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重大疾病保險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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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險屬於健康險的一種,是目前很多人,特別是中老年人非常需要的一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期間的不同可分為定期型和終身型,根據給付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提前給付型和額外給付型。因此。投保重疾保險還真要根據情況選擇產品。四種重大疾病保險的不同之處:

四種重大疾病保險的不同之處

1

獨立主險型

這類重大疾病保險包括死亡與重大疾病責任兩部分,兩者相互獨立,各自的保額為單一保額,如果被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就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則死亡保險金就會為零,如果被保險人未患重大疾病,則給付死亡保險金。例如:投保人購買了10萬元的這種獨立主險型的重大疾病保險,如果發生重疾,則賠付1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如果未發生重大疾病,則賠付10萬元的死亡保險金。

這一型別重疾產品從精算角度講比較容易定價,因為只需要考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與死亡率。但是對重大疾病的確定要比較準確。應保監會要求,自2006年底獨立的返還型重疾險已經停售,取而代之的是壽險附加重疾責任的捆綁式組合計劃。因此我們在市面上見到的獨立主險型重疾保險是屬於消費型的重疾險,保障時間短。一般是60~70歲,有的更長時間的相應保費會較高。主要是針對經濟條件一般的年輕人或者希望保費低,保障高的投保人而設立的。

2

按比例給付型

這種型別的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定的,對於常發生費用花費較大的重大疾病給付比例相對較高,例如80%,這種疾病的治療費用一般都比較昂貴,如惡性腫瘤費用平均可達8萬~10萬元,腦中風平均治療費用可達6萬以上,其他疾病還如癱瘓、糖尿病、失明、肝病等。

對於治癒率高或對生命威脅不是十分嚴重的疾病,費用花費較少的重大疾病給付相對較少一些,例如20%。例如:心臟瓣膜置換術等重大疾病。主要考慮一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死亡率、治療費用等因素。而死亡保障不變,舉例來講,投保人購買了這型別的重大疾病保險的話,如果患一類重疾(發生率較高且治療費用高)賠付8萬,而如果患二類重疾(發生率較低且治療費用較低的重疾)賠付2萬。如果非常健康,未領取任何重大疾病保險金,則給付10萬的身故保險金。

其實這類重大疾病保險與獨立主險型重疾基本相同,還有些公司是將重疾險分成三組,分別進行理賠,決定因素還是看投保人自身的經濟實力與需要保障的程度。

3

附加給付型

這類產品通常作為壽險的附約,保險責任也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殘兩類,其主要特點是這類產品有確定的生存期間,生存期間是指自被保險人身患保障範圍內的重大疾病開始至保險人確定的某一時刻止的一段時間,通常為30天、60天、90天等,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過生存期間,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時再給付死亡保險金。此種產品的優勢在於死亡保障始終存在,且不會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給付而減少死亡保障。

這類重疾險特點是自己有保額,不會佔用壽險保額,舉例來說,如投保人購買了這類重疾險的話,壽險保障有10萬,附加重疾15萬;如果投保人得了重疾,則賠付15萬,同時壽險死亡保額保持不變,依然是10萬。如果健康的話,身故時還是賠付10萬。目前市面上的額外給付型重疾險,年齡越大,重疾風險發生率越高,那麼保費就越多。而且一般只可續保到65歲,也有可續保到70歲的,可是價格就相當高了。所以,此類險種很難達到保障終身的效果,主要是為了滿足投保人保費少、保障需求高的要求。

4

提前給付型

這類產品保險責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殘疾,保險總金額為死亡保額,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額兩部分,如果被保險人患保單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險人可以將死亡保額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提前給付,用於醫療或手術費用的開支,而如果身故時由身故受益人領取剩餘部分的死亡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重大疾病,則全部保險金作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領取。

提前給付重疾產生是適應投保人需要的一個變革,在健康險的發展歷史上,重疾險出現得比較晚。以前的投保人都是買壽險,壽險是發生身故或高殘時才給付保額的.。但如果投保人得了重大疾病,現在的治療技術又日趨提高,不見得患上重疾就意味著身故,而且重疾的治療費用也非常高,投保人這時急需用錢,怎麼辦?保險公司就針對這個問題,在投保人購買了主壽險的基礎上,讓投保人再交少許的保費,使得壽險在保障身故、高殘的基礎上,也把重疾風險納入了保障範圍。那麼,投保人就可以在確診重疾最需要用錢的時候,可以及時得到保險金給付。所以,附加提前給付重疾險的“提前給付”是從主壽險的保額裡支付的。沒有身故,得重疾了,把壽險保額提前給付被保險人,這就叫做“提前給付”。正是因為其本身沒有保額,用的是主壽險的保額。所以提前給付重疾保費較低。

提前給付重疾相對目前市面上其他重疾險來講,保障時間長,重疾保額使用靈活,是目前重疾險的主流形式,但是其缺點是有可能會損失壽險的保額,讓一些想給下一代留下一些遺產的父母有可能未能達成心願,因此建議還需再購買一些壽險作為補充。對另一些投保人而言,也可以採用壽險附加重疾形式在疾病高發的四五十歲時加大重疾保障。

注意事項

投保重疾保險,一定要選擇專業的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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