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8篇

來源:果殼範文吧 4.37K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8篇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一、總則

按照“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部門員工須認真履行職業病防治的相應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本公司實行責任倒查制度,如因未履行崗位職責,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職責

(一)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公司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有副總經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組成,具體職責:

1、審議並監督落實本公司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

2、審議對本公司員工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面的獎懲決定;

3、審議並監督落實本公司職業衛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廠長(主要負責人)職責

廠長是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公司的職業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制訂並督促落實本公司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

2、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落實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

4、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員工對職業衛生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

5、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職責。

(三)廠務副理(分管負責人)職責

廠務副理是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直接責任人,對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實施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保證經費和人員落實到位;

2、協助廠長具體實施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廠務副理(分管負責人)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負責聯絡政府職業衛生監管部門;

2、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每季度組織現場檢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有權責令改正,或報告廠務副理(分管負責人)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9、負責承辦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等工作。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責

環境健康安全部(EHS)是本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廠務副理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落實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環境健康安全部履行下列職責:

1、起草本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起草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各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3、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職業衛生管理臺帳;

4、配合調查和處理本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

5、定期檢查公司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制訂整改措施,落實解決;

6、負責本公司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7、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六)生產部的.職責

1、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編制本公司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發現有利於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及時上報主要負責人,申請逐步替代現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

3、配合環境健康安全部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定期檢查職業病防護設施,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執行,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環境健康安全部;

5、領用併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督促工人正確使用,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維護、保養;

6、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按規定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七)員工的職責和義務

1、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

2、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臵;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1、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係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衛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定的裝置、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裝置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裝置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稽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執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裝置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裝置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准,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

1、內容與範圍

1.1.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方針,保證企業建設專案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控制

生產過程產生的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改善勞動條件以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1.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1.4定義:

1.4.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職業危害作業人員:是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勞動者。

2、職責

2.1公司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2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參與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產管理部

2.3.1負責制定公司年度職業衛生目標和方策計劃。

2.3.2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各事業部/中心每年度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確認,對外協調聯絡檢測,結果資料分析、評價存檔,杜絕公司三、四級職業危害。

2.3.3負責指導各事業部/中心正確識別職業病危害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分別建立作業人員登記臺帳,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每年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全健康檔案。

2.3.4負責組織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觀察治療、診斷和處理。

2.3.5負責協調配合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及職業病診斷。負責上報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年報表、職業病病人相關資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至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6配合工藝工程院實施公司新、改、擴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3.7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公司年度作業環境專項治理專案的立項、報批並監督完成。

2.3.8負責實施對各專業廠分管安全和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期培訓;配合指導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崗前、崗中定期職業衛生專業知識培訓。

2.3.9負責稽核發放平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保健費。

2.3.10負責對各事業部/中心上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基礎資料進行稽核、整理、彙編、彙總。

2.3.11負責填報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報批工作,電子版本報合肥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上報材料整理歸檔。

2.4事業部/中心

2.4.1依據公司年度職業衛生目標方策進行分解,制定職業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2.4.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登記並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組織實施現場檢測,資料存檔。

2.4.3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公告欄的設定,公佈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管理制度,設定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牌。

2.4.4負責識別職業病危害和特種作業人員並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組織實施定期的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2.4.5負責組織實施從事職業病危害和特種作業的新員工上崗前、離崗人員健康體檢,結果分析並建檔,杜絕職業禁忌症。

2.4.6負責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並按公傷審批程式上報。

2.4.7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的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並做好記錄。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2.4.8負責實施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保健費的稽核、發放。(標準見附表)

2.4.9負責組織實施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定期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2.4.10負責對職業病患者或職業禁忌症者的調崗。

2.4.11負責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2.4.13負責每年一次申報本單位的職業危害,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4.1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方式,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2.4.15下列事項發生了重大變化,負責向安全生產管理部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2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2.5技術中心工藝工程院

2.5.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新、改、擴建建設專案中職業衛生的設計、施工和評價驗收,投產使用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並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評價驗收。

2.5.2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作業環境專項治理計劃承擔責任專案方案設計評審及實施移交。

2.6人力資源部

2.6.1督促各事業部/中心職業病危害及特種作業人員體檢後,崗位禁忌症、職業病患者的崗位調離工作。

2.6.2負責組織安排公司平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員工崗前體檢工作,杜絕發生職業禁忌症者上崗。

2.6.3負責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3、工作程式

3.1職業病危害及特種作業人員體檢管理

3.1.1各事業部/中心統計人員名單並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1.2安全生產管理部與合肥疾病控制中心、醫院聯絡,確定體檢專案和日期,組織實施,體檢結果分析建檔。

