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報告(通用15篇)

來源:果殼範文吧 2.19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報告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報告具有雙向溝通性的特點。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調查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調查報告(通用15篇)

法律調查報告1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於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程序,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並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製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瞭解,新農村建設後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瞭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於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佈比較平衡。於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於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瞭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於門外的,更傾向於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佔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瞭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鬥、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於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於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於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瞭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於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佈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程序。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於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係。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於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於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於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採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諮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於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於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程序。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範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於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採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對提高老人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開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宣傳通過法制宣傳櫥窗,黑板報、法律諮詢等為老年人開展法律服務,幫助老人排疑解難;二是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工作人員對有殘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進行了一次走訪,能及時滿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為老年人發放《法律服務手冊》及工作人員聯絡卡,通過此項工作來滿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將有援助需求進便於及時聯絡;四是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專題諮詢活動。開展法律援助現場諮詢活動,回答了老年人關心的老年婚姻、遺產繼承、贍養糾紛、分家析產、拆遷安置及遺囑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對於提高兒童來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逐步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納入教學計劃,真正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同時,堅持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組織生動活潑、寓教於樂的法制實踐活動;二是確保課時到位。中國小要充分發揮品德課、國中思想品德課和高中思想政治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要在相關學科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制教育內容;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傳及相關的主題教育活動。中國小法制教育課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安排,有條件的地方要開設法制教育專門課程;三是提高法制課教師的授課水平。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法制課教師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可採取脫產進修、短期培訓、專家輔導、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四五普法期間,力爭將所有中國小法制課老師輪訓一遍。有條件的中學要引進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師資隊伍。同時,也要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教育,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各個方面都能為人師表。

法律調查報告2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指人們對於法律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情感、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作為國家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對國家的法制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群體, 大學生法律意識如何直接關係到未來國家法制建設的程序。為此我們對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狀況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法律知識的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守法與護法意識、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基本法律知識的瞭解與掌握。計25道題。該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0份,回收30份。

(一) 法律知識來源及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

42.1%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於課堂,47.3%的學生法律知識來源於電視、電臺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來源的佔10.6%。說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來源廣泛,但課堂與其他傳播媒介佔據主要部分。當問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時,只有20%的同學認為法律“非常重要,我有麻煩首先想到法律途徑解決,沒有法律我就沒有辦法生活”,63.3%的同學認為“法律比較重要,我有時會嘗試使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16.6%的同學認為法律不太重要或者根本沒作用。約1/2的學生認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強弱受學校的影響最大,約1/3的學生認為社會是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大因素,家庭及個人因素只佔20%。從中可以看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大部分同學對法律的認識僅限於理論層面,還沒有滲透到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學校組織的一些宣傳活動或講座只有43.3%的同學覺得能學到一些東西,剩餘56.7%的同學覺得太形式化,不願去浪費時間,或者沒有參加過。

(二) 主動應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應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問卷中,試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學只有10%,90%的同學選擇暫時沒試過。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只佔70%,仍有30%的學生完全沒有這個意識。買了某種價值不菲的商品但後來現被騙後只有46.7%的同學會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40%的同學選擇直接到商店找負責人賠償,6.7%的同學選擇把商品扔了,當買個教訓,6.6%的同學選擇“到處跟別人說這個商品是假的,叫人不要買。”這說明學生的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但可喜的是,當問到“當你真正處於一件法律案件中”有83.3%的同學認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夠,但懂得諮詢專業人士,16.7%的同學則認為自身的法律知識足夠,而且懂得諮詢專業人士。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

(三) 守法、護法意識。

由於傳統法律意識的思維慣性,以及教育與宣傳輿論的侷限,大多數學生的法律意識處於一種被動的守法狀態,雖然有較高的守法意識,但自覺性仍有待提高。對於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有40%的同學堅決不做,56.7%的同學選擇會視情況而定,還有3.3%的同學則不介意,跟大眾一起做。對於一些來路不明的自行車63.3%的同學認為自己不會去買,36.7%的同學則會買,因為很喜歡。

(四) 法制觀及對法律的信任度。

當問及“一次你的一個親密無間的朋友,向你借600元生活費,答應三個月之後還,你會要求他(她)寫借條給你嗎?”時,46.7%的同學認為不用寫,30%的同學認為寫不寫都無所謂,只有23.3%的同學認為應當寫。大多數同學的法律意識還停留在法律心理階段,只是基於自身日常生活對法律現象的一種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遠沒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思想體系。“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國家有貢獻的人與普通人一樣犯了罪,應當公平對待。該選項得到了96.7%的支援率,說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觀念已經深入民心。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犯了罪都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另外,結果顯示,所有被調查同學都希望能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說明同學對法律意識在現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醒的認識,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五) 基本法律知識的瞭解與掌握。

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10道具有固定答案的題目考查同學對法律知識的瞭解程度。各題答對率如下:

9、你知道《勞動法》裡面規定試用期最長是多久嗎?30%

11、父債子還,是否正確?76.7%

14、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嗎?67.7%

16、王某有三個兒子,王某在病死之前當某個兒子的面做了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是否有效?43.3%

17、劉某現在17週歲,父母雙亡,主要靠自己打工維持生計,則劉某屬於?26.7%

18、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民法規定稱為?66.7%

19、刑法規定應負刑事責任最低法定年齡是10%

20、甲某和其12歲兒子共同搶劫,其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40%

21、投毒,當被害人服毒後尚未死亡之前,犯罪悔悟,並積極採取措施進行搶救,但搶救措施未生效,被害人死亡,這種行為屬於。60%

22.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33.3%

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是明顯欠缺的。在嚴峻的就業形勢的壓力下,大多數同學會把更多的時間放在專業科目的學習上,從而忽略了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有研究表明,改革開放以來,大學生違法犯罪現象明顯增多,佔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其原因之一就是不懂法,不知法。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那麼,即使是當自己的正當權益被侵害時,也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卷調查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亟待增強。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我們不僅要學習法律知識,掌握學習方法,參與法律實踐,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而且要樹立法律信仰,宣傳法律知識,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自覺維護社會主義的法律權威。

另外,在學習法律知識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培養:

①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來源於其強制性,更源於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②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就是培養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係,與人民的關係,以主人翁的態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③主體意識。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主體經濟,只有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真正主體是,才會有競爭,有效益,有資源優化的配置。也才會有市場經濟本身。因此培養自身的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的主體地位,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這樣才能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④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守法觀念,自覺守法,用法,護法。

⑤法律保護意識。既要學會將自己的權利法律化。比如為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保護等,又要認識法律不僅是懲處犯罪的工具,更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敢於並善於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調查報告3

在目前全國上下進入法治建設的新時代,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如何?他們的權利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民主意識的狀態又如何呢?為了解現今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更好地加強和增進農民的法律意識,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對我們的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們選擇幾個鄉鎮採取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對農民法律意識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我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隨著法治化程序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縣農民法律知識貧乏的現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觀,農民的法律、權利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知道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總體來看全縣農民的法律意識依然相對淡薄,傳統意識較濃,農村法制宣傳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法律素養低,害怕打官司,對法律缺乏信任,薄情優先於法。從走訪的人員和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來看,在一部分農民的腦子裡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或者想尋求法律保護,確不知道該如何著手;也有一些像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會出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幹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農民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意識淺薄。大多數的農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更多的人認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為的發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選舉中我們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選票,候選人用金錢買選票的事情屢屢發生。他們不知道這樣濫用自己權利的後果是導致選舉結果並不能達到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損壞自己的利益告終,而這種權利、義務意識的淺薄最終不能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

3、農民法律維權意識存在誤區。覺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維權的手段,特別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徵用賠償等問題上更是望而卻步。由此造成許多本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司法調解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演變成了信訪問題。法律意識維權上的這一誤區直接造成對政府的信賴往往勝過對法律的信賴,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訪的工作量以及社會的不和諧因素。

二、產生的原因

大多數農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麼系統的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大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資訊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大農民頭腦中所佔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律的行凶、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並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

