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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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管理制度法律制度之相交

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比較

管理制度之於高校,及於師生學習、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給校園內的所有活動設定規則,追求校園的井然有序,一如法律制度之於國家,調整人們生活中的各類法律關係。高校是一個縮小版的王國,要完成王國的治理同樣需要有完整的法則規範王國內所有公民的行為,因而,不難看到,管理高校的規則制度和治理國家的法律有許多相交和關聯之處。

(一)制定兩者的基本目的在於秩序

高校管理制度出於維護高校和諧有序的教育環境的目的,將可能發生在校園中對個體和學校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影響校園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予以明確否認,並規定相應的後果,比如通過制定課堂、考試、宿舍管理條例將學生的行為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對一定行為進行明令禁止,如果違反相應的管理制度則會帶來個人評價的降低或者收到保留不良記錄的懲罰,以致對未來升學、工作帶來不利影響。規則的產生是人類群居所必需亦是必然的結果,無論群體大小,人最終都會發展為群居的“有規律的生活”的個體,這也是為什麼“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原因。學校制度是約束了校園內的“小群體”,法律約束的則是以國家為單位的“大群體”。法律制度經過制定、執行和遵守的過程,從而影響和引導人們遵守一般的社會規範,使一些不受調整的社會關係得到有效的疏導和整合,使無序變為有序狀態。法律將社會中出現的一些重要的社會關係加以確認,通過直接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使這些關係本身具有法律的性質和意義,由此形成有條不紊的狀態。法律制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通過立法給人們設立行為規範,從消極角度而言,法律對違反法律制度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或者財產損失以求達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從而消除違法帶來的不良影響及無序狀態,預防其他違法行為的出現,在維護秩序的角度上,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具有同樣的秩序價值。

(二)高校管理制度需要遵照法律的規定製定

高校制度建設需要切合學生實際,符合校園管理的要求,但最基礎的,必須堅持合乎法律且程式正當。除國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對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個人隱私權及各項自由權利進行剝奪或限制,沒有經過基本法律的授權,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對公民實施限制其自由權利的行為。教育管理制度在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有助於社會進步的意義。我國先後頒佈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定》等在內的多部教育法律和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高校的權利及義務都有明確規定,所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時除了需要遵守社會的基本法律制度之外,還受到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限制,因此高校的一切行為包括制定管理制度都是不能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

二、高校管理制度與法律制度之相錯

高校畢竟不是社會,社會包含了形形色色的群體和個人,每個人都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承擔著不同的使命,給社會帶來的影響也複雜多樣,法律要約束到所有群體,設計到生活每個角落,所以需要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到社會出現的各類情形,因而法律和高校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著性質的差異。

(一)制定主體地位截然不同

高校的制度規範往往是由學校的管理者制定,對於制度的產生過程,作為被管理者的學生和老師等往往無權參與,規則如何修改和完善,被管理者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提出意見和建議,高校規則的制定顯然是典型的“家長式的關懷”,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處於完全不同的位置,是嚴格的自上而下的形式,管理者擁有絕對的制定規則修改規則的權利,不受被管理者的監督和約束。而法律則一般以民主的方式產生,規則通過嚴格的立法程式,由公民群體共同制定和修改,而且規則的制定者本身同時又受到法律約束,所以法律法規一經制定,就必須得到制定者管理範圍內的普遍遵守,法律講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受特權不受法律約束,所以法律於制定者而言,直涉自身利益,在制度考慮時能以一般民眾的角度考量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高校管理制度約束特定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會中的的我們,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但高校作為管理者與教育者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突出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而為了讓高校教育事業與教育活動彰顯出更好的生命力,成為社會不斷髮展的正能量,需要建立起完善科學的高校管理制度,在全面協調好高校秩序中教育者、管理者以及受教育者之間的關係之餘,堅持以學生為主體的原則,在規定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的同時,切實尊重並保障學生權益,將學生培養成身心健康的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三)保障實施的強制力迥異

不同的高校規章制度有不同的制定主體,有學校層面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院系層面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行政黨務等職能部門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有群眾組織、學生組織、學會、協會等主導制定規章制度的,這就決定了不同管理規則實施的強制力也有差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不同於法律,高校規章制度作為高校內部的“自治公約”,大部分內部規章制度不是命令式的,而是協商式的。這就要求權力主體在制定各類規章制度的時候,必須考慮特定主體的不同需求,在制定的過程、程式等方面充分體現民意。

