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篇[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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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篇[優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2、公司設定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由職業衛生管理組負責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

3、公司的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制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5、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定期組織檢查實話情況。

6、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7、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進行定期檢測及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職工公佈。

8、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應當按照《建立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10、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結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職業衛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溫、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裝置、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路,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並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並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後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採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並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並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並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裝置、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臺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資訊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裝置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及維護檢修及臺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裝置、材料。

第十條、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禦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彙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定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症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並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1、新員工上崗時必須進行體檢,只有在體檢合格後才能就業、上崗。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

2、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生產、經營場所設定警示標誌,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4、存在有毒﹑有害物質場所設定通風,排毒,淨化系統,使作業場所環境塵毒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5、營運車輛要配有急救箱和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並保管好,維護好,正確使用。駕駛車輛期間嚴禁穿短衣,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和赤膊等。

7、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使得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範意識;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配備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日常檢查,監督安全工作。

8、為維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必須對女員工實行特殊保護措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

二、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稽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併進行。

三、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專案。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稽核,並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稽核申請書;

(二)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專案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稽核同意後,建設專案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稽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專案立項審批檔案(影印件);

(三)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稽核批覆檔案(影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十二、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專案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專案完工後,需要進行試執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執行。

試執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專案試執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專案沒有進行試執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裝置和設施。

十七、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二)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影印件);

(三)建設專案立項審批檔案(影印件);

(四)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五)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稽核批覆檔案;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專案立項審批檔案(影印件);

(五)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覆檔案(影印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七)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專案,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專案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

宗旨和定義: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裝置。

具體細則: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一條(使用防護設施要求)

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採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溶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二條(購置防護設施要求)

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三條(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專案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條(建立技術檔案)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檔案(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引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五條(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效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八條(擅自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業的管理制度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檢查而設立的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企業完全沒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衛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衛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衛生醫師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衛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衛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衛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衛生責任制的落實,並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衛生工作,並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衛生工作,是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衛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衛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衛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衛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衛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衛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衛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絡、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後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症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定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防治公告欄,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材料、貯存場所等設定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瞭解警示標識的含義,並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並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公告欄,公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定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佈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定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佈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檔案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面板有刺激性或經面板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定“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定“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定“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並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溼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定“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溫作業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低溫”、“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定“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定“振動有害”、“使用裝置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於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於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定相應警示線。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要求設定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定“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的,除設定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裝置醒目位置設定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裝置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定“緊急出口”,洩險區啟用時應設定“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定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定

公告欄應設定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定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製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記憶體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製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貼上、印刷或者噴塗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設定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製作。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定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型別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排列。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後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後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並將其存放於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範圍。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確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待遇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等)。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於全面瞭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專案,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同時採取電子資料和紙質文字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系統”進行電子資料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檔案、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專案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專案的,自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裝置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於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衛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衛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裝置、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衛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衛生,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洩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範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儲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裝置、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週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採取有效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餘風險存在,需要採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後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週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裝置、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後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佈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專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專案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建設專案試執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專案與體檢週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並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檔案、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儲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檔案、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後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並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中,應有中文說明書,在醒目位置設定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複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件等檔案材料。

職業衛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的保管:

1、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註明其儲存地點。

2、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專案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

1、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其它情況:

1、本規範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3、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範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1、凡在本專案部從事施工生產的作業人員,都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有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的權利。

2、專案安全管理部是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歸口監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有權對專案勞動保護用品採購、發放實施監督檢查。

3、綜合管理辦公室是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的.發放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登記卡,按期準時發放或更換。

4、物資裝置部是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的歸口採購發放管理部門,按照需要依法採購符合標準的安全防護、職業衛生保護用品。

5、個人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由個人使用保管,到期領用。

6、工地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專案部物資裝置部統一採購,並建立發放記錄。

7、本制度中的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暫定為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絕緣鞋、絕緣靴、絕緣手套、過濾式防毒面具、電焊面罩、防噪聲護具、電焊護目鏡、防塵口罩、防塵口罩濾料、防靜電工作服、防酸、防鹼工作服、防塵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護服、專用防護手套、鞋蓋等。