三、針對以上的現象,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現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或是法制文藝演出等形式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義不容辭的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2、號召有關部門編寫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教材。廣大農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枯燥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文肯定不適應他們,所以要編寫出適合廣大農民的法律學習資料。在我們的農村,各類案件時有發生,法律宣傳的素材應該講並不缺乏,只是說沒有下大力氣、下功夫去收集整理。編寫好宣傳材料,最好條文結合實際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攝農村生產生活與法律相關的電視短片,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專業的普法隊伍。首先,這支隊伍應該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學理論。同時,他們也應該要熟悉農村、農民的日常生活,知道農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麼,農民經常發生的糾紛是什麼。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有針對性地對症下藥、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宣傳日,搞好法律諮詢活動,散發宣傳資料。普法隊伍得長期做好這項工作,才能促進農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

法律調查報告4

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加快提高運用法律手段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顯得日趨重要。據瞭解,許多法律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責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監管失控、法律意識淡薄等造成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業在依法經營觀念、風險防範意識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較大差距。因此,積極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不僅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和實現自身改革發展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加強國資監管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 增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在我國,無論是在計劃體制下設立的國有企業,還是在市場引導下催生的民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往往處於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後的系統防範機制多數沒有形成,因而,應對複雜的國內外市場環境,在遭受法律風險時往往處於被動局面。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企業最基本的要求。企業的各種行為如改制、併購重組、對外投資、契約合同和產銷行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因此任何企業都要重視風險、防範風險、化解風險。國有企業一定要樹立強烈的法律風險意識,企業的管理人員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法制觀念,依法制定重大經營決策,切實將企業改制改組、經營管理、兼併重組、糾紛處理等工作納入規範的法制軌道。

增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要注重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尤其是企業高管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大家瞭解法律風險是什麼,會對企業有什麼樣的影響。如果高層管理人員能理解到法律風險可能會產生的影響,他們肯定會有意識地去防範風險。目前已經有一些案例對企業做出了警示,企業高層對此也逐漸重視。例如這些年企業貸款擔保糾紛比較多,有些企業缺乏對貸款人資產狀況及償債能力的詳細瞭解和分析,只憑借業務關係或是私人關係就為人提供貸款擔保;有些甚至是貸款人與銀行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這些都為企業帶來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律風險。企業的管理層如果具有法律風險意識,就能夠主動將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交由法律部門進行稽核,而不是走走過場,公司的重大決策也應該有法律事務人員直接參與。同樣,也要注重培養企業員工,這也是法律風險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在企業中深入開展全員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學習,使全體員工儘快形成依法獲取權利、行使權利和保護權利的思維方式,逐步養成按章操作的行為習慣,在工作中不斷充實相關法律知識,時刻保持法律的警覺性,在每個風險控制點各司其職、充分發揮作用,最終構建穩固的法律風險防範根基。

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機制

企業要健康成長,必須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當前,企業法律風險的飆升速度遠遠大於風險防禦體系的建設速度,更談不上制度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很多企業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務部門和法律事務人員。分析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其核心問題就是決策草

率,法律稽核把關不嚴,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進行法律論證,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因此,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必須下大力氣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機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構。自各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成立以來,國有企業請求國資委調處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涉案標的也越來越大。據調查,涉案企業中2/3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由於法律風險存在於企業日常經營的全過程,企業應當也必須成立相應機構,專門負責法律風險管理工作。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對外可對監管部門的立法、執法行為和監管意見進行參與和應答,對內可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企業相應的規章制度並協調內部各成員之間的通力配合,這樣從體制上把好了法律風險的第一關。

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制度。要依據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完善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經營,依法治企。隨著新形勢下法律環境的逐漸轉變和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企業只有堅持依法經營,制定和完善重要規章制度,增強法律風險意識,完善工作程式,強化內部管理,才能從制度上堵塞經營漏洞,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要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力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科學、規範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廠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業法律風險,應逐步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範組織模式和工作機制;要加強法律內控制度建設。細化涉及企業法律事務管理、

合同管理、商標專利管理、企業招投標管理、訴訟專案管理等企業法律規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確保各流程控制點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避事前法律風險。根據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確定對風險的分類方法,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排序,劃分風險高中低等級,提出化解和規避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實現法律風險的最小化。針對不同級別的法律風險,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範入手,逐步變事後法律補救為事前法律風險防範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業法律風險分析評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調查分析,注重資訊化管理,積極運用法律風險控制系統,提高科學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資、智慧財產權等重點領域的法律風險防範,積極推進重人經營法律意見書制度。公司出臺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吸收法律專業人員參與,法律專業人員應當對企業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並且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為企業科學決策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要配置一批高素質的法律事務人才。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在各國企業的競爭較量中,為了及時瞭解規則、運用規則,企業越來越重視法律人才。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堅持引進企業法律專業人才,切實擁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業的專門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企業法律人員激勵機制。積極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崗位等級制度、獎懲制度以及定期進修培訓制度。另外,要創新法律顧問制度,積極探索實施外部法律顧問制度。在當前企業法律人才待遇偏低、高水平人才缺乏的情況下,善於藉助“外腦”,形成內外相協調的法律人才體系。

三、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有調查顯示,中國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還有所欠缺,公司治理成為中國企業最大的法律風險來源。因此,專家認為,中國公司防範法律風險的三大戰略就是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智慧財產權,而公司治理首當其衝。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使中國最終損失了5億多美元,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長期在低風險運營環境下的中國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後對法律風險的不夠重視,同時也暴露了中國企業特別是其海外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嚴重問題。許多國有企業出現的嚴重問題,本質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監管的失靈,而在於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方面存在的問題。所以,要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僅需要一支高素質的經營者隊伍,更需要科學的治理結構和嚴格的內控制度作保障。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要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合理配置許可權、公平分配利益,明確決策、執行和監督責任,在企業內部形成一種有效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這既是內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礎和有效執行的前提。因此,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一定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落實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著力解決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十分健全,執行不規範、“空殼”董事會“內部人”控制、權力過分集中等重大問題。

法律調查報告5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報告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20xx年的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階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於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20xx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並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黴”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並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物件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裡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並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⑻、超市的工作人員要求搜身,你會怎麼樣做?( )

A、 拒絕 84%

B、 如果對方態度強硬就接受 10%

C、 完全接受 0%

⑼、假如你的親人欠某基金會的錢無力償還,基金會連同民政局把你的親人抓去關起來,放話拿錢才放人,你會怎麼做?( )

A、 忍氣吞聲,湊錢領回親人 8%

B、 到民政局理論,要求放人 16%

C、 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親人的人身自由權 76%

⑽、當你參加勤工儉學或是工作時,你會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定合同嗎?( )

A、有 72% B、沒有28%

從⑻、⑼、⑽的資料可以發現,依然有少部分大學生不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 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因素。

(1)缺乏主動性。根據調查瞭解到,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形式,大學生將更多的時間放在自己專業科目的學習上,他們普遍認為只要學好專業知識,鍛鍊好各方面的能力,將來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一席之地,也就可以了,不必浪費在學法律與自己的專業不相關的知識上,而且,多數大學生認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學生會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對學校開設的相關課程,也只求考試過關,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也是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之一。

(2)缺乏遠見性。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即使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侵犯時,也不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調查表明,很多大學生認為,自己目前並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時,才覺得為時已晚。

(3)缺乏實踐性。在調查中,很多大學生反映,法律知識是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應用,而長時間後,知識便逐漸淡忘,每個非法學專業的專業都開設有《法律基礎》這門課,詳細講述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然而,理論知識沒有結合實踐,而最終流於形式。

(二)、教師、學校方面的因素。

(1)重視程度不夠。除了法律專業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關法律的課程,老師都不會嚴格要求學生,學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歡的專業課書或是課外讀物。只要保持課堂安靜就可以了,也沒有向學生講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學大綱授課,老師重視程度不夠,學生自然也不夠用心。由此,學生得到的法律知識更加縮水了。

(2)課堂氣氛沉悶。法律知識相對於其他學科,比較枯燥,老師一般按大學教學大綱死板授課,極少聯絡實際,導致課堂氣氛不活躍,學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課的興趣。

對於大學生而言,學習法律知識有重要的意義,對於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形成正確的信仰起到關鍵的作用。所謂學以致用,只有將學到的東西用實踐檢驗其是否正確,只要給學生提供實踐的平臺,讓他們展示自己的才華才能增加對法律的認識,提高法律意識。

法律調查報告6

一、目標

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法律盡職調查的目標是調查目標公司是否存在潛在債務以及其他潛在的風險。發現風險是盡職調查的基本目標。

