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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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後撰寫的。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通用8篇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1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的現代化法治程序直接影響了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而現實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落後,農民多數法律意識淡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這一歷史性命題面前,農民的法律意識無庸諱言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從總體上講,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是以淡漠為其表象特徵的。

一、農民法律意識淡薄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然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於至上的位置。人們不瞭解也不願意瞭解法律,依然傾向於用非法律方式解決問題,農村秩序的型構與維持所需要的具體素材是長期的鄉間生活所供給的,諸如“族外交涉”、“差序格局”和“愛有等差”,除非萬不得已,它一般不會主動邀請國家正式法律的介入。

與輕法意識“相映成趣”的是,在農民心中既“輕法”又“畏法”。這不能不說與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密切相關。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罰化,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最鮮明特色。這種傳統法律文化反映到人們的意識觀念上,導致了對法律的狹隘認識。時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視為“罪犯”的同義語,而國家倡導法治,老百姓想到的並不是通過法治,實現權利,而是想到“嚴打”,要“從重、從快、從嚴”,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人們對苛刑的畏懼心理。

“知足者長樂,能忍者自安”是我國廣大農民的生活格言。在他們看來,遭遇不幸怨不得別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訴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為好人所不恥。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人們訴訟觀念已經有了很大變化,越來越多的人已經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糾紛逐漸傾向於訴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當多的人缺乏訴求意識,缺乏尋求法律救濟的主動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們也會採用“和為貴、忍為上”的方式來處理,寧可委曲求全,也不願走向法庭,更不會主動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

二、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1.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誌這些傳統媒體仍然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佔到了被調查人數的75%;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佔到了總數的15. %;以網際網路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佔到了總數的10%。

通過觀看電視節目,可以獲得與自己的生活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種資訊,及時把握環境的變化。監測環境是人們觀看新聞節目的主要動機,但其他型別的節目也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滿足人們的這種資訊需求,如收看家庭電視劇同樣能夠使人們感受到社會生活狀況及其變化。現在社會上普遍關注的問題仍然是農民工權益的問題。由於法律意識的缺乏,使得一些農民工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並不知道自己應該怎樣維護。無論是討薪、合同的簽訂還是職業病的治療上,農民工單薄的法律意識在面對這些問題上都顯得蒼白無力。但由於近些年來,這類法律報道的增多,我們可喜的發現類似這樣的事件發生的沒有以前這樣多,國家不斷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保護工作,而農民也在大眾傳播中不斷豐富自己,漸漸走上自己的維權之路。

2.提高執法者的素質,杜絕執法者在農村執法中徇私枉法、違法執法、濫用執法權等現象。這些現象對農民正確樹立法律意識有極大的危害。經過長期艱難的普法教育使農民形成的對法律的正確認識及信任,往往會因為一些錯誤處理或枉法行為而喪失。

3.重視司法執法的“示範”作用 通過正確的司法執法行為引導農民樹立法律意識,使農民將法律與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社會活動結合起來。

4.農村普法活動要有針對性農村普法活動應與農民所參與的社會、經濟、生活活動相聯絡。在普法內容選擇上,要儘量與農民的生活實際結合起來。例如,把農村比較常見的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借貸糾紛、繼承和贍養糾紛、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處理辦法作為普法的重點。在普法形式上,要改變過去灌輸式的說教方法,應當採取以案說法、法制文藝表演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注意發揮電視、廣播等直觀性、時效性強的普法媒體的作用

5.發展市場經濟,使法律成為農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是,獨立的個人或利益集團得依市場、靠契約關係進行活動,市場、契約關係促使個人主體化、社會關係複雜化。這從兩方面對培育農民的法律意識給予支援:一是市場經濟打破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制,斷絕了傳統宗法習俗對人們道德觀念的束縛,為人們的精神解放創設了社會條件。二是市場經濟無時不把人們拋入複雜的社會交往中,迫使人們時刻不得不考慮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自覺提高權利意識。基於此,只要我們建立起健全、發達的市場經濟體系,使其成為農村的主導性經濟模式,也就具備了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社會基礎。

6.增強國家法的親和力。立法機關在指導思想上一定要樹立起農民權利保護意識;在立法程式上要貫徹群眾路線,讓立法走向民間,走入民眾;在立法技術上,必須考慮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薄弱的法治傳統,注意國家法是否與民眾的習慣心理和行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農民的呼聲。

