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一週雙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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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明兩天是本月雙休不知有幾人在享受《勞動法》給予我們權益!

《勞動法》規定一週雙休制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1995年5月1日, 我國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開始實行一週雙休制。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可見,勞動者依法有一週雙休的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應依法進行,並按照相關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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