3.1.3安全生產管理部輸出體檢結果處理報告,人力資源部及各事業部/中心對職業病患者或職業禁忌症者出示調崗證,安排調離原崗位。

3.1.4安全生產管理部安排職業病患者或觀察物件進行醫治或療養並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1.5人力資源部及各事業部安排將要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醫院實施體檢,體檢結果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及各事業部,並分析剔除職業禁忌症,資訊反饋人力資源部並組織安排新員工上崗。 3.1.6各事業部/中心安排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退休、離崗或變換工種時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報告各事業部備案並建檔。 3.2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的監測、治理管理

3.2.1各事業部/中心填報職業病危害作業登記表並製作平面佈置圖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2.2安全生產管理部與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聯絡,確定檢測專案和時間,組織實施,檢測結果存檔。

3.2.3各事業部/中心分析檢測結果,對不符合國家《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提出綜合治理計劃並立項報公司領導審批,技術中心工藝工程院和事業部組織制定治理方案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部監督實施並驗收。

3.2.4各事業部/中心依據每年度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設定《職業健康安全告示牌》,內容包括:職業危害因素名稱、健康危害、防護要求、職業健康警示標誌、國家標準和檢測結果。規格標準700╳500。

3.3職業病病人管理

3.3.1安全生產管理部根據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需要做職業病診斷的人員,配合有資質的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走訪並提供相關診斷材料。

3.3.2確診為職業病的,安全生產管理部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監督管理局報告並按照職業病診斷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3.3.3各事業部/中心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從事原崗位的職業病疑似人員和職業病病人,各事業部/中心人力資源部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安排調離崗位。

3.4保健費稽核發放管理

3.4.1由各事業部/中心的專業廠負責填報享受保健費人員名單,事業部/中心安全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共同稽核發放。

3.4.2對從事同一工種、同一時間、同一場所,接觸多種有害因素的人員,按其中的高標準等級享受。

3.4.3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享受甲、乙等保健待遇的人員,因工作變動,今後不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補發一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補發兩個月;十年以上補發三個月。

3.4.4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患了職業病或嚴重職業中毒的員工,經有關專家診斷,需住院治療或休養期間,可繼續享受保健待遇。 3.5職業衛生培訓管理

3.5.1各事業部/中心提出培訓需求並將計劃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培訓並留下記錄。

3.5.2各事業部/中心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新員工上崗前組織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3.5.3安全生產管理部提供培訓教材和師資並監督實施。

3.6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

3.6.1各事業部/中心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系統識別並登記。

3.6.2各事業部/中心對識別場所應瞭解生產工藝及原材料使用狀況。

3.6.3各事業部/中心根據生產工藝及原材料使用狀況填報申報表。

3.6.4各事業部/中心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的電子版本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6.5安全生產管理部整理彙編上報合肥市安全監督管理局,資料存檔並負責因公司名稱、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申報管理。

4、相關程式、檔案和記錄

4.1相關程式

4.2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1987年12月3日國務院發【1987】105號文釋出)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xx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352號)

④《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 ⑤《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

⑥《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4.3記錄

①營養費發放表。

②合肥地區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表。 ③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登記表④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登記表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5本制度修改記錄表

附加說明: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編制並負責解釋,原《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自本制度釋出之日起廢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1.前期預防

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要求.

對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應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凡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專案,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防護與管理

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3.個體防護用品

根據接觸毒物的種類、濃度和作業性質、勞動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後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員應經常檢查.

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並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2、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檔案予以公佈,應明確事故發生後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3、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佈,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4、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5、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週期、內容、專案、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並存檔。

6、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6.1機構職責

6.1.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訊號;

6.1.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6.1.3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並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6.1.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6.2人員分工

6.2.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6.2.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6.2.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絡,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資訊;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7、制定應急裝置管理檔案,包括:(1)應急裝置管理制度書面檔案;(2)應急裝置臺賬;

(3)應急裝置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

1、凡在本專案部從事施工生產的作業人員,都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有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的權利。

2、專案安全管理部是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歸口監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有權對專案勞動保護用品採購、發放實施監督檢查。

3、綜合管理辦公室是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的發放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登記卡,按期準時發放或更換。

4、物資裝置部是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的歸口採購發放管理部門,按照需要依法採購符合標準的安全防護、職業衛生保護用品。