總之,要消除幾千年來封建意識在農民思想中的積澱,使農民樹立正確的民主意識和法律意識,對農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內容更新的基礎上反覆進行,使農民能夠適應更發達的經濟條件下的法制環境。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與其自身素質、社會環境都有直接關係。在改善農民學習、運用法律知識的外在環境的同時,要不斷提高農民的自身素質。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注意將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科學技術素質、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結合起來。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2

一、前言

農村問題是我國的發展和建設中最基本的問題,“沒有農村的法治化就沒有整個中國的法治化”,農村的法治化建設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主要環節。而農民法律意識的現代化又是實現農村法治化的關鍵和核心,沒有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意識的支援,是不可能真正實現農村法治化的。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農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總的說來,現狀還不盡人意,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的狀況並不令人樂觀。

二、基層農民的法治基本情況

(一)法律意識有所增強,開始信仰法律

從我瞭解到的情況來看,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人們都在有形、無形之中有了一種意識,就是遇到糾紛、權利受到侵害時,會多考慮集中解決方法,而很多時候會想到運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河口村的一位陳姓建築工,他是農民工,年齡54歲,家裡負擔也比較重,還有個上大學的孩子要他供著,對於這種農民家庭,供一大學生是比較困難的,就靠這麼一點工資,據他說,也幸好現在建築工資提高了些,因此還算不是很窮。到年末了,其工資還有被拖欠的,為了拿回拖欠工資,他們已經不像以前建築工人那樣把建築工地上的東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樣帶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闆鬧事了,索回工資。

而是,先跟建築老闆商議、交涉之後,見未果就去找區政府,請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資。當時,他們還有一種想法就是如果實在不行就是會去法院對建築老闆提起民事訴訟。基於這種認識我相信,現在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相信法律是解決爭議,維護權利的重要方式,便開始信仰法律了。對這點我感到很欣慰因為我們國家封建時間太長,受歷史影響,能夠樹立法治意識,即使不是很深已經很不錯。

(二)對法律知曉不夠,認識不足

農村人基本是不知道多少法律的,只是通過電視,或者一些法律宣傳活動,普法教育活動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他們有很多人對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認為法律只是給有錢、有權勢的人準備的,總結起來就是為有地位的人準備的,一般的農民根本就得不到什麼好處,只要有錢,也只要給錢就會有相對輕的結果,就能贏得官司,平頭老百姓因為既沒錢也沒有地位,所以總是吃的啞巴虧。

這種看法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目標是種曲解,對法律認識不到位,這樣對法制建設產生影響,偏離正常法治軌道,對我國深入實施依法治國產生不良影響。

(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較少

廣大農民雖然對法律有了一些瞭解,也知曉了一些法律知識,也稍微增強了法治意識。但是,真正會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的糾紛、維護自己的被侵之權的人很少。通過調查走訪,瞭解到一個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大坪村村民,其要求行為人支付醫療費是通過聯合親戚朋友,強制威脅行為人賠償的。據說,一些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是和行為人私下協商給點錢了事的。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禁止私下解決即私了。私了解決起來更迅速,但是,這樣的話容易引起打擊報復,相互之間,由於威脅或者忍氣吞聲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裡不平衡,容易引發之後一系列的不良潛在的影響。而且,私了,賠償的數額很多要麼具有敲詐性,要麼就是讓受害人受損。儘管如此,他們還是不願意讓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干涉。

(四)農民提起的訴訟少

我在法庭瞭解到,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雖然在增多,特別是民事案件增多,這說明人民越來越接受司法解決爭議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增強。後來我才發現那些提起訴訟的原告很少有農民的,聽法庭內部人說就民事案件,農民提起訴訟比例不足民事訴訟的17%基本都是些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居民。這也說明了,農民中的

法治建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五)農民對運用法律解決爭議心存恐懼

經過多年的法治建設,廣大農民雖然意識到了,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但是,在他們心中人仍就認為法律並不是最好的途徑。因為在他們看來,打官司容易引起對方的打擊報復。因為在我們農民心中,一向喜歡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後果,所以特別是在對方或者對方的親戚朋友,有些權勢,會利用聚集眾人暴力威脅,那勢必對今後的生活引起不良影響。

