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評審簽約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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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程合同評審表

施工合同評審簽約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工程合同評審表

篇二:施工合同評審方法

施工合同評審、簽約應注意的事項

施工合同評審是建築施工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合同的可信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抗風險性進行嚴格稽核,甚至苛刻的“挑刺”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式。雖然無法預測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也不能把所有的風險擋在公司門外,但至少會讓我們及時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該發生的失誤,為合同的履行奠定基礎。

一、對簽訂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考察。

簽約過程中,大家注意的重點是合同的內容,對施工企業而言,建設單位就是上帝,而忽視了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有時為了促成合作或礙於情面,往往是“走過場”,這樣的做法容易導致主體缺陷而使合同歸於無效或難以履行,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應該重視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首先,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情況,瞭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存在未年檢而被吊銷執照,是否具有資金能力,註冊資金的到位情況。其次,要審查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合同業務的相關資質及目前的效力,特別是在特許行業和分包合同簽訂中更應注意。

二、施工合同內容的審查是重點。

首先,要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是否存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等情況。

其次,要審查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明確,具有可執行性。各評審部門要根據自己的職責和掌握的公司資源情況對合同各條款進行甄別,確認是否齊備,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現有資質能否滿足,並列明應注意事項。施工合同內容應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1、施工範圍界定與投標報價或合同價款是否一致及有無動態約定;

2、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是否明確,使用者應該提供的設計檔案、原始資料等接點規定是否清楚,能否影響工期;

3、對使用者提出的技術標準及質量、安全等目標要求,能否滿足及注意事項;

4、價款、支付條件及方式、結算方式、公司能否滿足及接受;

5、索賠程式是否明確可行;

6、合同是否採用格式合同及專用條款、補充條款,表述是否準確,不存歧義;

7、糾紛解決方式約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風險;

8、識別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經驗的材料、裝置、施工工藝、驗收標準及超出常規的特殊要求,並進行交底和指導履行;

9、違約責任約定是否對等,如果有嚴厲的違約責任應明確提出注意事項等等。

三、審查簽約人有無簽約許可權

多數情況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此時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資格和許可權,對於初次合作的單位,這些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對代理人身份、有無代理權、代理許可權範圍、期限等進行必要的審查,否則可能會發生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導致合同效力受到質疑。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部門或辦事處是沒有對外簽約權力的,而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也需由法人授權。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簽章。合同對方如果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簽章處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及授權代表簽字,如果是自然人,則要求本人簽名並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簽字應當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審查附件的內容是否與主合同一致,並應給與足夠重視,要加蓋相應印章以確認內容

3、簽約時間和地點。合同落款處應當有簽訂的具體時間,並按要求填寫簽約地點,這關係到合同生效的時間、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及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的確定,不可小視。

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評審程式中各評審部門要給合同多挑刺,挑刺實際就是風險識別,察覺隱患,防止盲目簽訂合同,從而規避合同帶來的風險。

法律風險;經營成本風險;全面評審;防範經營風險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法制意識的不斷加強,經過建築市場的不斷錘鍊,建築施工企業越來越重視施工合同的評審工作,尤其是法律評審。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法律評審的主要目的就是發現合同中的法律風險。筆者認為,狹義的施工合同法律風險是指合同、合同體系中存在的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其它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不合法條件以及合同簽訂之時存在重大風險的效力待定條款。廣義的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風險是指凡是涉及工程承包範圍、

質量、工期、安全、保險等實質性內容,合同條款以及條款之間、合同質系中約定的有關質量、工期、價格、安全等方面對企業存在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沒有采取頂控措施的合同瑕疵。從對建設工程目前施工合同的管理實踐來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明顯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條款的現象越來越少,原先大家就墊資施工的合法性問題比較關注,但自從2004年9月29口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後,關於“墊資”的合法性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墊資原則上有效。墊資合法化以後,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明顯違法條款將更加少見但是,企業經營中的任何風險都可能將直接導致到訴訟、仲裁的發生,所以從廣義的角度講,經營中的任何漏洞與瑕疵都可能轉化為法律風險那麼,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評審的內容應當是什麼法律專業評審與質量、成本等其它專業性評審如何實現對接筆者認為,企業法律人員在進行合同法律評審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法律人員的風險意識優勢,對合同質量、成本等條款中潛在的相應風險及時與企業其他職能部門人員提醒溝通,為論述方便筆者此處定義為警示性評市。下面就這兩個方面談談筆者的看法:

1 合法性評審

筆者認為,法律人員對於施工合同的評審,首先應當著手於合法性評審,要防範合同中的違法條款以及重大的效力待定條款,這是法律人員的主要職責,必須嚴格把關。主要應當從以下兒個方面入手:

1.1對合同主體以及合同物件的評審

作為處於工程施工合同總承包人地位的施工企業,合同主體的評審,包括對業主主體資格的評審與對分包商、材料供應商等下級次合同主體資格的評審兩個方面。對於業主主體資格的評審,主要是對業主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評審,防止與“空殼”公司的交易現象。而作為總承包合同的施工單位,最關鍵的應當是對專案本身合法性的評審。考察工程專案的合法性,首先要從行政許可的角度入手,一項合法的建設工程必須“四證”齊全,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相對來講,這些行政許可的評審較為容易,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取證。而施工合同中發包人與行政被許可人的對應問題,是比較複雜的,經常出現施工合同的發包人與建設工程的行政被許可人不一致的現象。主要是建設中位為了規避市場風險,就某工程成立專案公司,由專案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在法律上真正的建設單位與專案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是股權投資關係。在出現施工合同的主體為專案公司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應當審慎決策。

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商、材料供應商等合同主體的評審主要應當為資質、履約能力、業績等方面。而分包商、材料商等單位對於施工合同的評審,主要應當側重於總承包商的履約能力、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的合作情況、總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專案的合法性的評市也應當作為最重要的評審要素。因為我國實行建築施工企業分類資質管理制度,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工程的合同無效,總承包合同無效,可能將直接影響到分包合同的有效性

1.2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招投標檔案、會議紀要、往來檔案、合同書等各種形式的檔案組成。對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評審,是對同一合同中這些不同組成檔案、或者同一檔案中不同條款的評審。在對合同進行法律評審時第一關必須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其它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發現並消除這些無效條款。其次要預防和儘量減少效力待定條款,在施工合同中,總承包單位相對於業主,分包單位相對於總承包單位,依次順延,在市場中,處於弱勢地位,在合同的簽訂之初,留置過多的效力待定條款將是非常不利的。第三,主要的或者說合同評審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審查合同檔案相互之間的關聯性,防門合同檔案之間的矛盾與歧義。由於一個施工專案的承建一般要經過市場跟蹤—招投標—中標—談判—合同簽訂,在各階段長期形成的檔案以及參與人員的更迭及水平的參差不起,合同組成檔案之間極易出現矛盾再有,需要對合同文件矛盾進行解釋的情形往往發生於合同爭議之時,雙方當事人由於利益等各方面原因很難達成意思的一致。

1.3合同體系的設定

施工合同的體系,主要是指“總承包合同一分包、材料採購合同一專業分包一勞務分包合同”之間權利義務的連結關係。這個多重合同關係應當以工程的施工運營為主線,各種合同間的權利的實現與義務的履行是工程質量安全的保障,總承包單位可以採用權利網路圖與義務網路圖的方式進行分析,防範權利的過多給予與義務的完全傳遞。總體來講,合同體系的設定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涉及所有參建主體權利義務的分配問題,如何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合同體系的設定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環節。

2 合同的警示性評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其合同關係的綜合性及專業性。首先,施工合同集買賣、租賃、設計、勞動、委託、技術等各種常見有名合同以及其它無名合同與一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髮展,施工中的涉外經濟合同越來越多。其次,一個工程涉及水、暖、電、通風等各種不同的技術專業,各專業中又有各自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環境等不同方面的管理。作為法律人員來講,絕對不能要求他對合同的各方面都做出評審,但是法律人員與其它專業人員相比,有一個顯著突出的特點就是風險意識強。法律人員在立足於合同合法性評審的同時,為了保證企業的利益,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更加應當充分發揮其風險意識強的特點,將其運用到合同的其他方面的評審。因為,隨著建築市場的不斷成熟,建設單位越來越重視合同的管理,藉助市場優勢地位,在合同中將施工中可能會遇到的風險儘可能的事先向施工單位轉嫁,建設單位一般會設定質量、工期、造價、保險等等方面的“一攬子”風險條款,並且這些條款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不進行仔細的分析,很難發現它對施工單位造成的影響。由於其它專業人員對於合同條款的理解的侷限性,在編制合同經濟、技術檔案時常會出現遺漏,所以法律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對於這些合同條件,應當進行彙總,向其它專業人員提出警示性的意見,請他們在編制經濟、技術等檔案時予以充分考慮。筆者認為,理想的合同評市模式是:第一,法律人員對合同的合法性評審應當與質量、

造價等評市審處於同一序列;第二,對於合同的其它方面的評審,首先應當由法律人員提出警示提醒意見,然後由專業人員與法律人員對所有的警示性意見進行逐一核對消項,以保證各專業人員對合同中各種隱藏性的“一攬子”風險的關注,確保企業經營風險的防範。筆者認為,只有這樣法律人員才能逐漸成長為企業的複合型人才,才能夠真正的做到法律事務的管理緊密為主業服務的目的,法律事務人員在企業中地位才能夠得到較大程度的提高,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效益。

篇三:工程合同評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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