8、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檢查,以確保安全效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對於不合格或安全效能達不到標準的勞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權拒絕使用,不合格產品堅決清除出場。

9、本制度由安質部負責解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並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單位應設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用人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佈,並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8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醫學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方法》、《醫療事故管理條例》,為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達到職業衛生檔案完整、精確、系統、平安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職業衛生檔案,是指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衛生管理以及職業衛生科學探討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精確、完整反映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資料、圖紙、照片、報表、錄音帶、錄相、影片、計算機資料等檔案材料。

第三條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職業衛生行政及監督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擔當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朝氣構、用人單位都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

第四條職業衛生檔案根據職業病防治活動主體分為: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檔案;

(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

(四)職業衛生科研檔案。

第五條各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等;

(二)法人資格及其他證明材料(託付書、單位編碼、財政帳號等);

(三)工作職責、監督員執法程式、道德準則;

(四)當地政府職業病防治規劃;

(五)年度職業衛生監督安排及總結;

(六)轄區職業衛生監督物件分佈圖和彙總表;

(七)轄區職業病防治工作狀況統計分析;

(八)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材料;

(九)衛生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限制效果評價、衛生審查、衛生稽核、驗收批件;

(十)職業性健康體檢報表;

(十一)職業病報表;

(十二)職業病事故報表;

(十三)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記錄及文書存根;

(十四)監督員培訓相關資料(培訓安排、材料)。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清單及有關文字;

(二)職業衛生管理方針、安排、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四)職業衛生管理方案、程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檔案;

(五)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供應儲存清單,註明儲存地點)包括:

1.建設專案安排任務書及批准檔案等;

2.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書;

3.工程改建、擴建及修理、運用中變更的圖紙及有關材料;

4.全套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竣工總結;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託付書與預評價報告;

6.職業病危害限制效果評價託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

7.衛生行政部門審檢視法書;

8.衛生行政部門驗收看法書。

(六)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存在崗位、來源、預防策略)清單;

(七)儲存和運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運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託付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九)用人單位職業病預防限制措施技術檔案

1.工藝改革技術措施檔案;

2.職業病防護設施檔案:

(1)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並註明安裝地點

(2)裝置的操作規程、合格證書;

(3)安裝、除錯驗收記錄;

(4)運用記錄;

(5)修理記錄,包括修理責任人、修理緣由、修理日期、修理人等;

(十)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包括工種清單,應配備清單,實配備清單,運用狀況等;

(十一)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1.職業健康監護託付書;

2.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分析報告;

4.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調離狀況;

5.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二)職業衛生培訓教化安排、培訓內容、授課記錄及考核成果;

(十三)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四)各種監督文書;

(十五)各種裝置、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六)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十七)各種彙總資料,包括:

1.職業衛生基本狀況、生產工藝、有害因素分佈;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彙總資料;

3.職業健康監護彙總資料;

4.職業病發病狀況彙總資料;

5.職業病人處理、安置狀況彙總資料;

6.培訓狀況彙總資料;

7.因病缺勤狀況彙總資料;

8.職業病防護設施彙總資料;

9.勞動者死亡資料;

10.職業有害因素接觸狀況彙總表;

11.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第七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過程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明資料(法人證明材料、資質證明材料等);

(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清單及文字等;

(三)質量限制檔案;

(四)上級技術單位對技術服務質量考核檔案;

(五)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技術檔案;

(六)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與限制效果評價檔案;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檔案;

(八)職業病防護用品評價檔案。

第八條擔當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朝氣構在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過程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除第五條(一)至(四)規定內容外,還應當包括:

(一)醫療執業執照;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健康檢查報告;

(三)職業病禁忌證調離通知書及調離結果統計表;

