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簽約的注意事項

來源:果殼範文吧 3.15W

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型別,我國過去的有關合同法規將倉儲合同歸入保管合同中,統稱倉儲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別於一般保管合同的倉庫營業性質,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將其作為獨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來。

倉儲合同簽約的注意事項

  簽訂倉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要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由於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對於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第二,要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儲存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並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併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第三,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專案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採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期限是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運輸或郵電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日期為準。

第四,貨物保管和對保管的要求。存貨人委託儲存保管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而對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如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需要有專門的倉儲裝置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作相應的`約定,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該物的性質並提供有關資料,以免發生貨、倉毀損或者人身傷亡。

第五,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貨物進出庫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環節,雙方應當詳細約定具體的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對貨物入庫,應當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或運輸部門、供貨單位送貨到庫,還是由倉管人到供貨單位、車站、碼頭等處提取貨物;同樣,對於貨物出庫,也應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使用者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辦傳送手續。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應按照貨物驗收規定當面交接清楚,分清責任。

第六,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破損或計量誤差。因此,合同雙方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在儲存保管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雙方協商確定標準。

第七,計費專案、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計費專案包括:倉儲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此條款中除了要明確上述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外,還應明確各種費用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第八,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條款。倉儲合同中可以從貨物入庫、貨物驗收、貨物保管、貨物包裝、貨物出庫等方面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應規定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賠償實際損失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