5、個人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由個人使用保管,到期領用。

6、工地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專案部物資裝置部統一採購,並建立發放記錄。

7、本制度中的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暫定為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絕緣鞋、絕緣靴、絕緣手套、過濾式防毒面具、電焊面罩、防噪聲護具、電焊護目鏡、防塵口罩、防塵口罩濾料、防靜電工作服、防酸、防鹼工作服、防塵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護服、專用防護手套、鞋蓋等。

8、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檢查,以確保安全效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對於不合格或安全效能達不到標準的勞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權拒絕使用,不合格產品堅決清除出場。

9、本制度由安質部負責解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8

加強衛生管理工作,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並同企業的文明生產結合起來,堅持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減少以至消除傳染和疾病的發生,達到保護勞動力,促進生產的.目的。

1、職業安全衛生和衛生防疫工作由擔任工業衛生及職業病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公司級管理人員領導。

2、安全技術、工會、生產、設計、技術、工藝、計劃、財務、人事勞資、機械動力和技改等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職業安全衛生和衛生防疫工作職責。

3、職業安全衛生和衛生防疫管理機構應努力做好基礎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職業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和汙染源的分佈情況,員工人數及體檢情況。

4、對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加強管理和控制,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對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汙染危害點的治理制定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並積極責成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6、對接觸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檔案、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及有關的臺賬資料。

7、新員工應按規定要求做好就業前體檢,體檢合格者才能進入公司工作。

8、生產作業現場應落實各級環境衛生責任制,由一名安全負責人分管衛生工作,綜合員負責日常管理。

9、生產作業現場做到無積水、泥漿;落地灰要及時清理,主要通道、樓梯間保持通暢;雜物、垃圾按規定區域堆放,並定期清理。工地排水暢通。

10、生產作業與生活區分開;生產材料分割槽域堆放整齊,砂石分類隔離堆放;機具裝置要保持清潔。

11、設立衛生包乾區,按辦公室、會議室、宿舍、飯堂、廁所(浴室)、大門口、道路、材料堆放場地等劃分包乾範圍,輪值清掃。

12、廁所、浴室要有專人打掃、保持清潔衛生,做到無積水、無汙垢、無尿積、無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無鼠、無蠅、無蟑螂、無蚊等滋生地。

14、

⑴食堂廚房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穿著統一工作服。在工作時不準戴手飾、不準搽指甲油;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

⑵不購買、不出售變質食物,菜蔬要浸泡,嚴防農藥中毒。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熟食品要加紗蓋;賣飯間要有防蠅措施;賣飯間無雜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櫃生熟食品要分層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櫃一次。各種盛裝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乾淨及高溫消毒。廚房內應無鼠跡、無蟑螂。

⑷灶頭、門窗、賣飯臺、地面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每天打掃不少於三次,確保廚房內外衛生清潔。

15、生產現場宿舍應與生產區域分開。每間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衛生、計生責任人為室長,負責日常安全、治安、衛生、計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長安排室內人員每日輪值打掃衛生,做到室內無雜物、無積水、室內生活用品擺放整齊,床鋪整潔乾淨。遵守衛生管理制度。

17、員工如發生疾病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防止病情加重。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1、進入崗位職業危害防護必須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2、熟悉掌握本崗位職業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後果、預防和應急措施。 3、作業前,應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溫藥物。

4、作業中應適當的`補充水量(如:礦泉水、加入鹽的熱水)或預防中暑的冰棍、冰塊及綠豆湯,以防止出現中暑現象。

5、暑期生產崗位中,應做好作業時間的輪換,連續高溫工作時間不能超出20分鐘。

6、工作中,應加強防暑降溫裝置、設施(風機、電扇、空調)的效能檢查,出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7、崗作業中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體如有不適及時彙報,不準班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稽核。

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專案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專案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委託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專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專案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專案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託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專案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稽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安全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覆檔案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專案部,並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十一、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1、目的與依據

1.1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加強管理,改善工作環境,降低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標準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有限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等有關規章制度,結合××熱電廠的實際生產特點編寫的。

2、定義和術語

2.1職業衛生:是製為控制和消除勞動過程中和勞動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對職工健康的危害而採取的防範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職業病和職業傷害的發生。

2.2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高溫、噪聲、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以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5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職業健康監護

3.1.綜合辦公室要積極聯絡集團公司後勤部門(衛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在崗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與職業病防治,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3.2.職業健康檢查必須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3.3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職工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填寫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表》。

3.4電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3.5電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立即上報集團公司,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經健康檢查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或醫學觀察。