三、交錯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建設之理性思考

比較的意義在於取長補短。法律能作為約束社會最一般的規則,得到普遍遵守,在法律制定和保障實施上必定有其獨特的優越性,高校管理規則在不違法的基礎上,吸收法律制度建設的優越性以補全自身不足,對於高校管理制度更趨合理、合法,更能有利於學生髮展等方面有指導意義。

(一)高校管理制度應當強化法定權利義務

高校首先應當是守法的主體,尊重法律的規定,即法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在高校的規則制定中得到體現。但高校主體的特定性決定了其管理制度不能僅僅體現法定權利義務,而應當在一般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結合高校學生的特點,將法定的權利義務融入到高校學生的學習生活中,通過細化的規則將法定權利義務具體化。如法律規定任何人享有生命健康權,高校在制定規則時則應將該項權利具體到禁止打架鬥毆、規範體檢、增加安全防護等因素上。權利義務都需要具體化到實際生活,平等需要體現到具體的分配之上,高校的管理制度應當切合實際,將法定的權利義務在高校範圍內進一步強化具體落實,使得法定的權利義務能夠在校園點滴生活中深入人心。

(二)高校應當超過法定的期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最一般的約束,是維護社會秩序所需要的最低標準,法律沒有以高標準的道德要求來限制公眾的自由,通常也是被動的得到適用。但是高校是育人成才的搖籃,大學生走出校園之後,將會承擔比一般公眾更高層次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任務,如果僅僅以最低限度的標準管理高校學生,則偏離了社會給予知識群體的期待。當然,這也不能成為限制高校學生正當權利的理由。只是在管理制度之上,應該考慮到高校育人的使命,且相對而言,高校師生對於一般公眾,知識結構的差異使其對於規則有更好的理解力,規則更容易得到遵守,因此高校的管理制度不應當如同法律一樣刻板,在含義明確的基礎上,可以更具有靈活性。同時,制度具有思想性,它通過具體的規定和相應的懲罰等強制措施來達到規範學生思想言行的目的,進而培育學生的公民意識、公德意識和法制觀念。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出發點,不是束縛人、禁錮人,而是創造條件發展人,以育人為本,因此,高校管理制度應當更具有激發性和啟發性,在制度的設定上做到剛柔並濟,獎懲並行,激發學生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對更高人生價值的追求,激勵學生獲得更好的發展。

(三)遵循原則,程式合理

每部單行法律的制定,都有相應的立法原則作為指導,所有制定規則都不能偏離原則或背道而馳,因而法律的條文制定被限定在立法原則的指導之下,違背相應原則的.條款和行為都將被認定為無效。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高校育人,理應以學生為本,理應注重品格與修養;其次應當直面社會。校園管理也應當以此為原則,指導被管理者的一切行為。同時,高校的制度制定應當按照既定的程式,使其具有合理性。高校內部規則的制定、實施、規則內容、處分標準等均應體現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高校具有實現民主的條件,因此對於高校管理制度應該允許學生提出異議,對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應當以更民主的方式進行修改,給予學生合理的申訴權、抗辯權、聽證權等。

(四)高校管理制度更需人文關懷

大學生是一個有知識的群體,同時也是一個脆弱的群體,在許多學生沉迷網路遊戲甚至存在程度不一的心理問題的今天,我們應當看到冰冷規則之下,學生需要的是心理上的關注和保護。規則的制定的目的不應該僅僅為了維護秩序,更多的應當是出於保護學生,以“家長式的管理”的同時也要配套以“家長式的關心”,人本主義也應當體現到高校的制度建設之中。作為高校的管理者和規則的制定者,應當深入學生群體,充分了解大學生在不同時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契合大學生當前實際的規則,符合大學生髮展的需要。我們需要在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輔以柔性政策,充分體現教育在社會中的主體性與人在教育中的主體地位,不斷弱化學生功利思想,進而深化人文關懷。因而,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完善要秉承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價值向度,只有這樣才能附和社會主義人才培養目標,助力高校學生培養,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

高校是大部分人完全步入社會的最後一個集中學習的場所,高校階段的學習對學生個人在職場及整個社會的表現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對社會而言,社會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人的高度參與,而“知識是第一生產力”,高校畢業生對社會的推動力也是決定性的,因此如何管理好高校是值得我們不斷深入研究的話題。同時,高校管理制度不能一成不變,應當和法律制度一樣,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好的制度和管理依靠制度模式來充分表達精神關懷取向,來凸顯權利的人性化,這都需要不斷的創新和探尋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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