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時間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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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總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一九九零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為了申請此類移民,外國投資者必須至少投資一百萬美元(在郊區或高度失業地區為五十萬美元)在一個新建的美國企業,並提供至少十個新的工作機會,這種投資移民簽證從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投資指提供資本,包括現金、裝置、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財產。

美國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時間是兩年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該企業必須是新的',購買一項原已存在的企業,也不符合規定,但有變通辦法。

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

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

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

美國新移民法對投資移民的投資限制是兩年。即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僱傭10名員工。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後,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僱傭員工。

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僱傭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後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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