二、發現問題的處理

盡職調查報告不是流水賬,除了把調查結果描述外,更重要的是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要判斷該問題對是否投資以及交易結構的影響。

在盡職調查之前,投融資雙方一般會初步討論交易結構。因尚未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財務、業務等盡職調查,原定交易結構不一定合理。一般情況下,需要根據盡職調查結果調整交易結構。

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通報給投資方和融資方,要求給出解釋、採取補救措施或提出解決方案。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將問題表示。如下:

編號


主要問題


風險


解決方案


備註


1


目標公司實際經營地址與登記地點不一致


被工商部門處罰(可列明處罰依據)


目標公司向工商局備案



2


目標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工資基數與真實工資不一致


可能會被社保局或員工要求補繳社保費


屬普遍現象無法解決。



3


專案未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工


可能被徵收土地閒置費,甚至被收回土地


與當地國土局和園區管委會協調,取得諒解



4


目標公司名下土地沒有交完出讓金,未辦《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要繳納滯納金,甚至被取消出讓


融資方承諾儘快籌集資金繳納,並與當時國土局協調,取得諒解。



三、盡職調查的重點

1、根據投資方的意圖確定調查重點。如果是看中了目標公司的土地,就要重點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否合規;如果看中了目標公司的團隊,就要重點調查目標公司管理團隊和技術人員的素質、待遇、合同情況等。

2、根據目標公司的性質和所屬行業,確定調查重點。

一般而言,製造業的出資和資產、債務、重大合同以及環保等是重點;商貿、服務業的品牌、團隊、渠道等更為重要。

3、對於特點調查事項,要確定重點關注事項。如,對於目標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除了關注合同條款的合法、合理性、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重點關注:

(1)關聯交易,利益輸送;

(2)過分依賴某一供應商或銷售客戶;

(3)與某些客戶合作期限較長;

(4)借出款項的合同、原因、利率;

(5)借入款項的合同是否有賬外利息支出等。

四、合理要求及運用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陳述與保證

目標公司及股東陳述與保證例項:

創始股東與公司的陳述和保證

自本協議簽署日(包括本協議簽署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創始股東與公司共同並連帶地向投資者做出如下陳述和保證,並確認投資者對本協議及其他交易檔案的簽署依賴於該等陳述與保證在所有方面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如果違反了任何一項陳述與保證,公司和創始股東應對因此給投資者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公司為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2、創始股東為中國公民。公司和創始股東根據中國法律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署本協議以及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和履行交易檔案下的義務。

3、公司和創始股東已有效簽署本協議以及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公司和創始股東已經就其簽署、交付和履行上述檔案及履行其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取得所需的一切的授權、許可和批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內部授權)。公司和創始股東能夠合法訂立本協議、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及履行其在交易檔案項下的義務。公司和創始股東在本協議及其他交易檔案項下的義務及責任合法、有效且可被強制執行。

4、公司和創始股東簽署、交付和履行本協議、其作為一方的其他交易檔案及交易檔案項下的權利義務,不會違反中國法律;不會違反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組織檔案;不會違反公司或創始股東有約束力或適用的法院判決、裁定、仲裁庭裁決、行政決定、命令;不會違反公司或創始股東為簽約一方的任何檔案、合同或協議,或對其或其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檔案、合同或協議;不會導致違反有關向公司頒發的任何批准的授予和/或繼續有效的任何條件;不會導致向公司頒發的任何批准終止、被撤銷或附加條件。

5、公司擁有從事主營業務所需要的全部政府部門和第三方批准。該等批准都具有完全的效力和約束力,合格通過了就該等批准所要求進行的年檢等各種檢驗,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該等批准被撤銷、被吊銷、被限制、無法續期或失效的情形。公司一直遵守該等批准的規定,沒有在任何方面存在違反該批准的事項,從未收到任何政府部門的書面或口頭通知,告知其違反了任何該等批准項下的任何規定。公司從未從事任何無適當批准的經營活動。

6、公司的股權之上未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負擔。創始股東合計持有公司100%的股權,並且分別對該等股權具有完全和排他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除本協議明確約定的投資者享有的權利以及股東協議規定的“未來員工期權股權”以外,在公司的任何註冊資本上不存在任何優先認購權、可轉換證券、或其他未行使的權利、增發股權承諾,從而使創始股東或公司承擔或可能承擔出售或增加公司的任何註冊資本的義務。公司的股權不存在任何現有或潛在的法律糾紛或爭議。創始股東之間或創始股東與第三方並無簽訂或達成任何關於公司股權或股東權利的法律檔案。

7、公司的帳簿齊全、記錄完備。創始股東和公司已經向投資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來截至20xx年3月31日(“資產負債表截至日”)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採用中國會計準則來編制,包含公司所有相關和實質的財務資訊。財務報表在其各自的日期所披露的公司的財務資訊在各方面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虛假成分或誤導性陳述,並且符合中國通用的會計準則。公司沒有任何未記錄在案的資金、資產或負債,不存在任何帳外費用或支出,並且所有法人資金的累積和/或使用都在該財務報表中得到了完全和適當的反映。財務報表中所包含的資產負債表(“負債表”)包括了對截至資產負債表截至日止的公司所有已經發生和合理預見將要發生的貸款、債務、負債、擔保和其他或有債務的完整且準確的描述。除負債表中反映的債務之外,公司沒有任何性質的任何債務存在,無論是否為已產生的、確切的、或有的,且不論是否已到期或將到期。公司不存在任何的或有負債,未擔任創始股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負債的擔保人、賠償人、保證人或其它義務人,並且沒有為創始股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債務或利益提供任何擔保。從資產負債表截至日至交割日,公司未產生任何非正常營業過程中產生的貸款、債務、負債、擔保或其他或有債務。

8、除本協議所規定的本次增資以外,公司自資產負債表截止日之後並無以下情況發生:

(1)公司體現在財務報表中的任何資產、負債、財務條件或經營結果的變化,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產生、且不會引起重大不利影響的變化除外;

(2)任何會引起對公司重大不利影響的損害、損失,不論是否經過投保;

(3)公司對其有價值的權利或其重要債權的任何放棄或豁免;

(4)任何對權利負擔、權利要求、或權利限制或對公司付款義務償付的清償、解除,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產生、且不會引起重大不利影響的除外;

(5)公司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任何重大運營性資產;

(6)約束或針對公司或其資產的合同或協議的重大變更;

(7)任何有關管理團隊、核心員工、董事或股東的薪酬安排或協議的重大變更;

(8)任何核心員工的辭職或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9)公司對其任何重要財產、資產的抵押、質押、轉讓或擔保、留置;

(10)公司向其員工、管理團隊、董事或前述人員的關聯方(定義見下)支付任何預付款、提供貸款或擔保,但支付差旅費以及其他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費用除外;

(11)任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分紅、預留、繳資或其它分配,或直接間接地贖回、購買、收購、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權;

(12)任何根據合理預期將會引起重大不利影響的公司資產的出賣或轉讓;

(13)任何其他根據合理預期將可能對公司導致重大不利影響的不論何種性質的事件或情況;以及

(14)公司做出如本第4.1.9條所列事項的任何安排或承諾。

9、公司不擁有任何不動產。公司就所有使用的不動產均已經合法簽訂租賃合同,該等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執行的,不存在違約情況。

10、公司合法擁有從事主營業務所必需的無形資產包括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全部無形動產,並能夠獨立自主地經營其無形資產。公司對該等無形動產擁有所有權,該無形動產都不受任何權利負擔的限制並且處於可有效使用的良好狀態。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公司合法、完整地擁有或使用其有形動產的合同、協議、承諾、檔案或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要求、措施、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式。公司使用或利用無形資產進行經營符合中國法律且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和權益。

(1)創始股東或公司並未收到任何指稱其侵犯,或基於其運營的業務將會侵犯任何其他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利的書面通知。公司並無必要使用任何員工(或公司目前擬聘用的人員)在受僱於公司之前的任何發明。在交割日,每一位核心員工均已與公司簽署將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研發的任何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公司,並限制披露公司保密資訊的相關協議。每一位核心員工不存在任何違背該等協議規定的行為。

(2)不存在公司主張任何第三方正在侵犯,或妨礙其智慧財產權的未決的法律程式或指控,公司沒有計劃提起該等法律程式或指控。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張公司或創始股東正在侵犯,或妨礙其智慧財產權的未決的指控或法律程式,不存在針對公司、創始股東或其擁有的資產而提起的該等指控或法律程式。

