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合同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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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保險合同模板9篇

保險合同 篇1

第一章 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範圍內: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管理的小麥;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 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於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雹災後,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二)發生雹災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小麥、或改種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五條 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穫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為準。

第四章 保險產量、保險價格

第六條 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第五章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第六章 賠償處理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穫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

(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穫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保險小麥面積高於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小麥絕產經一次性賠付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二)部分損失

保險小麥遭受雹災損失,凡未達到全損標準的為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保險產量與實際產量的差額和保險價格計算賠償金額,實際產量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測定的結果確定;實際產量達到或超過保險產量時,不發生賠款。小麥保險面積等於或高於實際播種面積時,按實際播種面積計算賠償金額;小麥保險面積低於實際播種面積時,如無法區分保險面積部分,按保險面積與實際播種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第十條 如果保險小麥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保險損失中扣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證、分戶清單)、損失清單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七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實際播種面積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條件的小麥。

第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小麥發生權利轉讓或者保險小麥遭受其他原因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或者協助保險人做好損失程度等記錄,以便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時,合理確定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小麥發生雹災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時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協助查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種植險保險單(正本)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戶數:_________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捲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洩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裝置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裝置,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裝置名稱與價格清單,並按裝置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裝置隨保險車輛一併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稽核索賠材料後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償的概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償的概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償的概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償的概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專案、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於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後,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託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複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後,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矗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 篇3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甲方:四川海岸電器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系甲方職工,鑑於勞動合同月日已到期,雙方協商一致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係。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海岸電器電子開發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險合同 篇4

本公司根據投保人申請,同意按下列條件承保。

no:_________

保險單號碼

投保單號碼被投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住所郵編投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姓名住所郵編與被保險人關係受益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 所 受益份額* 如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保險專案(給付責任) 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起止時間交費期交費方式份數保險費加費保險費合計生存給付領取年齡領取方式特別約定 公司提示:

保險合同由保險單、保險條款、宣告、批註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更改保單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的約定書共同構成。在保險有效期內如發生保險事故,請按條款規定及時與我公司簽單機構聯絡。簽單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業務員:_____________(簽字)

出單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複核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企業名稱)

乙方:_________(下崗職工)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儲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於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併、合併、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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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國國內規模大、以旅遊涉外飯店為主體,依照國際標準為海內外客商提供高水準商務旅遊服務的大型現代化旅遊顧問公司,為了提高其在同業中的競爭力,體現乙方完善的服務體系和人性化經營理念,甲方為乙方的會員客戶依據其積分提供相應的交通意外保險,經雙方協商,簽訂此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合作方式

乙方作為投保人為其優質客戶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準)。

優質客戶是指一年之內累計積分達到_________分的客戶。

第二條 承保方案

1.保額:rmb_________元(綜合)。(未成年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額以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2.保費:rmb_________元/份。

3.保險期間:1年。

4.每一被保險人限投一份本保險,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5.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客戶增加的積分每達到_________分,乙方為其繼續投保下一個年度本保險1份。

第三條 承保流程

1.乙方隨時整理其客戶資源,收集客戶資料,寄送保險確認書。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蓋公章的優質客戶人名清單(附件1)列印稿及電子版各一份及保險確認書(附件2)和團體投保單,同時繳納保費。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資料製作團體保險單及出具保險卡,交由乙方寄發被保險人。

4.每一期被保險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於收齊投保資料和保費的次月1日起承擔保險責任。

5.被保險人出險後5日內,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時熱線電話_________),申請理賠。具體參見《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3)。

第四條 保險確認書須由被保險人填寫並在被保險人簽字欄簽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簽字)。

第五條 在本協議書籤字並蓋章生效後,如雙方的任何一方有終止本協議書的要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終止。

第六條 如乙方提供的客戶投保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甲方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引起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準。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 篇6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執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專案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專案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專案,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專案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

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知識:房貸保險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為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財險公司原有的房屋損失險,是對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還貸期間,因火災、爆炸、暴雨、颱風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損失,以及為搶救房屋財產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費用,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給予賠償。

保險財產限於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產權的住房(含以抵押貸款方式購買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險人購買的商品房中計入房屋銷售價格、在銷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但該房屋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於本保險財產範圍。 1、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和費用支出,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①火災、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泥流石、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執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界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④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中,為防止其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⑤以及為減少損失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①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②核子輻射或各種汙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④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⑤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等內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所引起的費用。

3、保證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從入住之日)12時起到保單約定的終止之日12時止。

4、財產保險費計算:保險費=保險金額(即所購房款)×0.56%×保險期限。

保險合同 篇7

申領流程調整的有關事項

按照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統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對外埠城鎮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流程調整如下:

一、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工選擇“在京領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到徵繳部門辦理在職人員減少後,單位和個人填寫《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登記表》,並持戶口證明材料及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到支付部門辦理外埠城鎮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和農民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核準手續。

二、外埠城鎮人員選擇“轉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到徵繳部門辦理在職人員減少後,單位和個人填寫《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登記表》、《外埠城鎮人員失業保險金劃轉資訊表》,並持戶口證明材料及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到支付部門辦理外埠城鎮人員失業保險待遇轉移手續。

三、由於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工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核准流程變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鎮人員和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業務辦理時間調整為每月5日至20日,遇節假日不順延,請提前辦理。

保險合同 篇8

案情:

甲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於20xx年2月28日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雙方20xx年3月1日簽訂的《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書》中有“本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單明細’、‘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保險單明細上,投保人一項為工程公司;投保範圍一項內容為:年滿16週歲至65週歲,能夠正常工作或勞動,屬於投保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由投保單位管理的臨時用工及勞務工人員及該專案施工活動的相關人員等均在該保險範圍內,都屬於被保險人。本保險為無記名投保;保險責任一欄為包括“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或從事與本工程相關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在內的5項內容;保險期限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險金額:身故保險金20萬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稱: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機操作人員王某在操作挖掘機過程中,山體垮塌,挖掘機被掩埋,駕駛員王某來不及跳離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施救,但駕駛員王某還是不幸死亡。因保險合同書上沒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繼承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20萬元的索賠請求。

保險公司受理該案件後,認為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以及第五十三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因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於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不應當對於王某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保險合同效力到底應如何認定呢?

本案中,保險合同簽訂於20xx年3月1日,根據前述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保險公司認為,工程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為其投保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所以工程公司對於王某沒有保險利益,該案保險合同無效。但根據20xx版《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工程公司對於作為其勞動者的王某,是有保險利益的。

保險合同 篇9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願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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