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於改制後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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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980年12月分配到某國有單位工作,2002年12月此有單位由國有企業改制買斷為股份制企業,改制後公司對繼續聘用的職工分別於2002,2004,2006,2007年12月31日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對公司的'這種做法我表示不滿意,要求續簽。
我自80年12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為公司正式職工,合計工作年限29年,今年我已經45歲多,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不知道公司拒絕續簽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公司續簽,我要求公司續簽有沒有相關法律依據。
謝謝!我這麼大年紀不想失去想再這樣已經非常熟悉的工作,希望能有人幫我出出主意,謝謝!

一個關於改制後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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