三、原因簡析

(一)觀念上不願打官司

在農村生活久了就會發現,農村受傳統的思想影響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國家機關干預他們的生活,特別是司法機關干預他們的糾紛。

(二)司法工作人員及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素質不高

由於基層很多司法人員專業素質不過關,很多都沒有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因此他們中很多人,素質低,辦理案件是容易出現錯案,同時很多司法,職業道德素質也比較差,沒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審查合理解決糾紛,相反很多人還利用職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把這種機會當作是發財機會,到處收受錢財。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拋於腦後,給農民造成不良的影響。

(三)法律意識不深,對法律知之甚少

法制宣傳不夠,農民們對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沒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沒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識,很多農民遇事,首先想到的並不是用法律來解決,而是用比較慣常的手段,鬧或者威脅。這就足以說明農民不瞭解法,也沒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識。

四、相關對策

為了真正貫徹黨和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設,特別是加快基層發展,提高農民法制意識。政府得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提高他們的收入。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使他們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財產,以便於他們負擔各種司法費用,以及相關因運用法律而產生的各項支付。然後,應加強對從事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工作有關的服務人員的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提高辦案能力。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們職業道德水平,使他們真正樹立公正司法,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權謀私。還有,對司法機關進行改革和監督,加強管理,加大簡易程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對舊案、積案的處理正的基礎上儘快結案,及時解決爭議。其次,應該加大法治宣傳,加強法治教育,發揮各種媒體宣傳作用,引導農民去學習法律,增強法治觀念,增強運用法律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同時也去積極監督其他主體守法。

在法律意識還很淡薄的農村,農民法律意識的養成註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只有農民具備了應有的法律意識,也只有農村實現了法治,我國才能真正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巨集偉目標。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3

調查物件:村民、村幹部及個體經商戶

調查目的:瞭解農村普法現狀,找出解決辦法。

調查方法:問卷調查、現場訪談

調查地點:侯寨鄉所轄四個行政村

調查時間:20xx年10月11日-11月20日

前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全社會範圍內開展了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與過去相比,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些成績與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識仍然處在較低水平。特別是是當前本土的農民法律意識,亟待認真分析和總結。

調研中發現問題及解決辦法:當代中國,仍然是一個有著9億農民的比較典型的農業國家,塑造當代中國農民的現代法律意識,推進其現代化程序,是社會主義事業,特別是實現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

關於權利意識的調查:

公民意識說到底是一種權利意識──政治權利意識。

問卷中設計了三個問題,以人身權為視角考察了村民們對自身權利的認知程度,回答情況見表1:

第一個問題要求較高,它考察村民們是否意識到了“法無明文規定即可為”。完全意識到這一點的人數為約40%,對這一點比較模糊的也有約40%,有20%村民的理解與這條現代法治基本原則的內容恰好相反。看來村民權利意識不段提高的同時,還留有“義務法”傳統的烙印。

第二個問題中,只有1%的村民選擇了“聽父母的”,這表明幾乎所有人已經意識到當事人擁有婚姻自主權,父母再也不能包辦子女的婚姻了。但66%的“看誰有道理”的答案也告訴我們:人情──這個傳統社會遺留的倫理因素在相當大的範圍內還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第三個問題表明絕大部分村民贊同“男女是平等的”。但約16%“各家情況不一樣”的答案又一次提醒我們“人情”這個因素的重要。雖然“人情”不必然與“國法”相沖突,但不能排除衝突的可能性,好在我們的調查中沒有發現種情況。

在遇到糾紛或麻煩時,農民們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一般不會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方式往往是他們迫不得已的最後一招。他們經常選擇的解決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內或是村內有威望的人調解。如果糾紛再大一些,就會去找村幹部解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通過民間調解方式和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農民遠遠多於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在農民的意識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領域。總之,不到萬不得已,農民們一般不會直接選擇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糾紛。相較法律而言,它們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協調可以解決的事情就沒有必要去通過法律解決。而且他們相不相信法律還另當別論。

當權利與權利發生衝突時,農民們會毫不猶豫的保衛自己的權利。那麼,當權利與權力發生衝突時呢?我們的問卷中還有這樣的問題,表2是村民們給出的回答:上面的分析告訴我們農民的政治權利意識總體較底,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那麼,農民的權利意識的其他方面的狀況又如何呢?

