罪嫌疑人能夠依法定罪量刑,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就應當繼續取證,否則就不能獲得對起訴的最終訴訟確認——有罪判決。因此,公訴案件的證據標準就是指檢察

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為有效指控犯罪而使案件在證據上所應達到的“度”,而筆者認為這個“度”就是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從我國司法實踐中偵、檢、法三者的活動來看,也只有犯罪構成才能成為刑事起訴的證據標準:公安機關根據自己查明的事實,進行分析、綜合、判斷事實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這些查明的事實並不具有法律意義;如果符合,則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據其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判斷,如果不符合某罪的構成要件,則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例如:某甲因涉嫌盜竊他人手機一隻,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作為公訴部門承辦人,在受案後首先要審查嫌犯的主體身份問題,就盜竊罪而言,關鍵在於其實際年齡是否已達到或超過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如果嫌犯推翻以前所作供述,向檢察官辯稱其只有十三週歲,而公安機關僅根據骨齡鑑定結論認為其超過十四週歲,但是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的.,檢察機關就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就此提供新證據,否則就達不到起訴標準。再如,對贓物手機的價值若只有被害人陳述和價格事務所據此所作的估價結論,根據法院目前的定罪標準,其犯罪數額也無法認定,同樣需要進行補充偵查。

如果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案件事實實體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程式上又不存在違法之處,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審判機關更是注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構成,若符合則作出有罪判決,若不符合則判決無罪。可見,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均是圍繞一個共同的基點即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而展開的。而且這一標準也為證據的調查和運用指明瞭方向,具有簡明扼要、操作性強的特點。

筆者認為,審查起訴工作實質上就是檢察官對案件事實是否符合相關犯罪構成所進行的反覆論證。如果偵查機關提供的論據程式合法,能夠形成閉合的鎖鏈,得出排他性結論,並最終達到刑法對這一犯罪所規定的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的要求,這時提起公訴所需要的證據便已“達標”。因此檢察機關刑事起訴的證明標準應包括:一是實體標準,即犯罪構成是否具備,二是程式標準,即偵查活動的程式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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