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國會計工作的重要守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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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監督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國會計工作的重要守則(三)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或者補充規定;

(四)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五)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第七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 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七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 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 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

面意見請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其他 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註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單位型別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三)應當全面規範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操作和執行。

(五)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部門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係;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定;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

第八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賬務處理程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定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稽核要求和傳遞程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賬薄的設定;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

第八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九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許可權;稽核會計憑證和複核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稽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彙集要求。

第九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範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第九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範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程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六條 實行成本核算的單位應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物件;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範所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經財政部稽核批准的在 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會計規章、準則、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本規範所稱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定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本規範第三章第二節和第三節關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的規定,除特別指出外,一般適用於手工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會計賬薄的有關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 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一百條 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實施。1984年4月24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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