關於訴訟意識的調查:“沒有救濟便沒有權利。”在現代社會,訴訟是救濟權利、解決糾紛的最正規途徑。而在傳統社會,人們習慣於一種“無訟”的社會生活,把到司法機構打官司的人視為“敗類”,而把司法機構視為破壞既定和諧的不祥之物,是“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可見,人們對訴訟的認知度、評價度、參與度是反映其法律意識的重要方面。我們的問卷中有這樣的問題,表3是回答情況:

從表中可以看出,侯寨鄉的農民,已經不認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了,有90%的人認為這是“正常的”和“值得鼓勵的”。同時,70%以上的人認為“打贏官司主要靠自己請求合理合法”,這表明了他們對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利的信任。二三兩個問題表明在知識層面上,大多數村民對通過訴訟可以解決問題的範圍以及刑事案件不能私了是比較瞭解的。但只有48.1%的人認為親友之間借錢需要寫欠條,這表明村民們保留證據的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絕大多數糾紛在非訟程式中得以解決的事實也是侯寨鄉農民對訴訟參與度不高的原因。一般民事糾紛在訴訟開始之前,要經歷基層調解(村調解主任或村長的調解)、鎮調解(法律服務所或綜合治理、調解委員會領導小組的'調解)、法院庭外調解三個調解過程。越溪鎮法律服務所的老張不無自豪的告訴我們:去年他處理糾紛26起,只有3起最後鬧上了法庭。看來,幾千年傳統文化烙印在中國人心靈深處的“息訟”觀念,就連這位有著法律大專文憑的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從骨子裡徹底拋棄。

總結:

目前,農村接受法律知識的渠道還較單一,法律知識面還較窄,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的人還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輕人、老年人佔較低的比例,農村普法的形式還停留在集市上的宣傳單。上述情況表明,要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多管齊下,既要政府主動安排,還要民間的積極組織,既要農民主動去學,還要以案說法,通過多種形式使農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法律知識武裝大腦,既要使農民養成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識。因此,我們不僅要大力實施普法下村,還要使其成為一項制度加以落實。

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是導致農民法律意識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所以農民們才會對法律有很多的不解與迷惑。也導致了他們不信法、不用法。如此一來,便形成了很嚴重的惡性迴圈:由於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則更加導致了農民不去學法,不去了解法。農民對於法律知識瞭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瞭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膚淺的層面上,甚至根本瞭解的就是錯誤的資訊。要在農村全面實行法治,必須將現代法律意識的培養、法治精神之建立,作為農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環節。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4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一直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全域性性和根本性的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作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戰略決策,這是黨中央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域性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新農村建設離不開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則是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基礎性環節。筆者結合目前常州市新農村建設的實際情況,深入調查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並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製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於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瞭解法律的含義,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心理結構。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於門外的,更傾向於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

二是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盛行。雖然我國早已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在我國農村地區仍然有許多人或多或少存在著有法無法一個樣的法律虛無主義觀念。筆者在農村調查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瞭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三是權利意識淡薄。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於法的政治統治功能,法律工具主義色彩比較濃重,而忽視了法律維護農民權益這一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民不與官鬥”、“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於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於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法治化程序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佔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經過四個五年普法宣傳教育,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總體來講還十分淡薄,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文化素質低下,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於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查過程中,發現現在農村40歲以上的人群學歷在高中以下的佔86%,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佈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程序。

二是傳統思想的影響。眾所周知,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儒家政治文化觀念根深蒂固。雖然自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以後,西方的民主科學思想逐漸傳人並影響國民的觀念和生活,但直到現在,在我國農村地區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於人們仍主要生活在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關係中,傳統的“無訟”、“和為貴”思想及家族意識等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態度。遇到矛盾糾紛時,或忍氣吞聲,或依靠有威望的長者或村幹部依鄉規民約來解決。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訴諸於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佔據著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不少農村基層幹部法制觀念淡薄,頭腦中“人治”思想作祟,認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卻不受法律的約束,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這種現象進一步加劇了農民對法律價值的非認同感。

