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被投資單位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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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被投資單位在投資時提供的的評估報告價值為用收益法計算得出的價值,日後與賬面價值差異如何處理?請問評估價值就是公允價值嗎?

如何確定被投資單位的公允價值

  【解答】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有所不同。

(1)不屬於合併的一般投資,這種情況下,被投資單位不需要結束舊賬,所以評估被投資單位價值所採用的方法與將來的賬務處理沒有直接的關係,而評估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投資前後各方權益份額的依據,不涉及被投資公司賬面價值差異的處理問題。

(2)改制企業在改制同時吸收投資,一般來說,改制後企業建立新賬時各項資產應該按公允價值入賬,這種情況下如果僅用收益法評估企業價值常常不能滿足後續工作需要,所以,原理上通常是同時採用收益法與成本法進行評估,或者以收益法為主,但為了確定所有者權益價值,對各項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也予以列示,以便於確定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這樣,建立新賬是各資產、負債專案就可以按評估結果確定。

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及其應用指南規定,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確定的企業合併成本與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或計入當期損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母公司在購買日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時,對於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合併中確定的公允價值列示,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合併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企業合併成本小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在購買日合併資產負債表中調整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形成母子公司關係的,母公司應自購買日起設定備查簿,登記其在購買日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為以後期間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提供基礎資料。對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準則應用指南給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可以依據。

至於評估價值是否公允價值,不能一概而論。在我國現行準則體系中,公允價值的應用一般分為三個級次:第一級次,資產或負債等存在活躍市場的,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第二級次,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或參照實質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資產或負債等的市場價格確定其公允價值;第三級次,不存在活躍市場,也不滿足第二級次條件的,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等確定公允價值。我們通常採用的評估就是估值技術的一種。所以評估的結論可以視為公允價值,但公允價值並不只能採用評估手段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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