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練習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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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練習試題

A.甲為搶劫而毆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隨後追趕。章某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甲拾得錢包 後離開。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B.乙基於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後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 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乙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C.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杆,火車通 過時將黃某軋死。丙的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D.丁為殺害李某而打其頭部,使其受致命傷, 2 小時之後必死無疑。在李某哀求下,丁開車送其去 醫院。20 分鐘後,高某駕駛卡車超速行駛,撞向丁的汽車致李某當場死亡。丁的行為和李某的死亡之間存 在因果關係

【答案】B

【逐項解析】本題考察相當因果關係。其基本觀點是根據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 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係。相當,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在 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甲的暴力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章某是在逃跑時錢包不慎從身上掉下,並非由於暴力行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為和取得財物之間不存 在因果關係。換言之,甲並不是“強取”財物,而是“拾得”財物,不能因為甲實施了暴力,又獲取了財 物,就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故選項 A 錯誤。

選項 C 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明確因果關係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所謂“實 行行為”是指對法益具有緊迫性、具體的危險性的行為。丙與項某聊天的行為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實行 行為”,丙也不具有在適當的時間放下欄杆的義務,丙某的行為不構成“不作為”,因此也談不上與犯罪結 果的因果關係問題。該項看似考察因果關係,實際上還綜合考察了實行行為這個概念。

選項 B 和 D 都是考察了因果關係的相當性問題。對因果相當性的判斷,要具體分析三個方面的情況: 一是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況的異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 具體言之,在因果關係的發展程序中介入其他行為或者因素,導致了結果發生,那麼作為條件的先行行為 不需承擔責任。如,甲造成乙輕傷,乙在住院期間,由於地震被砸死。甲的輕傷行為與乙的死亡行為之間 便不存在因果關係。按照上述標準,選項 B 介入了醫生的重大失誤行為,因果關係不具有相當性,因此乙 的行為和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選項 B 正確。

選項 D 介入了高某的行為,也使得因果關係不具有相當性,D 項錯誤。如果從條件說的角度分析,D 項屬於因果關係斷絕:前條件對某一結果還沒有起作用,與此無關的後條件導致了該結果發生。因果關係 既然斷絕,自然不存在因果關係。如甲以殺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藥,但在該毒藥還 沒有起作用的時候,丙開槍打死乙,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無論從相當因果關係說還是 條件說的角度看,D 項都不應當入選。(更詳細的解析及案例見《指南針命題角度串講----衝刺班內部資料》。 請指南針的學員參照該書,刑法方面試題所涉及的知識點和類似案例基本上全部被闡述;該資料共計 216 頁,涉及今年直接考的知識達 80 餘題,140 餘分。本題的知識點在第 4 頁 。)

【常見錯誤】不要將日常生活上的因果關係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加以混淆。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具有定 型性,是指“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之所以重要,就在於它的“出罪” 功能,排除人們日常生活當中“只要有危害後果,就要負刑事責任”的錯誤觀念,考生應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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