(四)職業病診斷記錄及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五)職業病鑑定記錄及職業病鑑定證明書。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擔當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朝氣構、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科研時,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工作科技檔案,包括:

(一)科研專案安排任務書、科技合作協議書、選題報告、科研方案、年度安排等;

(二)有關科研專案的託付、批准檔案,專家的建議、協作合同等;

(三)試驗、調查和考察的原始記錄、統計資料或經過整理的'計算資料、配方等;

(四)探討工作報告和階段性工作報告、年終總結報告、最終總結報告、成果鑑定書、科研論文、推廣運用報告、成果嘉獎檔案、獨創申請書、獨創評議書、獨創證書、獨創嘉獎及探討專案的修訂或撤銷等檔案;

(五)各種稀有實物、標本、樣品等分別編號登記,在科室指定專人保管;

(六)探討過程中產生的圖表、幻燈片、錄相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座標圖等;

第十條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案卷歸檔工作。案卷歸檔前要做好以下事項:

(一)簡明扼要的擬寫案卷標題,包括檔案制發機關、內容、文種三個部分,標題要反映案卷的內容;

(二)依據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註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職業衛生檔案一般為永久儲存;

(三)填寫卷內書目、備考表及案卷皮、編號,裝訂成卷;

(四)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書目,雙方簽字。

第十條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仔細進行質量檢查,剛好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第十一條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閱利用等狀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需辦好交接手續。

十二條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實、平安,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覺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剛好修補複製。

十三條對保管的職業衛生檔案要主動供應利用,嚴格執行借閱制度。

十四條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惜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菸,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塗改、汙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十五條體檢和職業病例檔案借閱和保密還應當按《病案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涉及用人單位技術隱私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保守隱私。

對職業衛生檔案的利用狀況要進行登記。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1、嚴格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總粉塵:

①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2次。

②粉塵分散度每六個月測定一次。

2、測塵工應正確使用儀表測定粉塵濃度,並提出控制粉塵的措施意見。

3、測塵員應愛護測塵儀器,確保儀器完好,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他人代拿和擺弄。

4、注意觀察取樣地點頂板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5、定期校正儀器。

6、在掘進工作面取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一側距裝巖、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m處進行。

7、測塵時,儀器的取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8、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臺帳。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為了加強對職工衛生和職業病的管理,加強對塵毒危害點的控制,保護員工自身體健康與安全,特制定的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結合文明生產,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有害因素,為職工創造良好作業環境。

2、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堅持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

二、管理與監督

1、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保健津沾發放工作。

2、建立專門機構或設定專人負責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其職責是:

(1)貫切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

(2)制定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長遠計劃和年度計劃。

(3)掌握單位有害作業點的工分佈情況,並按規定進行監測。

(4)由人事部門進行配合,對新從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員進行體檢。發現有職業禁忌者,不得從事有害有毒作業。

(5)對長期進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設健全接觸有害因素員工的健康檔案。

(6)參加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建設專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3、單位應根據職業病的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有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醫療或療養。

4、在醫治和療養後被確認為不能從事有害作業的,應在被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崗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後仍享受原工種保健待遇。

5、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應按規定接受職業病檢查,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的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後診斷為職業病否,在此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三、防護措施

1、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專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使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在原材料選用時應首先採用無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進操作技術和生產裝置及工藝,減少環境汙染。

3、生產單位要加強通風排塵,改善生產環境。控制“二次塵毒源”,杜絕散落毒物再次散發。

4、裝置部門應加強對防塵防毒裝置的管理,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保養,提高裝置完好率。

5、加強個人防護措施,注意個人衛生。對接觸毒物的生產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質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蔘加有職業危害的生產勞動。

7、貫砌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健的規定,做好職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業。

職業衛生與職業病管理制度3

1、目的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變化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並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定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材料的稽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裝置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專案設計方案審查。

5.4.2配合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協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專案、改變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並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生產安環部組織並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專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知識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及時進行公佈。根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後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併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並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全保衛處。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定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材料備齊後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餘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2、單位要督促和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或參加學習講座,以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3、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裝置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並做好培訓記錄.

