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簽下勞動合同 仲裁無效法院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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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揚子晚報

在校生簽下勞動合同 仲裁無效法院判有效

在校生到底能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近日,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審結這樣一起糾紛,確認原、被告雙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勞動關係成立。

郭某系南京市某職業高階中學學生,於2008年7月畢業。2007年10月,郭某向江蘇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求職登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期限三年多,從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8年7月21日,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郭某之間的.勞動關係不成立。仲裁委經審查認為,郭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雙方之間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範圍。郭某對此不服,於2008年9月3日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時郭某已年滿19週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學生身份並不當然限制郭某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本案中郭某明確表達了求職願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此情形不屬於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郭某在填寫求職人員登記表時,明確告知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其系2008屆畢業生,2007年是實習期,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畢業。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此情形完全知曉,雙方在此基礎上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形。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龔 達 白 法 吉啟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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