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應交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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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應交稅費

新企業會計準則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包括:增值稅、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 排汙費等。

小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應交的稅費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當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定專欄。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設定“應交增值稅” 明細科目,不需要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定上述專欄。

三、應交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應交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 小企業採購物資等,按照應計入採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 或“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 等科目, 按照稅法規定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存款”等科目。 購入物資發生退貨的, 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購進免稅農業產品, 按照購入農業產品的買價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借記本科目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買價減去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金額, 借記“材料採購”或“在途物資”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應付賬款”、“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2.銷售商品( 提供勞務),按照收入金額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照確認的營業收入金額, 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等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 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隨同商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應當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金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3.有出口產品的小企業,其出口 退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1)實行“免、 抵、 退” 管理辦法的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 產品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增值稅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增值稅額, 借記本科目( 應交增值稅——出口 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予退回的增值稅款, 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2)未實行“免、 抵、 退”管理辦法的小企業,出口產品實現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應收的金額, 借記“應收賬款” 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收的出口 退稅, 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稅法規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稅額, 借記“主營業務成本” 科目, 按照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 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科目, 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貸記本科目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購入材料等按照稅法規定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進項稅額應計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記“材料採購” 或“在途物資” 等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核算。

5.將自產的產品等用作福利發放給職工,應視同產品銷售計算應交增值稅的, 借記“應付職工酬薪” 科目, 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本科目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等科目。

6.購進的物資、在產品、產成品因盤虧、毀損、報廢、被盜,以及購進物資改變用 途等原因按照稅法規定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進項稅額應轉入有關科目, 借記“待處產損溢”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由於工程而使用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應當按照成本,借記“在建工程” 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同時,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在建工程” 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交納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 (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二) 應交消費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銷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物資應交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2. 以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 非生產機構等, 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 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 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隨同商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 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出租、 出借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沒收的押金應交的消費稅, 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3.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物資, 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除受託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按照 稅法規定由受託方交納消費外)。 小企業( 受託方) 按照應交稅款金額, 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委託加工物資收回後, 直接用於銷售的, 小企業( 委託方) 應將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託加工物資的成本, 借記“庫存商品” 等科目, 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等科目; 委託加工物資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 按照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 按照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借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4.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以及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小企業, 在營業收入實現時, 按照應交的消費稅, 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小企業因受託代銷金銀首飾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 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以其他方式代銷金銀首飾的, 其交納的消費稅, 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 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交消費稅)。

有金銀首飾批發、 零售業務的小企業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 贊助、廣告、 職工福利、 獎勵等方面的, 應於物資移送時, 按照應交的消費稅, 借記“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應付職工薪酬” 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交消費稅)。

隨同金銀首飾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稅)。

小企業因受託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 於向委託方交貨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 科目, 貸記本科目 ( 應交消費稅)。

5. 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 物資,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物資的成本, 借記“材料採購” 或“在途物資”、“庫存商品”、“固定資產” 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業(生產性)直接出口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的物資,按照稅法規定直接予以免徵消費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

7.交納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 應交消費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應交營業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營業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 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2.出售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不動產應交納的營業稅, 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

3.交納的營業稅,借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教育費附加)。

2. 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借記本科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五)應交企業所得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的企業所得稅, 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交企業所得稅)。

2.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借記本科目(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六)應交資源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銷售商品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資源稅)。

2.自產自用的物資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科目, 貸記本科目 ( 應交資源稅)。

3.收購未稅礦產品, 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 借記“材料採購”或“在途物資” 等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 按照代扣代繳的資源稅, 借記“材料採購” 或“在途物資” 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4.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購入液體鹽時,按照稅法規定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 借記本科目 (應交資源稅),按照購買價款減去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後的金額, 借記“材料採購” 或“在途物資”、“原材料” 等科目, 按照應支付的購買價款, 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等科目; 加工成固體鹽後, 在銷售時, 按照銷售固體鹽應交納的資源稅, 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交資源稅);將銷售固體鹽應交資源稅抵扣液體鹽已交資源稅後的差額上交時,借本科目 ( 應交資源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交納的資源稅, 借記本科目( 應交資源稅),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七)應交土地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一併在“固定資產” 科目核算的, 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 科目核算的,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 按照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 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其成本, 貸記“無形資產” 科目, 按照其差額, 貸記“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收益” 科目 或借記“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損失” 科目。

2.小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 銷售房地產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交土地增值稅)。

3.交納的土地增值稅, 借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八) 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車船稅、 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汙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規定應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車船稅、礦產資源補償費、 排汙費, 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 科目, 貸記本科目( 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應交房產稅、 應交車船稅、 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 應交排汙費)。

2.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車船稅、 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汙費, 借記本科目( 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應交房產稅、 應交車船稅、 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 應交排汙費),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九) 應交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 ( 應交個人所得稅)。

2.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借記本科目( 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十)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徵後返的, 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 消費稅、 營業稅等時, 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 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小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小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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