(3))公司已採取在商業上足夠謹慎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公司對使用者資訊和資料的收集、使用和保管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公司對該等使用者資訊和資料有合法有效的權利、所有權和權益。

11、公司從事主營業務。除主營業務外,公司不從事任何其他業務或經營活動。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不持有或佔有任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資產(包括不動產、有形動產、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資產)、合同,也未聘用任何從事主營業務的人員。在本協議中,任何實體或自然人的“關聯方”指,(1)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實體/自然人、被該實體/自然人控制或與該實體/自然人同受其他實體/自然人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然人;(2)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該實體/自然人的百分之五(5%)以上股權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然人;(3)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該實體/自然人百分之五(5%)以上投票權或其他權益的任何其他實體/自然人。“控制”指直接或者間接擁有管理或影響管理該實體的管理層和政策的權利,無論是通過具有投票權的股權或通過合同等其他方式。任何自然人的“關聯方”還包括該自然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但為本協議之目的,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均不應視為公司或任何創始股東的關聯方。

12、公司均一直並完全遵守著適用於其業務行為或運營、其任何資產和財產的擁有、管理和使用的所有中國法律或者適用的其他司法領域的法律規定;未曾發生根據合理的預期可能將構成或直接/間接導致對前述任何法律規定違反的事件、情況或情形。

13、不存在任何針對或影響公司、公司財產、權利、許可權、經營或業務的任何尚未解決的或將要進行的,或者據創始股東或者公司所知,可能提出的訴訟、仲裁、行政調查、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式;沒有發生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任何此類法律或行政程式開始,或為之提供基礎的事件、情況或情形。不存在任何要求公司解散、破產、停業、清算或類似情形的書面命令、請求、申請、決定、裁定、決議、或其它行動,也不存在任何針對公司資產的抵押、判決執行或傳喚。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或無力償還債務的任何情況。

14、公司遵守各項稅收法規,已按中國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正確、完整、及時地申報了所有應稅收入,並相應繳足了其所有到期應繳的稅費,和繳清了其所有到期應繳的稅費,不存在任何需要加繳或補繳稅費的情況,亦無任何因公司違反有關稅務法律、法規及規定而被處罰的事件發生。公司已按中國會計準則在財務報表裡計提了任何和稅款繳納相關的準備金;至資產負債表截至日,在負債表上所顯示的針對稅收而準備的款項已足額應對公司所有已產生及未付的稅款。公司未收到任何來自於稅務機關或任何其他有權部門發出的催繳或補繳檔案或者要求檢查或審計任何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不存在尚未了結的審計、措施、程式、調查、爭議或索賠,不存在稅務機關或其他有權部門可能向公司主張索賠稅款的情形。

15、勞動和社會保險

(1)公司不存在任何欠付的工資、稅款、罰金或其他違反勞動法而導致的任何索賠等。公司沒有任何應付而未付的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其他與僱用關係有關的類似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支付義務。

(2)任一核心員工未提出終止同公司的勞動關係,或存在其他不能繼續作為公司員工的情況,公司目前也未有意圖終止與任何核心員工的勞動關係。除中國法律要求外,在公司員工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存在任何欠付的補償金或其它款項。

(3)除中國法律所規定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之外,公司沒有參與,也沒有受限於任何其他的養老、退休、利潤分享、遞延補償、獎金、獎勵或其他職工福利計劃、安排、協議或諒解,也不存在任何員工或已離職的前員工(或其受益人,如有)有權參與或享有的任何其他養老、退休、利潤分享、遞延補償、獎金、獎勵或其他職工福利計劃、安排、協議或諒解。

(4)公司與其現有員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員工(如有)之間不存在任何的勞動爭議或糾紛,亦不存在任何潛在的勞動爭議或者糾紛。

(5)公司員工不對其前任僱主或者任何其他主體承擔任何不競爭義務。

(6)公司的員工不受除其與公司之間簽署的合同之外的任何其他合同(包

括許可、承諾或其它義務)或政府機關、法庭的法令、判決、命令的限制,而嚴重影響該員工為公司的利益而服務的能力,或將與公司的業務發生衝突。

(7)任何核心員工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其他實體持有任何比例或數量的股權或股份(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過1%的股權除外),並沒有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實體擔任任何職務。任一核心員工在過去的三(3)年內並未:(i)被裁定為有罪或正在審訊過程中(不包括交通違規);(ii)根據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決或政令(未撤銷或暫緩),被永久或暫時地禁止其擔任任何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或董事;(iii)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管理機構裁定違反任何證券法、貿易法、或不公平交易行為法律,該等判決或裁定還未被撤銷或暫緩。

16、公司自成立以來與任何關聯方(在本協議中包括但不限於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現任或前任員工、董事、顧問或上述任何人的關聯方(合稱“關聯人”)所進行的任何交易(如有)均是公允的,不存在任何關聯人利用其關聯方地位而與公司所進行的任何非公允的或不合法的關聯交易。截止交割日,除交易檔案、勞動相關的合同披露的以外,公司與任何關聯人沒有任何尚在有效期內或者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或其他交易,不存在任何未經投資者同意即將妥善處理的債權債務、負債及其他任何應付應收款項。

17、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沒有直接或間接地經營、參與或擁有與主營業務相同、相類似或有任何其他競爭關係的業務;創始股東及其關聯方沒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公司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

18、在過去的五年,創始股東並未:(i)被裁定為有罪或正在審訊過程中(不包括交通違規);(ii)根據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任何命令、判決或政令(未撤銷或暫緩),被永久或暫時地禁止其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階職員或董事;(iii)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管理機構裁定違反任何證券法、貿易法、或不公平交易行為法律,該等判決或裁定還未被撤銷或暫緩。

19、創始股東、公司及其員工、董事、代表、代理人從未進行或參與任何與反賄賂、腐敗、洗錢、詐騙以及其他相似活動、反恐、經濟制裁和反聯合抵制法有關的所有法領域之法律、法規、規則、規章以及其他有合法約束力的措施禁止的行為。

20、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至交割日,不存在或沒有發生對公司的資產、負債、盈利前景和正常經營已產生或經合理預見可能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事實、條件、變化或其它情況。

21、創始股東和公司已經向投資者如實、完全披露投資者要求的全部資訊、檔案和材料、與創始股東和公司履行本協議具有實質性關聯的資訊、檔案和材料,以及對投資者簽訂本協議的意願具有實質性影響的資訊、檔案和材料。創始股東和公司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檔案和材料真實、準確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不實或誤導性陳述。創始股東和公司在本協議簽署後任何時候瞭解到任何將使其在本協議中作出的陳述、承諾或保證變得不真實、不正確或不完整的情況,已經通知投資者,並按投資者的合理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補救或予以公佈。

法律調查報告7

在中國不斷與世界擴大交流,全面建設社會主義農村的今天,法律開始走進並更近的影響農民的生活,那麼,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態如何呢?他們的權利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民主意識的狀況又如何呢?這些都是我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大學生急切想了解的問題,於是趁著暑假的機會,在我的家鄉韶關市的幾個鄉鎮展開了此次的社會調研。

一、調查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目的和意圖

現在,我國已進入了法制社會的時代,農村的日常生活不僅涉及到經濟,還涉及到文化和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這些都必須用法律來調整。通過對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現狀的社會調查,瞭解現今我國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狀況(儘管每個地區各有差異,但也可大致瞭解),意識也希望通過了解,能加強和增進農民的法律意識,使其樹立正確的法律的觀念,對我們的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調查物件和調查地

調查物件分別是韶關市犁市鎮、長來鎮、北鄉鎮在農村生活的居民,所被調查的人員大概在18—65歲之間,文化程度在國小至本科之間,無文盲。所以,可以保證調查問卷的真實性,以及回答我訪問時理解問題的能力。

三、調查的程式

此次調查主要用的是問卷調查和訪問相結合的調查方法。不過仍是以調查問卷為主,訪問為輔的調查方法。

四、調查問卷的基本情況

因為考慮到本次調查問卷的調查物件主要都是農村居民,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所以,儘可能做到淺顯易懂。在爸爸的幫助下,這次的調查共發問卷60份,每個村各20份。採用當場回收的方式,60份全部回收,但有4份沒按要求填寫,所以,最後的有效問卷為56份。

以下是我的調查問卷:

1你對法律知識瞭解多少?

