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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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錄用和管理。

第三條 執法人員是指在編在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針對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紀律嚴明,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五條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貫徹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和行政執法崗位的要求,以公開考試、考核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 報考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週歲以上三十五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六)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新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上崗執法;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八條 培訓工作應當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實施。

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培訓經費列入年度支出計劃,並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第十條 培訓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崗前培訓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執法崗位業務知識、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規範和軍訓。培訓時間不少於360學時,其中基本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

(二)更新知識培訓

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參加不少於15天的更新知識培訓。其中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60學時。

(三)轉崗培訓

執法人員跨門類調換執法崗位的,應當接受新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60學時。

(四)考評不稱職者培訓

執法人員考評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60學時,培訓費用由執法人員個人承擔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 新錄用人員的崗前培訓,按照省交通運輸廳規定組織實施;更新知識、轉崗培訓,由市、區交通運輸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愛崗敬業、秉公執法;不謀私利、裁量公正;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著裝整潔,執法標誌齊全,佩帶執法證,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語言規範。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辦理其他行政事項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程式等,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檢查車船;處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取證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完整,文書製作規範。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組織、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建議、監督和批評。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的考評與所在單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結合進行。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執法業務和理論水平、執法風紀,重點考評執法工作實績。

第十七條 考評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工作實績突出,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執法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良好,風紀嚴明,執法無差錯。

合格: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熟悉或者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範,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不合格:法律、業務素質差,難以勝任執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當年工作任務;職業道德差,違反行為管理規定並造威嚴重後果。

第十八條 年度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執法證件予以暫扣,並離崗接受培訓。連續兩年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報省交通廳批准吊銷其執法證件,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執法中查獲重大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

(二)維護路產路權、航產航權、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質量,使國家財產、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總結執法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執法工作有重要指導作用的。

(四)對執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五)執法人員年度考評等次被確定為優秀的。

(六)有其他顯著執法成績的。

對執法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執法,暫扣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可以調離執法崗位,吊銷執法證件,並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越權執法,造成後果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或者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儀容不整,酒後執法,態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執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濫用職權,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有其他嚴重影響交通執法形象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賠償損失後,應當向該執法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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