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用法律途徑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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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欠錢不還怎麼辦?

怎麼用法律途徑追回欠款

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客戶欠款不還的情形,即使經公司多次催著,客戶仍然惡意欠款,遇到這種情形,公司該如何追回欠款呢?

1、對於欠債不還的,你可以選擇起訴,前提是有證據,並且在訴訟時效以內。

2、證據包括欠條、錄音、付款憑證等都可以,而且借據要是原始的,不能經過任何的塗改或者影印等加工。

3、註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借條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沒有還款日期的,隨時可以要求還款,從第一次追討之日起兩年內就可以。

4、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不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債務人惡意拖欠的還可以拘留。債務人去世的,可以從其遺產中進行清償。

綜上,對於欠款不還,如經多次協商,債務人仍不予歸還的,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其歸還。起訴時候,債權人還需準備好相關證據,注意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保障債權人能夠及時收回債權,建議債權人委託律師代為起訴。

公司債務糾紛的處理

在複雜的市場競爭中,企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經濟糾紛。其中,債務糾紛是其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體現在應收帳款收不回來,造成其他客戶的款項也不能及時兌現,形成難以清理的三角債,這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們林業企業也不能避免此類問題的出現。因此,筆者想結合林區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談一下林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何處理債務糾紛。

1防患於未然是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前提基礎

防患於未然,是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前提基礎,因為債務糾紛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避免的。現代交易,實際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頭或書面合同的具體履行.,但是合同在訂立履行時會遇到很多風險。像我們林區企業以前在銷售產品時,簽訂合同的方式一般採用口頭合同,這樣造成的結果往往是一旦對方不認帳,就會引起債務糾紛。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有些合同上僅僅有對方經手人的簽字,而沒有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一旦對方否認經手人的代理資格時,就會使我們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條件不能由雙方口頭約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客戶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合同法上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信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栽內容的形式,而不是單純的指書面協議。而且,我們的許多企業並不注重合同上的細節規定,如在代銷合同上寫著“售完後付款”,只要對方還有一件貨物沒有賣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不付貨款;還有的合同寫著“某某月份以後付款”,並沒有明確付款的具體日期,這樣的規定今後也容易引起糾紛。所以在合同訂立時不要使用含糊不確定的詞語,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是十分重要的.千萬不要忽視合同細節.。為了預防日後債務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對方在簽訂合同時進行擔保。擔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擔保——保證,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以及金錢的擔保,如定金。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法律措施。

有時貨款無歸的風險是由推銷人員造成的。有些推銷人員惟恐產品賣不出去(特別是在市場上處於弱勢的產品),因此在對客戶信用狀況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就採用代銷或賒銷方式,結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為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建議在企業與銷售人員之間實行“買賣制”,即企業按照100%的回款標準向銷售人員收取貨款,客戶的貨款由銷售人員負責收取。這種辦法把貨款無歸的風險責任落實到銷售人員身上,銷售人員在向有一定風險的客戶供貨時就會三思而後行。一旦發生貨款不能回收的情況,也會千方百計、竭盡全力去追討,否則將直接損害其自身經濟利益。這是最能調動銷售人員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的辦法,比上級主管人員的催促督導要有效、簡單得多,這也是防患於未然的好辦法。

2積極催要貨款是企業避免陷入債務糾紛的重要手段

中國人向來講人情,重友誼,看發展,認為催款太緊會使對方不愉快,影響以後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後日期,不願意行使自己作為債權人的權利。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觀念.,如果總是擔心對方不高興,那麼永遠都會收不到貨款,而且未必保證以後的交易能順利進行。客戶所欠貨款越多,支付越困難,越容易轉向第三方購買,我們就越不能穩住這一客戶,所以還是加緊催收才是上策,否則超出了訴訟時效就會無法挽回損失。只有錢貨兩清,才能繼續洽談新的生意。催收貨款若不理直氣壯,就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本來能夠收回的貨款也有可能收不回來。所以,催要貨款時最好直截了當的表明自己的來意,不要讓對方認為延期還款是理所應當的。到了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上門的時間一定要提早,否則客戶就會以你遲到為藉口推諉還款。登門催款時,不要看到客戶處有另外的客人就走開,一定要說明來意,專門在旁邊等候,這本身就是一種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為客戶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債主登門,這樣做會影響另外的生意.

有時客戶在市場上因競爭不利經營不善,導致產品積壓,資金週轉困難,他要求以商品或貨物來抵債,這時不要礙於情面拒絕,因為對於的確無力還款的客戶,往往稍一遲疑就連貨品也沒有了。

3靈活運用法律規則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後保障

在數次催要而對方仍不還款時,就要考慮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訴訟是最有效的維權手段,其中蘊涵著眾多的因素,象如何順延訴訟時效,怎樣選擇最佳的訴訟時期,訴訟之前要做好那些準備工作等等,都會影響訴訟的結果。而且,再成功的訴訟如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導致勝訴卻無法執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訴訟。所以,企業用訴訟手段來維權時,一定要及時準確。另外,在目前通過法律訴訟來維權時,還存在以下風險和隱患:

(1)時間長: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時先進行立案審查,在符合立案條件時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納訴訟費用後,才正式立案。從立案到開庭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而一審可以在立案後6個月內審結,即使運用簡易程式也可以3個月內審結;如果當事人要提起上訴,進入上訴後二審在3個月內審結。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還可以在兩年內申請再審。就執行而言,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最後給付期限到來後雙方都是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時效是6個月,一方或者雙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見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債務糾紛,一般都面臨久拖不決、曠日持久的局面,勞財費力,得不償失。

(2)成本高:雖然國家對訴訟費用又進行了減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地方法院標準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別是象我們這樣地域偏遠、經濟發展落後的地區和標的較大的時候,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更是增加了成本,並且面臨的是一個不可確定的結果,在委託律師進行代理的時候,還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費用。兩相綜合,在債權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實現時,無異火上澆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對管轄地不在本地而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於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特別是來自各種有形無形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得本來一些普通的民事爭議,被蒙上了神祕的面紗,訴訟過程的異常艱難,訴訟結果的難以執行,都會使債權人勞神費力,成本陡增。

(4)舉證難:象我們林區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經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歷史遺留問題,加之當初合同簽定的不規範、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資料儲存的不齊全導致證據的遺失或滅失,或者證據的證明力不強、證據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諸如此類,導致了訴訟敗訴風險的加大,也造成了訴訟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規則的支配下,如果證據意識不強,存在上述疏漏或問題,更會導致舉證難度的增加、敗訴風險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債務糾紛雖然具有效力強、權威高的優點,但確也存在成本高、時間長等問題。在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遇到債務糾紛時,如果靈活選取和運用其它的法律規則,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問題,從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風險,具體來講可以採用以下規則:

(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

(2)適當採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於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於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於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於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併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

(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並且在債權債務關係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傳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

債務糾紛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隨著企業逐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間的債務糾紛也不斷增多。因此,作為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解決本企業債務糾紛的能力。據筆者瞭解,這幾年我們森工集團及下屬公司的債務糾紛數量也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產生這些糾紛的原因既有特定的歷史情況,也包含著自身體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們個別的辦事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漠,合同簽署粗糙導致等主觀原因。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重視自身素質的提高,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規範經濟合同的簽訂,加強應收帳款的管理。通過降低風險,減少訴訟,從而達到控制訴訟成本,提高企業效率的目的。

在企業處理債務糾紛時,還會出現許多意想不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這需要我們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繼續完善解決方法,更好地維護企業權益。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分析

企業債務重組是化解企業債務危機的一種有效方式,因為企業債務沉重會嚴重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本文總結了國有企業在債務重組過程應該注意的問題,債務重組只是企業解決危機的一個契機,提高經濟效益才是解決債務危機的根本途徑。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國有企業債務沉重是影響其發展的最大因素之一。企業債務就是企業對經營過程中已經發生的債務在將來以各種形式加以清償的義務,履行這一義務必然會使未來經濟利益流出,這樣會使本來的財務困難雪上加霜,嚴重地影響了國有企業的發展。而債務重組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新安排”,是指通過債務減免,延長還款期限,變革債權債務關係等各種途徑來重新安排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現有債務如何清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一般用來解決由於過度負債與大規模壞賬引起的債務償付危機。債務重組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是指重組雙方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持續經營下去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債務重組;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處於破產清算或企業改組狀態時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的債務重組。

在國有企業債務重組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國有企業只有在其發生財務困難時才可以進行債務重組。所以債務重組的範圍不包括經營效益不錯,具備償付債務本息和持續正常經營能力,通過自身努力能償還債務的企業。

2.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債務呆滯和惡化情況是債務重組的基本目的。通過債務重組可以有效地盤活債務存量,從而盤活國有資產,減輕企業負擔,使國有大中型企業輕裝上陣,重新爆發出其勃勃的發展生機。

3.債務重組的.結果應當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獲得雙贏,不應使債權人受到過大的損失。表面上看債權人作了讓步,但讓步是為了緩解債務人暫時的財務困難,避免由於採取立即求償的措施,致使造成債權上的更大損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債權。所以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和方法要靈活多樣,因地制宜,一攬子債務轉換或債務大赦都是不可取的。

4.國有大中型企業由於歷史原因,其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要將債務科學地界定為金融性債務,財政性債務,商業性債務。它們分別是由於金融體制,財政體制和企業間賒銷,商業信貸所產生的。由於債務產生的原因不同,所以應和銀行等債權方分別協商,採取不同的方式來解決。

拖欠個人欠款不還應該怎麼辦

長期惡意拖欠個人欠款不還怎麼辦?個人欠款的追討途徑有哪些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拖欠私人欠款不還的問題,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人民法院判決後,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採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 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債務糾紛訴訟的注意事項

債務糾紛在法院辦理的案件中很常見,個人的債務糾紛也不少。那麼在債務糾紛訴訟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麼期間後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藉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檔案、各類合同文字、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儲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五)債務糾紛起訴,善於協商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說,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採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如何處理

繼承人在繼承財產時,是否要同時接收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如何處理?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若發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

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於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切忌不分青紅皁白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都作為遺產並以這個“遺產”負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3、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式。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應首先用屬於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後剩餘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後再清償債務,也可以採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

4、幾種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分擔問題。(1)當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多得者多還,少得者少還。當然這種清償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多清償數額不超過他的繼承所得。(2)如果幾個遺產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如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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