A該瞭解的都瞭解了——12.8%

B.不太瞭解——65.3%

C不瞭解——21.9%

2您覺得法律能維護您的切身利益嗎?

A能,我對法律非常有信心——10%

B不能,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代表和工具——18.3%

C現在還不能,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會逐漸完善。——31.7%

D說不好——40%

3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您會

A利用法律的手段解決——40%

B帶上一群人,拳頭解決——17.5%

C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氣吞聲——10%

D拿錢私了——32.5%

4您覺得您的法律意識強嗎?

A很強——20%

B一般——72%

C不強——18%

5您覺得法律和您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A關係密切——55.8%

B關係不大——35.82%

C沒關係——8.33%

6您在日常生活中,會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嗎?

A嚴格遵守——47.5%

B大部分遵守——28.3%

C有時會——14.12%

D對法律規定不瞭解——10%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嗎?

A知道,並且十分清楚——9%

B大體知道——48.8&

C我只是知道什麼不犯法——26.7%

D不知道,做人靠的是良心,別的無所謂——16.4%

8您覺得影響我國法律有效執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沒有足夠的權威——11%

B執法機關執法不嚴——18%

C一些領導幹部不守法——65%

D多數人對法律尊重不夠——6%

9公交車上您剛好看到有兩個小偷合夥正在從一老人家挎包裡偷東西,您會:

A馬上制止——4.82%

B如果別人出面制止裡,我也會幫忙——16.9%

C做暗示提醒,引起別人或者被偷者的注意——56.7%

D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2.32%

10對於一個跟你關係特別好的朋友,向您借700塊錢,答應兩個月後還,您會要求他

寫借條給您嗎?

A關係那麼好,不用寫——58.6%

B應當寫——16.48%

C寫不寫都無所謂——21.8%

D說不清——5.2%

根據調查問卷的結果和就一些調查問卷的內容和村民交流,回來通過一系列的據分析,大概總結出了以下幾點:

總的來說,法律,現代文明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國是一個傳統法律意識極濃的國家,在傳統的法律意識裡,法律的地位並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權利意識非常淡薄

(1)傳統的習慣根深蒂固

根據調查問卷結果的分析,以及聯絡近年來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都可瞭解到不少人的腦子裡的法律意識仍是空白的,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嚴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不去報案;也有一些像有經濟往來的行為,,如借款不寫借條,總以為大家是熟人,是朋友,不會出問題,而一旦出了問題,又無憑無據,無法求得法律的保護;更有甚者,一些村委會的幹部的法律意識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決本村發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決,使得觸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積極態度與消極態度並存

因為法律的普及逐漸深入農村,大部分村民一般都還是能肯定法律的價值的。可是,還有許多村民對相當部分的.法律規範和司法機關持不信任態度,往往把自己置身於現行法律調整的物件的被動地位,不懂法也不願主動地去了解法律,從而用合法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法律賦予的檢舉權、控告權還不甚瞭解。

(3)婦女的法律意識更為淡薄,且一些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廣大農村,應該特別是在偏遠的山村裡,多數的婦女經濟上還不能夠獨立,走不出家庭的圈子,也得不到社會的尊重。家庭暴力也時有發生,婦女受歧視、受虐待、受摧殘的事時有發生,但她們卻忍氣吞聲,不會拿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以上現象的分析:

在我國農村,大多數農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知識面窄,談不上什麼系統有條理的學習法律法規,廣大農民獲得的法律方面的資訊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廣大農民的頭腦中所佔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觸犯刑事的行凶、搶劫、盜竊等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的犯罪,行為人也並非無知到殺人是否償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們仍然鋌而走險,這純粹就是,法律意識的問題了。雖然,犯罪的原因十分複雜,但犯法的自然是法律意識不高。但很多懂法的也依舊如此。在農村裡,一些普法教育單單靠形式化、表面化、張貼標語、懸掛橫幅、散發些傳單,而這些根本就解決不了實際問題,也不可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我覺得針對以上的現象,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以此來提高廣大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

1、營造一個大家都積極參與的學法守法的輿論氛圍

現在的傳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類傳媒應該要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其。通過電視、電影或是其他的文藝作品以直觀的方式入手,來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這個方面,宣傳機構、普法機構應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2、應讓有關部門編寫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傳教材

廣大的農村居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像枯燥的法學理論肯定不適應他們,所以要編寫出適合廣大農民的法律學習資料。在我們的農村裡,各類案件時有發生,法律宣傳的素材應該講並不缺乏,只是說沒有下大力氣、下功夫去收集整理他們。編寫宣傳材料,最好是法律條文結合實際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攝農村生產生活與法律相關的短片電視劇,貼近他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專業的普法隊伍

首先,這支隊伍應該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學理論。同時,他們也應該要熟悉農村、農民的日常生活,知道農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麼,農民經常發生的糾紛是什麼。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有針對性地對症下藥、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的宣傳日,搞好法律諮詢活動,散發宣傳資料。普法隊伍得長期做好這項工作,才能促進農村居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4、有關部門在普法教育上還應適當投入

因為像編寫教材、發行書籍,建立專業的普法隊伍、定期下鄉,所有的這些都是需要資金支援的。而且,我國的農村地域廣闊、條件也是千差萬別的。首先,在村委會裡,就應該設立專項資金,訂一些相關書籍、報刊雜誌,一來可以供村幹部學習,起模範帶頭作用;二來形成一個良好的學法氛圍。其次,還可以用村裡的傳統辦法,比如辦壁報,做一些宣傳的欄,把最新的法律資訊及時傳遞給農民。

5、一些領導機關、司法機關應做好表率工作

因為目前,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一些觸目驚心的違法現象在報刊、電視,特別是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時候,他們就會產生一種誤解,對法律權威性的誤解。所以,領導機關、執法機關應該要以自己的實際行為為廣大的農村居民做出表率!

通過這次實地的社會調研,讓我從中學習了很多。也要特別的感謝我的父親,是他,教會我怎樣去分析調查問卷的資料。也是通過這次的社會調研,我從中瞭解到了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在讀本科生的努力方向:那就是決不能僅僅拘泥於書本的知識,更要把從書本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際的生活當中去。

通過這次關於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現狀的調研,也讓我深刻認識到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但我堅信,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會在廣大農村結出累累碩果的!

法律調查報告8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XX市中興建築公司、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XX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

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XX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XX市XX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XX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法律調查報告9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階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於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一下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並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黴”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並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物件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裡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並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法律調查報告10

一、前言部分

本人於5月x日至7月x日在蘇州萬傑裝飾公司進行社會實踐,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我場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鑑和啟迪。

調查人:蔣友才

時間:5月x日至7月x日

地點:蘇州萬傑裝飾公司

調查方法:走訪職工

二、事實部分

我國的工傷認定製度建立於20世紀××年代中期,1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後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後到改革開放之初,由於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並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範圍,隨著20××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年至20××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廠工傷認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於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三百餘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範措施和制度建設。

3,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後,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

20××年至20××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佔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式不夠規範,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稽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由於現行規範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而在實際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勞動者發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種多樣,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許多爭議,行政機關和法院的認識標準不統一,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一個主要原因。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

問題第一,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立法層次過低,認定標準難以統一。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再如對“上下班”行進路線亦未有明確定義,缺乏易操作性。

法律調查報告11

摘要:本次調查以“大學生法制意識”為主題,通過調查、分析等方法的運用,

對當代大學生地法制意識進行了分析,瞭解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及特點,並對提高大學生法制意識提出了幾點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大學生;法制意識;現狀;對策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貫徹,中國正逐步向一個法治國家邁進,在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程序中,公民法制觀念的水平是根本性的、決定性的因素。大學生作為國家未來的建設者,法制觀念更需加強。為了進一步瞭解當代大學生法制意識的現狀,進行了一次“大學生法制意識的問卷調查”。

一、 當前大學生法制意識的現狀及分析

為了深入瞭解大學生的法制意識狀況,我們在浙江農林大學的學生中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了問卷100份,回收95份,有效回收率為95%。對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後,我們得出如下結果:

