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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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已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4年度的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的單位均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核算運用方面存在不規範問題,集中體現在繳納住房公積金、各種社會保險費,及核算發放精神文明獎、平安獎、績效考核獎及工資中的誤餐費等津補貼專案,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和反映,對於單位代扣代繳業務仍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有的單位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反映了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交納部分。

事業單位應付職工薪酬明細科目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用於核算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該科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以及“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建議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各單位財務人員,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核算運用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檢自查,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規範會計核算,以確保單位會計資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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