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年假是員工的福利還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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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4 6:30:55作者:轉載 摘自: 編輯:李靜

探親假、年假是員工的福利還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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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專家: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魯志峰

Q:我們公司規定,員工休假,探親假和年假只能選擇一個。還有一位朋友的公司,規定工作未滿兩年的員工,不得享受探親假和年假。請問,年假和探親假到底是一種員工的福利還是權利?如果是權利,應該如何維護?國家是否也有規定,年假和探親假只能享受一個?

北京jody

A:《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據此,無論是年休假還是探親假,都是職工的一項權利。只要條件具備,可以同時享受。

當然,年休假和探親假的適用範圍是有所區別的,前者適用於所有性質單位的所有員工,而後者只適用於國有性質單位的固定員工。因此,只有國有性質單位的固定員工才可以同時享受年休假和探親假,其他職工只能享受年休假。

關於如何維護權利的問題,《勞動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Q:我到溫州的一家公司工作,後被派到公司在紹興的分公司,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了20天之後,還沒過一個半月的試用期,因感覺公司環境不適合自己發展,我就遞交了辭職信。後來我找到公司結算工資,結果溫州總公司和紹興分公司財務互相推諉,一直沒有給我結算工資。

請問,我的工資該向誰要回?

浙江王先生

A: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只約定試用期的做法是不規範的,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法》第32條第 1款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你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不管何種原因,單位都應當及時與你結清工資。關於向誰要工資的問題,就是要確認勞動關係的主體。由於你是“溫州公司”招收的員工,又是以溫州公司的名義派到紹興分公司的,且分公司一般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你的勞動關係應隸屬於“溫州公司”,你應當向溫州公司索要工資。如果公司拒絕支付,你可以選擇紹興、溫州的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尋求保護。

Q:我是寧波一家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員工。最近總公司決定撤銷上海分公司,要解除與上海分公司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我們理應得到賠償。但現在總公司下了一個通知,把我調到寧波總公司去工作,總公司明知道我不會去寧波工作的`。我認為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讓我辭職,以逃避應該向我支付的賠償金。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麼辦?

上海讀者

A:《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合同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職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並未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職工是無法直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勞動法》第17條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因此,要拿出應對措施,還要看單位將你從上海調到寧波是否存在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約定,單位將你從上海調到寧波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予以拒絕;如果調到寧波後的工資、崗位發生了變化,同樣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你同樣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則你應當服從單位的安排,否則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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