(一)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法律知識知曉程度不高。

在調查中,對“你對自己掌握的法制知識程度的評價”的回答中,只有5.3%的學生對自己所掌握的法制知識程度表示滿意,可見當代大學生對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認識程度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水平也相對較低。在“你知道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以下哪一部法律?”的調查中,仍有15.8%的學生認為我國的根本法不是憲法而是其他法,可見對這一基礎的法律知識還有學生不太瞭解,雖然大學裡我們學過一些法律基礎知識,但大多數學生都只顧及自己專業的學習而缺少對法律知識的關注,我們說知識是觀念的基礎,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的積累, 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觀念,已受到較高水平教育的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卻不容樂觀。

(二)法律信仰不高,沒有形成法律習慣

在調查中,被問到“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只有31.6%的少數有過維權經歷,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學生缺少踐行法律行為,沒有形成法律習慣。回答“當您權利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時,只有26.5%的學生會想到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大部分學生首先想到的是通過關係來解決,但也有10.5%的學生會採用武力或者是忍氣吞聲。可見,大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更加傾向於通過人際關係來解決問題,這是法律信仰不高的體現,這種靠人際關係的觀念在大學生中普遍盛行,這種扭曲的觀念不利於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建設,這值得我們反思。有些學生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採用武力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導致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對法律有所關注,關心中國法制,但對法制現狀缺乏信心

對“在你的印象中,法律與你的生活的關係是”的回答中,有47.4%的學生認為關注時事新聞能感覺到法律與生活的關係和21.1%的學生認為時刻關注法律事件,能感到生活處處與發現法相關,可見大學生對法律還是有所關注,但很少的同學從法律事件中關注法律,只是從一些時事新聞中感受法律。被問到“你認為現在我們國家的普法力度夠不夠?”,有68.4%的學生認為我們國家當前普法的力度還不夠,很少有同學認為普法力度這件事表示無所謂,可以看出,法治社

會是大學生的追求,對國家的法制建設還是很關心的。被問到“你認為我國法律不能有效執行的原因是”, 居然有78.9%的學生認為是由於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以及一些領導與幹部不守法。可見大學生現在的法制現狀表示不樂觀,官員不守法的風氣影響到了法律的威嚴和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官員沒有起到表率作用,使得普通民眾失去了對法律的信心。在“你相信法律途徑能夠真正幫你解決問題嗎”的調查中,有57.9%的學生認為只能解決某些事情,甚至31.6%的學生認為走法律途徑只會使問題進一步惡化,可以看出我們學生對法律缺乏信心,在大學生心中法律不是能很好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法制的現狀, 他們對法律缺乏信心,因而很少有人訴諸於法律,可見,大多數人選擇依靠人際關係解決問題和執法機關自身執法不嚴以及官員不守法社會環境對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形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法制現狀缺乏信心。(四)對公檢法等執法機關的印象較負面在“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執法機關,你的態度是”的調查中,有10.5%的學生不信任,36.8%的學生除非不得已,不跟他們打交道,對公檢法等執法機關的信任度只有52.6%,沒有充分的信任。

由此也可以看出大學生對這些執法機關不太瞭解,對這些部門抱有一種畏懼的心理。在“你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有效的”的調查中,認為應該群眾監督有效的多達89.5%,而媒體監督與黨委,政府等領導監督的分別為78.9%和57.9%,只有少數人認為執行機關的自我監督是有效的,可見大學生對執法機關內部機關監督表示不滿意和缺乏信心,更加相信用群眾和媒體來監督這些機關對法律的執行。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當前大學生的法制意識並不樂觀,法律意識水平還很低,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更傾向於用人際關係來解決問題同時對法律的關注程度還不夠,同時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引人思考,要探究其多方面的原因。

二、大學生法制意識提高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執行機制,加強道德規範建設,創造有利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範人物和典型事蹟,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高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網路。

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家庭、社群以及整個社會的各個層面的系統而複雜的教育工程,它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個長遠的規劃。因此,需要全體社會共同關注,需要各個環節緊密配合。首先,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主陣地的學校,必須實施依法治校,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其次,家長要注重對自己孩子的瞭解,配合學校教育,並且注重給孩子良好的薰陶;司法機關也應該有重點地與大學定期聯絡,加強校內的司法宣傳教育;政府職能部門則應力所能及地為大學排憂解難,要切實採取可行的措施,優化社會大環境以及校園環境。

(三)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加大普法力度,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學校應當積極拓展法學選修課的開設門類和開設範圍,以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使學生從理性的層面對整個法治、法律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個巨集觀把握,組織大學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錄影,請有關辦案人員或著名法學專家來校開講座;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親身體驗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程式,瞭解我國的審判制度;組織學生到監獄考察參觀,通過服刑人員現身說法,使學生受到生動且深刻的法制教育;開展“模擬法庭”活動,通過大學生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訴訟程式,震撼心靈,提高守法意識;組織一些有關法學方面的知識競賽,加大普法的力度,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的大學生。

(四)司法機關應該建立法律公信度,提高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度

不斷暴露的司法不公問題,司法腐敗現象,領導與幹部自身的不守法,使得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度急劇下降,法律的信任危機越來越嚴重。因而要加強公、檢、法機關的規範化整治,執法機關自身做好表率,加強對腐敗的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尊嚴,確保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堅決杜絕“走後門”、“拉關係”等不良風氣,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依法辦事的觀念,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從而讓大學生樹立更加正確的世界觀,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而不再是以為的依賴人際關係,建立法律的公信度是法治程序的關鍵一環,有利於普法在大學生中的深入。

結語: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其個人的成長,中國的法制化程序具有深遠的意義。當代大學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生力軍,他們的綜合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如何,關係到我國法治建設能否順利推進。針對目前大學生普遍缺乏法制意識,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成為了一個重大的時代課題,而且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需要黨和國家的支援,還需要家庭、學校與社會的通力合作,有效調節社會資源,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出一個有利於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的良好環境,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實現良性發展,使青年學子成為一個有理想、負有社會責任感、誠實守信、綜合素質較高、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才能為社會輸送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跨世紀人才,才能促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的繁榮與發展,才能實現國富民強的巨集偉目標。

法律調查報告12

it行業仍是年薪老大

調查顯示,XX年北京、上海、深圳、廣州、成都、重慶、武漢、青島、杭州、西安十大城市涉及16類行業和11類職業的網民的平均年薪為27060元人民幣。其中,9.1%的人年薪在5000元以下;13.7%的人年薪在5000~10000元;19.4%的人年薪在1萬~2萬元;15.3%的人年薪在2萬~3萬元;13.6%的人年薪在3萬~4萬;7.4%的人年薪在4萬~5萬;8.2%的人年薪在5萬~6萬;3%的人年薪在7萬~9萬;0.8%的`人年薪在9萬~10萬;3.1%的人年薪在10萬以上。

由以上資料可以看出,低收入者的比例遠遠大於高收入者,兩端人數均較少,而大部分人收入基本在中間檔次,從1萬~5萬元的收入者佔55.7%。

薪資收入排名前10位的行業中,it業年薪排在,其值為29948元。XX年是it業寒冷的冬天,其行業排名卻是,可見冬天來了,春天將會更輝煌。排在第二的是媒體/廣告業,其平均年薪是28239元,後面行業及其平均年薪依次排行為金融/保險(28218元)、商業/貿易(25840元)、諮詢/法律(24404元)、建築/房地產(23049元)、醫藥/保健(22799元)、教育/研究(19746元)、機械/儀表(19379元)、其他類行業(19041元)、政府/公用事業(19023元)、石油/化工(18945元)、礦產/冶金(13931元)、餐飲/旅遊(11613元)、紡織/服裝(11181元)、交通/運輸(9250元)。

經營管理者收入多

調查顯示,從事經營和管理類的職業年薪為高,其平均值為41208元。其次分別為技術(36220元)、銷售(35965元)、編輯/記者/翻譯(23598元)、律師/法律工作者(10340元)、公關/市場/廣告(21360元)、後勤/物流(13756元)、財務/審計(13223元)。

按城市劃分,從事銷售工作的,深圳的平均年薪為高,高達68000元。經營和管理工作者,廣州排名,約為63083元,深圳緊跟其後,為62083元。公關/市場/廣告職業者,廣州以50833元勝於北京(35050元)。編輯/記者/翻譯職業者,北京當仁不讓,其年薪為56000元,第二名深圳被甩到30000元。財務/審計的高薪收入還是產生在經濟中心上海市,其平均年薪為43333元。

