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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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會約定試用期,那麼我們的法律中關於試用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1個月?2個月?還是有具體的標準呢?哪些情況下不約定試用期?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勞動試用期的相關問題。

勞動法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試用期幾個月以及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勞動法試用期幾個月?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的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的長短會根據您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長短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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