3.7發現職業病患者,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制度認真執行。

3.8電廠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並按有關規定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工如果查閱或影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時,電廠應如實、無償提供,並辦理相關手續。

4、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產性粉塵的控制措施:

4.1.1加強生產作業中的通風,有通風、吸塵等裝置設施場所,工作中必須將其全部投入。

4.1.2執行人員加強通風、吸塵等裝置設施的定期檢查和試驗,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裝置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1.3電廠要及時聯絡集團公司購置相應的防塵用具並下發,工作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佩帶防塵用品。

4.2工業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鹼、氨)要採用密閉化、自動化。

4.2.2有毒物的生產場所要有通風裝置、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強通風裝置、洗盥設施及防毒用品的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裝置處要及時進行處理。禁止介質為毒物的裝置帶病執行。

4.3噪聲的控制措施:

4.3.1對產生噪聲的裝置要加防噪設施,並經常檢查,保證完好。

4.3.2對接觸噪聲的職工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並監督使用。

4.4防暑降溫措施:

4.4.1對產生各種熱的`裝置加裝隔熱材料,執行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缺陷,要立即上報,生產裝置處要及時進行處理。

4.4.2對產生熱的場所要加強通風,並要保證通風裝置的完好。

4.4.3在高溫高壓的場所工作時,工作人員要佩帶防燙用品。

4.4.4根據集團公司的安排及時發放防暑降溫用品。

5、監測

5.1每年夏季,電廠安全監察要聯絡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電廠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告知職工。

5.2對檢測的超標項,電廠應採取相應的措施或上報集團公司整改。

6、檢查與考核

6.1工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要求檢查、使用職業防護用品或裝置的,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沒有及時處理職業衛生防護裝置、設施的處室或人員,電廠將按照情節嚴重嚴重考核50~100元。

6.3電廠安全生產委員會有權對任何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制度的行為進行考核。

7、附則

7.1本制度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衝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生產裝置處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7.3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編寫人:××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1、單位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2、單位要督促和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或參加學習講座,以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3、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裝置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並做好培訓記錄.

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合方可上崗操作.

6、單位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7、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職業病防治納入法定代表人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層層分解,確保職業防治經費的投入,特制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責任制。

一、小組組長職責

組長具體做到: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稽核同意,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副組長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2、根據企業機構設定,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3、制訂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對企業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6、經常檢查企業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8、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成員職責

在分管職業衛生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裝置、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1、新工人上崗前,醫療部門必須進身體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礦山井下作業時,不得錄用,患有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2、對職業病和其他病患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內作業,要設防水圈,井下巷道內淋水,要匯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的巷道經常清掃雜物和汙泥,定期清洗巖壁,保持井下衛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開水,並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溫裝置並加蓋上鎖,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經常消毒,巷道內的空氣必須新鮮不受汙染;

5、每一箇中段應在項板岩石穩定,迴風巷道處設定廁所,經常清掃和消毒,保持井下衛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業地點的噪聲水平,不得超過90分貝(a聲級);

7、各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並備有電話、急救藥品箱和擔架,班組長應學會急救知識,醫務部門每年要進行培訓;

8、井下鑿巖必須溼式作業,不能出乾貨,爆破後要洗·刷巷道:

9、必須搞好礦區環境衛生,作到文明生產;

10、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要提交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報告;

11、每年要對職業病重點人員進行醫療診斷,對接觸危害人員進行普查,必須對職業病重點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擋案;

12、井下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20%,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

13、對井下通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溫度、溼度、噪聲等應定期檢測,發現超標,應及時採取措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單位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本單位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施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分廠廠長、主管分廠安全生產工作副廠長、分廠安全生產的機構的負責人、車間主任、主管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副主任、車間安全生產機構的負責人、班組長、職業衛生安全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工作,並負責向本單位決策機構報告工作;分廠、車間、班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向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由本單位的決策機構任免;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人員由分廠、車間決策機構任免,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章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條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評估報告,制定本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六條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根據職業病危害種類的變化和新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及時修訂。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組織制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及時根據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工藝、技術的變化和新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的出臺及時修訂和公佈。

第四章建設專案

第八條設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統稱建設專案)時,從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中招標,由中標者提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第九條按照規定的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稽核、嚴重職業病危害專案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職業病危害裝置、工藝、材料

第十條購買可能產生職業病裝置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索要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識。

對本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根據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合理的存放,並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出售可能產生職業病裝置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提供警示說明和警示標識。

首次使用或者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鑑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批准進口的檔案等資料。

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禁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第六章職業病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將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資料的變更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有關單位負責職業病危害申報資料的統計、彙總、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申報。