各城市收入差距大

此次調查深圳和上海分別以52630元和50215元的平均年薪分列前兩名,北京則以47356元身居第三位,廣州(43362元)名列第四位。而其餘6城市均低於4萬元。

在被調查者多的四大城市中,各城市高收入的行業不一樣。北京地區收入高的行業為it業,平均年薪為50125元;上海地區“諮詢/法律”行業高居榜首,平均年薪水平為53254元;廣州薪金排在首位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行業的年薪超過50000元。在深圳,薪水高的行業是“教育/研究”和“醫藥/保健”業,其年薪平均高達60000元以上。

法律調查報告13

學法、知法、懂法、守法,是現代法治社會對每個公民的要求,特別是對高校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法律素質的提高更為迫切。本文通過實踐調查報告資料分析,對當代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影響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辦法。

某省醫科大學汾陽學院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調查報告及分析

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於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是高校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高校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未來社會的支撐主體,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整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研究和培養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意義

對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進行客觀、準確的研究及分析,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教育,提高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遵守法律內在自覺性的基礎。

從年齡上講,高校大學生是一個橫跨青年和成年的群體,由於尚未形成成熟、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其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加之歷史原因、外部環境以及高校大學生自身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個別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與社會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準確地瞭解和掌握當代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和法律需求,對於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切實提高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高校大學生遵守法律內在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培養和提高高校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遠方針,是國家法制建設的百年大計,是促進培養現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

二、當前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與分析

(一)調查形式和結果

經過對某醫科大學汾陽分校09,10,11三個年級多名高校大學生的法律知識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本次調查共發出問卷 100份,收回 100份,收回率 100%。其結果顯示:

1. 法律知識的來源及對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 34.23%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於學校的教育,44.34%的學生法律知識來源於電視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來源的佔21.43%。自己認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識且能靈活運用於解決現實問題的學生佔22.5%,77.5%的學生認為自己法律知識不足或不能靈活運用。77.6%的學生認為需要學習或深入學習法律知識,13.8%的人認為只需要瞭解一下就可以了,9.6%的學生認為完全不需要。約1/3的學生認為造成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為法律教育活動的侷限性,1/2的學生認為社會的不良風氣及貧富懸殊是主要原因。這表明大部分學生法律知識缺乏,學校系統的法律知識教育不足,不能滿足大部

分學生的需求。

2. 主動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主動運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如參加勤工儉學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佔61%,無意向的人佔39%;被騙或被盜、被搶時選擇向公安機關或學校保衛處報案的佔87%,不報告的佔13%;認為報案沒用或司法機關不能提供有效保護的人佔15.2%。遇到不法行為時,男生選擇漠不關心的比例佔到10%左右,女生比例佔6%。

3. 對法律的信任度和對當前法治的整體現狀的滿意度 對法律保持信任的學生佔35%,認為法律會越來越完善的學生佔31.2%,而認為法律不如權利有用及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工具的佔33.8%。對“法院做出公正判決有信心”者佔26.4%,對“當前整體法治環境不太滿意和很不滿意”的達69.8%。這一方面說明作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式還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敗現象仍然暢通無阻;另一方面這種消極的法律意識也會嚴重地影響到公民法律信仰確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終建立,表現出高校大學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於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法治環境和氛圍。

(二)調查結果分析

由於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是一個多要素、多層次的複雜系統,要精確全面地概括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現狀並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結合調查結果,對當前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所存在的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概括:

1. 高校大學生缺乏從總體上準確理解和把握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現代法治是以民主為基礎,以保障人權為核心,與傳統的法制有著本質的區別,它視法為工具與目的的統一,並更加強調法的目的價值,而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高校大學生對法的民主基礎尚未有明確的意識,仍然存在著一種傳統意義上將法作為統治工具的法律觀。譬如,他們也認可“法治”反對“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一些“權大於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他們也認可民主反對專制,但受到中國現實國情的制約,往往認為法制只存在於民主制度而專制制度下就沒有法制,沒有認識到法制既可以與專制相結合,也可以與民主相結合,而只有以民主為社會基礎的法制模式,才能稱之為真正的法治。

2. 有感性法律意識,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識 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大多數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認識還只處於初級的感性階段,正是因為缺乏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使得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處於對法律本質認知的`啟蒙狀態。比如,多數學生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卻知之甚少,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都是實行憲政的國家,若不能將憲法提到憲政的高度加以認識,在論及憲法內容時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權利以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係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則是缺乏現代法治意識和憲政意識的表現。

三、培養和塑造高校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針對當前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與分析,現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健全法律執行機制,加強道德規範建設,創造有利於培養高校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高校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範人物和典型事蹟,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於培養高校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實行“依法治校”,營造培養高校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氛圍

高校的法治環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對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正確樹立起到積極正面的影響,反之亦然。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動要有章可循,程式合法。學校制定校紀校規時,要確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規章制度不違背法治的精神,與國家現階段所頒佈和使用的法律法規不衝突,並“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質,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係的能力”。

(三)深化大學“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以適應素質教育對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目前的“法律基礎”課教材,普遍存在課程內容設定不合理的問題。教材內容未突出重點,只注重編寫的系統性,教材內容幾乎涵蓋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書中幾乎無任何案例對相應法理進行釋疑,而法律條文中大量引進的專業術語對於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無異於讀天書,不適應學生自學和閱讀的需求。大學“法律基礎”課應改為法理學課,或者至少從內容上突出對法治的基本理論、現代法的基本觀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介紹。同時,應當積極拓展法學選修課的開設門類和開設範圍,以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使學生從理性的層面對整個法治、法律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個巨集觀把握,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的高校大學生。

學校是培養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場所,但僅靠學校的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個長遠的規劃和具體的安排,它是一個系統而複雜的社會教育工程。提高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要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心理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與國家的各種建設規程同步進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環境,才能為社會輸送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跨世紀人才。因此,高等院校對高校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提高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任務。

法律調查報告14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國家改革的不斷深入,衛生改革也逐漸進入關鍵時期。一個值得注意的社會現象是:醫療糾紛的發生伴隨著衛生改革的程序而同步增長,已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近幾年消協投訴統計中,投訴的數量一直排在前三位。這一社會現象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注意,所以,希望通過這次調查,進一步瞭解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提出解決對策,更好地調整好醫患關係,保護好醫患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調查物件一般情況

無錫市錫山區衛生局負責一家區人民醫院、一家婦幼保健所、三家中心人民醫院及九家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的管理監督活動,因管理督查人員少,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二、調查內容

本次調查主要是在錫山區衛生局進行,採用查閱資料以及對該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訪問的方法展開,在調查過程中,主要針對形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對醫療糾紛的防範、醫療糾紛發生後的處理這幾個方面進行調查。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1、醫源性因素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有的醫院領導忙於抓經濟創收,忽略了科學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個別醫務人員素質較差,責任心不強,技術不過硬,服務不到位,甚至違章違規,擅離職守,以至在診療中發生失誤,給病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由此引發糾紛。

2、誤解性因素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患者要求醫院提供更優更好服務的願望是正當的,但有的患者和家屬把自己到醫院看病的行為完全等同於到商家消費,認為花了錢就該看好病,治不好病或者病人死了就認為是醫院沒做好工作,就是醫院違約,醫院的錯,就應該減免費用甚至賠償。醫療本身是一種高科技高風險的行業,人們對“高科技”都比較認同,而對“高風險”則認識不足,期望值過高,一旦療效不好、有殘缺或者死亡,往往誤認為必定是醫務人員出了什麼差錯。

3、誤導性因素

醫療隊伍也象其他社會群體一樣確實存在某些害群之馬,醫療糾紛中也確實有一些是醫方的責任,這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醫患關係上,特別是在醫療糾紛中,病人作為弱者往往受到社會輿論廣泛同情,因而越發認為自己是受害者,加上有些傳媒不當炒作,整個醫務人員的形象受到損害,信任度下降。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下,一旦療效不如人意,往往先入為主地認為可能是醫務人員出了錯,從而易於誘發糾紛。

