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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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勞動合同,是自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導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是與勞動合同有效相對而言的概念,勞動合同依法擬定,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由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而無效勞動合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者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無效制度,主要是為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是利用勞動者求職時的弱勢地位進行欺詐或做出顯失公平的約定。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

無效的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力。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求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在實際工作中,一般認定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5.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6.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

勞動合同是否全部或部分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或決定,應該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風險規避措施】

1、用人單位基本資訊告知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書面向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同時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2、勞動者基本資訊登記 要求勞動者親自填寫《入職登記表》,如實告知其承諾自己所提供所有資訊的真實性,包括但不限於學歷狀況、工作經歷、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兼職情況等。並可讓其授權用人單位對其提供資訊予以核查的權利。

3、職業信用調查 在員工入職時,根據其提供的離職證明及相關資訊,作入職前的調查。針對重要的崗位,必要時須進行背景調查。

4、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撰寫 避免存在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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