三是農業立法的相對滯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先後頒佈了一系列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我國農村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援。但總的來講,農業立法還相對滯後,立法質量不高,層次較低,很多規範原則性太強,配套法律法規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農業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輕權利保護的傾向仍很嚴重,立法無法充分反映農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們自覺遵行,必須使主體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達自身需求為前提的。這樣的農業立法現狀必然會妨礙農民對法的作用的正確認識,難以產生對法的信賴心理,這也是我國農村社會法律價值感無法得到認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於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五是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係。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於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三、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途徑

(一)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提高農民文化素質

如前所述,文化素質低下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質與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發展農村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發展農村教育首先應該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當前,農村教育資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資金投入在城市,而農村則是少之又少。據有關部門統計,擁有總人口數70%的農村,卻只有10%的學校;農村適齡兒童的入學率只有80%,而城鎮達99%;農業勞動者中的文盲佔全國文盲總數的94%,而且每年以200萬人的速度增加。針對這種情況,加大農村教育投入勢在必行。近年來,農村義務教育問題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並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視,教育投入增加了,農村的義務教育才能有較大發展。農民的文化素質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識的提高才有了基礎。

(二)加強農村立法工作。健全適應新農村發展要求的農業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律執行的前提和起點,依法治農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農民法律意識,也必須先有良法可信。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強農業立法工作,是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舉措。加強農業立法,首先,應對已有的農業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對不適用的法律法規加以廢止或修訂,對一些過於原則性的法律法規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一些立法過程中的盲區,及時制定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使農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夠有法可依。其次,農業立法應改變過去重管理輕權利保護的傾向,切實反映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只有想農民之所想、急農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農民對法律的關注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當民眾從現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歸屬感時,就會對法律充滿信任、尊重,覺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會自覺守法、忠心擁護法乃至以身捍衛法。而當民眾從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壓抑、恐懼、冤屈、暴力、顯然的不公平,他又怎會信任、自覺服從並且忠心擁護與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條文或命令呢?”最後,農業立法應體現鄉情。在農業立法過程中可以學習和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但更要體現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在進行農業立法的時候,既要考慮到我國農村地區經濟相對落後的現實,又要尊重那些已經存在並長期影響老百姓生活的習俗、習慣等“民間法”,考慮到農村的鄉情鄉俗;否則,一味強行將現代法律制度引入鄉土社會,可能適得其反,引起農民的反感。正所謂:“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因此,在進行農業立法時,應深入農村,進行調查。

(三)加強農村執法工作,提高法律執行成效,樹立法律的權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來後能否發揮其作用,樹立法律的權威性,並得到老百姓的信任,關鍵在於法律能否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貫徹執行。法的執行決定著人們能否通過此過程得到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體驗,而價值體驗的狀況又直接影響到人們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形成。因此,加強農村執法工作,提高法律執行的成效,就可以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針對目前法律在我國農村的實施現狀,要提高法律的實施效果,首先要深化農村的司法改革。由於傳統的“厭訟”思想和現實因素的影響,鄉土社會的司法狀況令人堪憂。鑑於這種情況,必須進一步完善涉農案件的審判和監督機制,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本著方便農民訴訟的原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簡化立案程式,減免訴訟費用,加強法律服務,縮短辦案期限,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審判監督,公正妥善地解決各種涉農案件和糾紛,使農民從司法活動中得到實惠,從而從內心認同法律,樹立起對法律地信仰。其次,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的行政執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義是各級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依法治農首先要依法治官。因此要加強農村的行政執法工作,首要的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行政執法隊伍,塑造良好的執法形象。為此要加強農村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的培訓和考核。最後,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執法機制,加強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保證農村執法工作順利實施,促進執法公正和執法為民,使農民在良好的執法環境和氛圍中認識到法律的價值,體會到知法、守法的好處,逐步樹立起對法的好感和信任。