建設專案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因採用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在變更之日後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申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在改變後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第七章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定、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

第十三條針對職業病危害的發生源,設定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經常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有效狀態。

(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時,必須制定檢修、維修方案,有關部門審批,確保檢修、維護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二)對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及時有關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場所、裝置、裝置、器材、用品組成的系統。包括防塵、防毒、防噪聲、防振動、防署、防感染、防溼防裝置和用品、自動報警裝置、沖洗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應急撤離通道、必要洩險區、應急救援設施、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

第八章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檢測、評價

第二十四條及時對監測器材進行維修、校對,確保本單位的監測系統處於正常狀態。按照規定的時限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和評價。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的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控制效果評價。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結合《衛生工作規範》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五條從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招標確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本單位提供日常檢測工作,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向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六條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九章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保養、報廢

第十七條個人防護用品的購買由有關部門根據各單位的需要,負責提供採購計劃。計劃應當包括採購防護用品的種類、功能、標準、數量。採購部門根據採購計劃,從合法的個人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採購具有安全標誌合格/或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對採購用品的質量驗收、保管,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指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條各單位負有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的組織、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保養,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對報廢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收回,並作記錄。

第十章用工

第二十一條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和患有某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不得從事某某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二條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工種)每xx年進行崗位(工種)輪換。

第十一章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

第二十三條轉移職業病作危害業時,接受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本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有關部門,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進行稽核。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或者未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同意的,不得轉移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對本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有關部門進行稽核。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未經本有關部門稽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十二章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條在招工和調轉締結、變更勞動合同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勞動者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職業衛生相關的條款。

第十三章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六條對新上崗前(包括轉崗)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二十七條對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成績登記備案。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八條車間、班組,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衛生教育。

第十四章職業健康監護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部門、組織、人員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新上崗、轉崗、離崗情況的統計,並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組織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到有資質職業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健康檢查結果,同時為每個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對患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勞動者通知有關單位不得安排接觸某種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調離到某種接觸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勞動者出具健康監護的有關資料,對確診職業病人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負責人,組織救護受害的勞動者,並負責保護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二條接到事故報告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會同有關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啟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有關協助政府事故調查單位進行事故調查,並妥善進行善後處理。

第十六章職業衛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檔案的整理、分類、存檔。

職業衛生檔案是政府監管部門和本單位進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和歷史意義的材料[建設專案檔案(預評價報告、嚴重職業病危害專案的設計審查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批覆)、職業病危害申報檔案、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大綱、培訓教案、考試試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檔案等]。

第十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依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本單位、分廠、車間、班組職業衛生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製作檢查筆錄。

第三十六條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瞭解情況;

(二)查閱或者影印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部門、分廠、車間、班組和個人停止違章行為。

第三十七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按照職責範圍的職責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裝置;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支援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九條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二)發現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行為,不履行職責。

第十八章獎懲細則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實際工資收入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製訂獎懲細則。

第十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部門、各分廠、各工段、各班組、各崗位、根據上一級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結合各自職業衛生管理職責制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報上一級部門審查,審查通過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佈。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專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專案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並責令其整改。

2、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稽核批准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衛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專案配套建設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衛生規範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專案施工完後,在試執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專案工程部對發包的專案,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並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專案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定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專案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後,方可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儘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範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誌。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採購裝置和材料時,採購單位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裝置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效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裝置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採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定警示標誌,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築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範,施工專案結束後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築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築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佈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專案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專案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定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說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症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溫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溫施工,並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專案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專案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並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專案試執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執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情況及時通報專案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專案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採取相應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專案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衛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後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專案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衛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衛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7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二、採用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應當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

四、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

六、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七、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八、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十、女職工在月經期、已婚懷孕準備期、懷孕期、哺乳期由於生理特性,在勞動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難。應給予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8

1、嚴格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總粉塵:

①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2次。

②粉塵分散度每六個月測定一次。

2、測塵工應正確使用儀表測定粉塵濃度,並提出控制粉塵的措施意見。

3、測塵員應愛護測塵儀器,確保儀器完好,儀器要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擠壓,不得他人代拿和擺弄。

4、注意觀察取樣地點頂板運輸等情況,以保證工作中安全,如有隱患必須首先處理。

5、定期校正儀器。

6、在掘進工作面取樣時,應在巷道未安裝風筒一側距裝巖、打眼或噴漿等地點4~5m處進行。

7、測塵時,儀器的'取樣口必須迎向風流。

8、及時將每次的測塵記錄,填入臺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