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中刑事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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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律師事務中刑事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審理的依據。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刑事申訴狀的結構與民事申訴狀結構相同。但應注意,刑事案件的申訴往往是被告人委託其近親屬進行的,但這不改變申訴人的主體資格。

三、注意事項

代理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幫助申訴人制作刑事申訴狀,提出明確的申訴請求,並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對申訴請求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論證,明確表述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意見和申訴理由,並提出新的證據和證人名單。申訴狀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後,送交有管轄權的有關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申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則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師應指導申訴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交申訴狀的機關。

律師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託,擔任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提出申訴請求應當有足夠的證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請求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否則很難達到申訴的目的。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儘量調查、收集新的證據,以保證申訴請求有足夠的證據支援。

當事人的申訴條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要求人民法院 重新審判。代理律師經過對有關證據的審查,確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 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求: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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