(四)創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實效性

普法是法治的基礎,普法教育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礎性工程。經過多年的普法宣傳,農村法制建設和農民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進步,但由於普法工作實效性較差,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和不足。因此,要創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強普法的實效性。加強和改進農村普法工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普法內容要創新。普法內容要突出重點,加大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力度。法制宣傳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上,更重要的是要讓老百姓理解各種涉農法律法規的本意和精神實質,特別是要讓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後的救濟辦法。從而維護其合法權益。二是普法物件要有突出。首先要突出對基層農村幹部的法制教育。農村幹部直接同農民打交道,他們能否嚴格依法辦事,直接關係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到農民對法律功能和價值的評判。因此要加強農村基層幹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樹立起依法辦事、依法治農的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農村各項事務。可集中對農村基層幹部進行法制培訓,嚴格考核,並以此作為選拔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其次要抓好農村在校學生的普法教育。孩子是農村的未來,是新農村建設未來的依靠力量,法制教育要從小抓起,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要充分發揮學校的主陣地作用,將普法教育納入學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課教學。三是普法的方式方法要創新。現行的法制宣傳仍然是一種政府主動策劃實施,農民被動接受的模式,方法單一,流於形式,鮮活度不夠,不易為廣大農民群眾理解和接受,效果不明顯。因此要改進和創新農村普法的方式方法,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採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諮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於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於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只有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針對性,不斷拓展普法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才能增強農村普法工作的實效,真正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5

一、當前大學生法制意識的現狀及分析

為了深入瞭解大學生的法制意識狀況,我們在浙江農林大學的學生中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了問卷100份,回收95份,有效回收率為95%。對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後,我們得出如下結果:

(一)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法律知識知曉程度不高。

在調查中,對“你對自己掌握的法制知識程度的評價”的回答中,只有5%的學生對自己所掌握的法制知識程度表示滿意,可見當代大學生對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認識程度普遍不高,法律知識水平也相對較低。在“你知道我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以下哪一部法律?”的調查中,仍有15%的學生認為我國的根本法不是憲法而是其他法,可見對這一基礎的法律知識還有學生不太瞭解,雖然大學裡我們學過一些法律基礎知識,但大多數學生都只顧及自己專業的學習而缺少對法律知識的關注,我們說知識是觀念的基礎,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的積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觀念,已受到較高水平教育的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卻不容樂觀。

(二)法律信仰不高,沒有形成法律習慣

在調查中,被問到“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只有31%的少數有過維權經歷,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學生缺少踐行法律行為,沒有形成法律習慣。回答“當您權利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時,只有26%的學生會想到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大部分學生首先想到的是通過關係來解決,但也有10%的學生會採用武力或者是忍氣吞聲。可見,大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更加傾向於通過人際關係來解決問題,這是法律信仰不高的體現,這種靠人際關係的觀念在大學生中普遍盛行,這種扭曲的觀念不利於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建設,這值得我們反思。有些學生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採用武力的手段來討回“公道”,導致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對法律有所關注,關心中國法制,但對法制現狀缺乏信心

對“在你的印象中,法律與你的生活的關係是”的回答中,有47%的學生認為關注時事新聞能感覺到法律與生活的關係和21%的學生認為時刻關注法律事件,能感到生活處處與發現法相關,可見大學生對法律還是有所關注,但很少的同學從法律事件中關注法律,只是從一些時事新聞中感受法律。被問到“你認為現在我們國家的普法力度夠不夠?”,有68%的學生認為我們國家當前普法的力度還不夠,很少有同學認為普法力度這件事表示無所謂,可以看出,法治社會是大學生的追求,對國家的法制建設還是很關心的。被問到“你認為我國法律不能有效執行的原因是”,居然有78%的學生認為是由於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以及一些領導與幹部不守法。可見大學生現在的法制現狀表示不樂觀,官員不守法的風氣影響到了法律的威嚴和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官員沒有起到表率作用,使得普通民眾失去了對法律的信心。在“你相信法律途徑能夠真正幫你解決問題嗎”的調查中,有57%的學生認為只能解決某些事情,甚至31%的學生認為走法律途徑只會使問題進一步惡化,可以看出我們學生對法律缺乏信心,在大學生心中法律不是能很好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法制的現狀,他們對法律缺乏信心,因而很少有人訴諸於法律,可見,大多數人選擇依靠人際關係解決問題和執法機關自身執法不嚴以及官員不守法社會環境對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形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法制現狀缺乏信心。

(四)對公檢法等執法機關的印象較負面在“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執法機關,你的態度是”的調查中,有10%的學生不信任,36%的學生除非不得已,不跟他們打交道,對公檢法等執法機關的信任度只有52%,沒有充分的信任。

