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合同的支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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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以下幾個問題分別探討:

如何確定合同的支付時間

  一、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首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方法確定付款期限,即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那麼,如何按合同有關條款來確定付款時間呢?一般認為“標的物交付訂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的期間。”

因此,如果合同中定有貨物交付期限,也可以推定為貨款的交付期限。

  二、交付標的物與付款同時履行

《合同法》第161條“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定,實際是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買受人付款的義務同時履行,此時任何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但如果出賣人放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交付標的物時,根據《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之時,即系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出賣人既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如不支付價款,即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訴訟時效的確定

在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應當在接到貨物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根據上述規定,出賣人供貨後,如雙方沒有約定債務履行的履行期,應從買受人收貨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收貨之日,一般以買受方簽字接貨單為準,或者以合同約定的交貨日為準。

當然,作為賣方來說,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付款時間、方式、付款違約責任是非常重要、需要尤其關注的。付款時間未約定或不明,算是合同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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