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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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三)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摘自《北京人才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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