4、故意性因素

個別心懷不軌的人為賴帳或敲詐,故意挑起糾紛。個別脾氣暴躁者到醫院看病鬧事,甚至還有打罵恐嚇醫務人員和打砸醫療機構等報道。

(二)、 關於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理

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已成為影響醫療衛生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僅損害了醫院的形象,影響了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且阻礙了醫學的創新和醫學科學的發展。近年來,錫山區衛生局為了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進一步減少醫療糾紛,杜絕醫療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根據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結合錫山區的實際情況,對醫療糾紛的防範與處理採取了有力措施,使醫療糾紛都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沒有發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惡劣影響。

1、醫療糾紛的防範

醫療糾紛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數醫療糾紛通過前期的預防是可以“大事小化”的。

(1)、狠抓醫療護理的管理,提高醫療護理的質量。醫務人員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目的是救死扶傷,保障健康,杜絕醫療事故。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醫務人員既要有高超的技術,強烈的責任心,還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具體規定了“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這是醫師在執行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2)、健全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範醫療行為。落實各項醫療管理法規,在診療工作中認真執行規章制度,是減少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預防醫療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前提。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僅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義務,而且是從事醫療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動指南,所以,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一定要嚴格按照醫療護理操作常規來規範服務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3)、加強醫患溝通,確保醫療質量。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增加患者對醫療技術侷限性和高風險性的瞭解,加深對醫生的信任,還可以疏導患者的社會心理問題,促進疾病的轉歸,從而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

(4)、樹立高尚醫德,大力推行優質服務。要求醫務人員轉變觀念,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思想及“病人第一”的服務理念,努力做到“關愛病人,就是關愛自己;善待患者,就是善待親人”,在確保醫療質量的同時,大力推行優質服務,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方便病人康復。

(5)、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制觀念。依法行醫是醫務人員適應新規則自我保護的有效途徑之一。當前的醫患關係既要受道德規範的約束,又要受法律的制約,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醫術的同時,要有依法行醫的觀念,要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客觀、真實、完整、詳細地記錄患者就診時的身體狀況、疾病的發生、發展及轉歸情況,以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必須向患者本人及其家屬完成告知書的簽署,以尊重和保護患者或家屬的知情權,這樣既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又從根本上剷除發生醫療糾紛的內部因素。

2、醫療糾紛發生後的處理

雖然通過採取醫療糾紛防範措施,有效地減少了醫療糾紛的發生,但由於社會環境的影響,一些醫療糾紛仍不可避免,錫山區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具體處理對策是:

(1)、把握好處理醫療糾紛的主動性 。醫療糾紛發生後,要以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並遵循“小、慎、快”的原則。“小”就是努力將事態程度控制在最小,將知曉糾紛的範圍控制在最小。“慎”就是處理糾紛的過程自始至終要謹慎,說話、表態都要謹慎,要留有餘地。“快”就是處理糾紛要果斷、及時,儘快與患方接觸,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糾紛妥善處理好,把握好主動性。

(2)、嚴格按程式辦事,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思想工作。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始終堅持有理有節的原則,既理解病人及家屬的感情,又不放棄原則。要積極主動、耐心地與患方接觸和溝通,儘量消除誤解,實事求是地查明真相,找出問題,分清責任。屬於醫方的,醫院要勇於承擔責任,以維護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屬於患方的無理要求,一定要堅持原則,堅決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並妥善保管好病案文書等證據資料。

(三)、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病人期望值過高,難以接受醫療高風險的事實有待糾正。醫學本身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有醫療風險均由醫院和醫務工作者承擔顯然不公,長此以往,必將阻礙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把一種高風險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學性的工作看似完美無缺,要求醫務工作者能治癒一切疾病,這超越了醫學之所能,是對醫學的片面認識。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不是“保險箱”,希望病人、家屬、社會能充分理解醫療是有風險的。

2、醫療關係的定性不清。社會上有一種觀點認為患者是消費者,醫院是經營者,醫患糾紛的解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民法通則》為法律準繩。但應該看到醫療行為是特殊消費,帶有社會救助和福利性質,必須特殊看待,不能等同於“狹義”的消費者概念。

3、新聞導向問題。希望新聞媒體能夠給醫護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業環境,在對醫療糾紛進行新聞報道時,能客觀公正。多報道醫療衛生事業中動人、感人的事蹟,成為融洽醫患關係的順滑劑,而不是成為激化醫患矛盾,激發醫療糾紛的催化劑。 四、調查體會和建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醫院和患者的市場意識也在喚醒,患者作為消費者的意識在日漸增強,要求得到更好的照顧和享受更多的權益,而醫院作為經營者的意識卻相對滯後,風險意識和維權觀念薄弱,雖然在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現較多難以應付的醫療糾紛。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維護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20xx年國務院頒佈了《醫院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及其配套檔案的實施,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時,提出了新的要求。

結合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的特點及在防範處理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問題,錫山區對醫療糾紛的防範處理應從以方面加強:

(一)加強對醫患雙方的道德教育,弘揚良好的道德觀。

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道德教育,要求醫務人員以精湛的醫療技術、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還要加強患者的基本道德教育,嚴肅使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要理解醫療活動的風險性和特殊性,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一定要理智、客觀地對待。

(二)及時組織醫療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加強內涵建設,確保醫療安全 。 近年來,國家陸續頒佈了許多新的醫療法規,從法律角度對醫療活動行為和醫療糾紛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嚴格落實《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規範、科學地進行醫療活動,消除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的產生土壤,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權利不受侵害 。

(三)建立新型醫患關係,更新服務理念,實現“零距離”服務。

新形勢下的醫患關係應該是一種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平等參予合作的醫患關係。如果醫院不能尊重患者的權益,不能努力提高服務質素,從而提高病人的信

任度 ,就很難避免誤解性的糾紛;同樣,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不能尊重醫務人員和遵守就醫道德,不能調整好自己的就醫心態,就容易發生誤會和誤解。因此,我們要求廣大醫務人員摒棄病人“求醫”的舊觀念,更新醫療服務的理念,換位思考,以人為本,實現“零距離”服務。以病人滿意和贏得病人的依賴作為我們的服務目標,穩定和健康發展醫院的醫療市場。

(四)建立醫療損害保險制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醫療損害賠償的數額也在不斷擴大,醫療機構承受的特殊職業風險日漸加重,若任其發展必將導致醫療機構和醫生產生強烈的自衛防範心理,造成心理緊張,對醫院的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不利於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和醫患關係的和諧。建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由醫患雙方均參加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無論對醫療機構還是對患者方都會帶來實效,有利於醫患雙方利益的協調平衡和醫療事業的長足發展。

(五)醫療機構要聘請法律顧問

醫療糾紛訴訟的增多,既影響了醫院的聲譽,又幹擾了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還有可能影響其他患者的治療,甚至造成新的糾紛或事故發生。為能夠專業地、客觀地、高效率地解決醫療糾紛案,醫療機構應該聘請法律顧問或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法律調查報告15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雲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僱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雲段西大橋上時,由於該車右後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佔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雲交通大隊接報案後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於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並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後調集,攔截了1輛剷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雲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後由於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後,廣源貨棧在密雲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後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雲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雲交通大隊於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餘元。

二爭議焦點: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剷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雲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餘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採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雲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採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於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採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國道密雲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餘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4月分別作出(20xx)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於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xx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為:

(一)交通大隊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為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於該車右後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並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於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後,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餘隻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線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排程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週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徵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採取的清理現場的行為方式也並無不當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採取的必要方式。由於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徵用,呼叫剷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採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後人們坐在房間裡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後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採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採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麼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後,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採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三)對清理現場過程中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財物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國家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於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於行政職責或義務範疇,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出於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於那些出於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交通民警處置交通事故現場,為了搶救傷者有時會造成事故車輛的二次損壞;有時為了道路暢通,不得不採取解體事故車輛的等方法,這當中都不可避免會給當事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對這種損失,交通管理機關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瞭解,我國即將出臺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將這種由於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公共利益受損,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清理的,有過錯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清理費用。如果當事人無過錯,行政機關對其遭受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此案中,原告由於自身過錯致使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側翻,使其車載財物遭受損失,清理的過程中再次造成損壞,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後的貨物存放在停車場,由於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貨物發生部分丟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多因一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承擔適當行政補償。

在當今依法行政,國家強調最大限度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法治大環境下,如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調動最快捷,最科學的人力,物力資源清理事故現場,減少事故當事人的損失,更合理地兼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會效益,是交通管理機關不斷思考和總結的一個重要課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