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過勞死”談談《勞動法》

來源:果殼範文吧 2.01W

由“過勞死”看勞動法

由“過勞死”談談《勞動法》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3月20日清晨,湖南打工者李信德被發現死在增城市新塘鎮威明製衣廠職工宿舍。警方調查後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鑑於李信德平時身體健康,李的親屬和工友們稱,由於工廠近期經常嚴重超時加班,他們懷疑李是勞累致死。對屍體的解剖結果還要兩個星期才能出來,不過,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的劉水平博士稱,醫學上並沒有“過勞死”的說法。有律師則表示,工廠的嚴重違法加班如果得到確認,那麼其違法行為就構成了導致工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工廠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裡我不想談太多,僅僅就《勞動法》來談一談。俺是法盲,不過這個《勞動法》,近來有事沒事就翻翻,也就知道了一點。《勞動法》上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而據我所知,在珠三角,超時加班的`情況十分普遍。俺以前所在的工廠也要上10個小時,最多的一個月俺加了一百多個小時,這還是在工程部,而流水線上的工人一般是11個小時。事實上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辦事的,反而是鳳毛麟角。對於打工仔來說,一般情況下也是儘可能的加班,能多賺一個就多賺一個,這點是和資本家有共識的。

在我看來,這至少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勞動法》離現實生活太遠,缺乏可執行性。既然實際情況離法律規定這麼遠,那法律一定出了問題。

首先是法律規定,如果違反了這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注意是可以處以罰款,那也可以不罰款了,另外罰多少也沒有說。這就是說,如果違法,機會成本是很低的。這樣的規則,資本家不執行,也在情理之中了。

另外,就算嚴格執行,如果法律距離實際情況太遠,執行成本就會變得相當高昂。我們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法律制定出來了,就會實現法律規定的狀況。有兩種制度:一種是內在制度,由人類經驗中演變出來,比如要講禮貌等;一種是外在制度,由代理人設計和確立,被自上而下地強加和執行。內在制度在執行方面的成本是很低的,基本上是人們自發的,而外在制度就不一樣。法律就屬於後一種,執行成本很高。現在的《勞動法》,距離實際情況太遠,結果就是形同虛設。

因此,在我看來,《勞動法》一方面應該修改得更加符合實情:比如適當提高規定的加班時間,但是150%的工資制度一定要嚴格執行;允許工人不加班,也就是說根據不同的身體狀況,比如身體差的工人就可以不加班(比如上面案例中的死者,身體素質就比較差,這是導致悲劇的原因之一)等等。一方面要嚴格執行,降低底線是嚴格執行的前提。

希望大家多討論,俺在法律方面實在是外行。近來不想談“大事”,就談談這些“小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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