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對企業和員工權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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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勞動合同的爭議解決。

勞動合同是對企業和員工權益的保證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該按法定程式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第6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當發生勞動爭議後,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申請仲裁的。申請仲裁也有一個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後,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有關法規規定:“提出勞動爭議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於這句話中“爭議發生之日”如何理解,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它關係到時效起算日的確定。根據有關法律解釋,“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並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面衝突為標誌,而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效的起算之日。

發生了勞動爭議,主要解決方法和途徑有:

1、爭議解決的主要途徑

●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員工代表、公司代表、工會代表。與員工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是自願執行。這個協議沒有法律強制力,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

對於仲裁裁決,當事方均沒有反對,應執行。如有一方不服裁決,應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仲裁裁決在作出後15天開始生效。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式:

(1)申請仲裁有時效性,要求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

(2)申請受理時間:7天。

(3)答辯:被申請人在15天內做出答辯。

(4)裁決:仲裁裁決在60天內作出。對複雜的申請,可延長30天。

●訴訟

勞動爭議產生後,員工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式。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例外,比如單獨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我國實行的二審制。對一審不服可向二審法院上訴。在一審中,對作出的`勞動仲裁裁決,如果員工提出支付工資等情況,法院可視情況先予執行仲裁裁決。

2、發生勞動爭議時,主要的證據: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主要證據,合同中雙方確定了各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因此,勞動合同應該以書面形式作出,對法律規定中不清楚的方面加以填補。

●《員工手冊》。儘可能制定比較詳細的《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相補充,應該包括員工不當行為、工作要求及員工福利等內容。《員工手冊》內容要遵守法律法規要求。

●其它證據。

《解聘函》——提前30天作出並通知員工。訴訟的時效與《解聘函》有直接關係;

工資簽收單;

病假的證明材料及相關資料;

醫生的處方等等。

七、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之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條件:

第一、確需裁減人員;

第二、提前30天向工會/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第三、向勞動行政部分報告。

目前,北京勞動部門尚沒有批准一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現在公司裁員,通常是用與員工協商方式進行的。

●員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據前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功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處在懷孕期、產期或哺乳期。

這裡提醒大家的是,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從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將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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