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合方可上崗操作.

6、單位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7、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檔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2《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6《工傷保險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病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2職業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本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總經理審批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2財務部負責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經費,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5.2公司安環部組織並實施全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會負責女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資源部負責新進廠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對職業病、職業禁忌人員的用工管理。

5.5安環部負責對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各單位崗位粉塵和放射線的檢測。

5.6安環部和勞資部共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7安環部負責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安排、佈置和協調工作。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

6.1.1相關單位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認職業病危害專案,填寫《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並報安環部。

6.1.2安環部對相關單位上報的職業病危害專案稽核、彙總,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

6.1.3建設專案應在試執行開始後2個月內向安環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6.1.4因技術、工藝、材料、停產等變更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所在單位/部門應在變更後20日內向安環部申報變更內容。

6.2職業健康檢查

6.2.1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並執行《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檢查專案按《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執行。職業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組織安排,由工人醫院具體實施,不能檢查的專案由工人醫院委託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6.2.2工人醫院每年對在職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針對女工的健康檢查由工會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6.2.4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洩漏和高溫等對職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時,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6.2.5檢查結果由有資質的衛生部門體檢完後及時書面告之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告之本人。在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由工人醫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

6.2.6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及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員複查由工人醫院制定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6.2.7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6.2.8《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由安環部保管。

6.3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

6.3.1在職工體檢中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患者,工人醫院要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必須將其調離禁忌工作崗位。並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定期複查,落實職業病待遇。

6.3.2職業病人員調離或在職死亡,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安環部。

6.4塵毒監測

6.4.1監測點的確定各單位上報需檢測粉塵、高溫、噪聲、毒物、放射線的崗位,由安監部確定。

6.4.2監測的實施

安環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崗位粉塵濃度監測一次。

每年7、8、9月份,安環部組織對各單位高溫監測點進行一次監測。

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噪聲監測點進行一次噪聲監測。

安環部每年對各檢測點的毒物進行一次監測。

放射線的.監測按《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安環部不能監測的專案,委託有監測資質的單位檢測。

6.5塵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環部根據本年度的塵毒監測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塵毒

治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相關單位按要求進行落實。安環部督促檢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個人防護

在塵毒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各單位在每年的高溫季節前應向高溫崗位職工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防護用品。

7、發放

本制度發放至公司領導、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職業病防治納入法定代表人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層層分解,確保職業防治經費的投入,特制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責任制。

一、小組組長職責

組長具體做到: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副組長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2、根據企業機構設定,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制訂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對企業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企業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8、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成員職責

在分管職業衛生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裝置、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一、1、廁所衛生:建立水衝式廁所,廁所牆面為白色,有防蠅措施

2、高層(30米以上)施工,現場的作業區域應有便溺設施,所有建築物內隨時保持清潔衛生

二、飲用水管理: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飲用井水和河水要進行消毒

施工現場必須專用保溫飲水桶,水桶加蓋加鎖,防止汙染施工人員嚴禁喝生水和共用一個器皿飲水

三、個人衛生:施工現場全體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習慣,被褥鞋襪應保持整潔整齊,不吃不潔淨的食物,不隨地大小便

四、食堂衛生:食堂應距廁所、垃圾場及其他產生有毒、害物質的`場所30米以外,並做到四周場地平整、清潔、無汙水,應有通風、排水和汙水排放措施,食堂內牆面應釉面磚,生、熟食品要分開,有防蠅措施,儲藏室門口要高擋鼠板,炊事餐具放置整間有序,及時消毒,炊事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帽,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實行健康證制度。

六、宿舍衛生:宿舍衛生應有專人負責,搞好室內衛生、用電、火源管理、作息時間等等。

五、現場五小設施的責任區,應有專門的責任人,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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