由此也可以看出大學生對這些執法機關不太瞭解,對這些部門抱有一種畏懼的心理。在“你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有效的”的調查中,認為應該群眾監督有效的多達89%,而媒體監督與黨委,政府等領導監督的分別為78%和57%,只有少數人認為執行機關的自我監督是有效的,可見大學生對執法機關內部機關監督表示不滿意和缺乏信心,更加相信用群眾和媒體來監督這些機關對法律的執行。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當前大學生的法制意識並不樂觀,法律意識水平還很低,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更傾向於用人際關係來解決問題同時對法律的關注程度還不夠,同時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引人思考,要探究其多方面的原因。

二、大學生法制意識提高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執行機制,加強道德規範建設,創造有利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範人物和典型事蹟,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高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網路。

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升他們的法律素養,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家庭、社群以及整個社會的各個層面的系統而複雜的教育工程,它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個長遠的規劃。因此,需要全體社會共同關注,需要各個環節緊密配合。首先,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主陣地的學校,必須實施依法治校,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其次,家長要注重對自己孩子的瞭解,配合學校教育,並且注重給孩子良好的薰陶;司法機關也應該有重點地與大學定期聯絡,加強校內的司法宣傳教育;政府職能部門則應力所能及地為大學排憂解難,要切實採取可行的措施,優化社會大環境以及校園環境。

(三)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加大普法力度,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學校應當積極拓展法學選修課的開設門類和開設範圍,以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使學生從理性的層面對整個法治、法律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個巨集觀把握,組織大學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錄影,請有關辦案人員或著名法學專家來校開講座;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親身體驗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程式,瞭解我國的審判制度;組織學生到監獄考察參觀,通過服刑人員現身說法,使學生受到生動且深刻的法制教育;開展“模擬法庭”活動,通過大學生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訴訟程式,震撼心靈,提高守法意識;組織一些有關法學方面的知識競賽,加大普法的力度,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的大學生。

(四)司法機關應該建立法律公信度,提高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度

不斷暴露的司法不公問題,司法腐敗現象,領導與幹部自身的不守法,使得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度急劇下降,法律的信任危機越來越嚴重。因而要加強公、檢、法機關的規範化整治,執法機關自身做好表率,加強對腐敗的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尊嚴,確保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堅決杜絕“走後門”、“拉關係”等不良風氣,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依法辦事的觀念,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從而讓大學生樹立更加正確的世界觀,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而不再是以為的依賴人際關係,建立法律的公信度是法治程序的關鍵一環,有利於普法在大學生中的深入。

結語: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其個人的成長,中國的法制化程序具有深遠的意義。當代大學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生力軍,他們的綜合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如何,關係到我國法治建設能否順利推進。針對目前大學生普遍缺乏法制意識,對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成為了一個重大的時代課題,而且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需要黨和國家的支援,還需要家庭、學校與社會的通力合作,有效調節社會資源,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出一個有利於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的良好環境,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實現良性發展,使青年學子成為一個有理想、負有社會責任感、誠實守信、綜合素質較高、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才能為社會輸送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跨世紀人才,才能促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的繁榮與發展,才能實現國富民強的巨集偉目標。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6

第一章調查的主要說明

1.1調查專案背景

調查當前中國農民法律意識的一般情況及其特徵,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性及其方法,最後就農民相對落後的法律意識與當前法律的衝突等提出一些建議。農民法律意識狀況任何是衡量農村法制建設的重要標誌。本次調查報告以河源地區農民為調查物件。通過調查,分析該地區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以利於提出了推進農村法制化程序的思路,為解決“三農”問題構建良好的法律環境。

1.2調查目的

在遇到糾紛或麻煩時,農民們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一般不會用法律來解決,法律方式往往是他們迫不得已的最後一招。他們經常選擇的解決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內或是村內有威望的人調解。如果糾紛再大一些,就會去找村幹部解決。在遇到糾紛時選擇通過民間調解方式和通過行政方式解決的農民遠遠多於選擇通過法律來解決的。用法律來保護自己,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在農民的意識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領域。總之,不到萬不得已,農民們一般不會直接選擇通過法律方式來解決糾紛。相較法律而言,它們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協調可以解決的事情就沒有必要去通過法律解決。而且他們相不相信法律還另當別論。

全社會要樹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圍。按照著名法學家蘇力的觀點,信仰法律並不是一個只要下決心信仰就能信仰的,而是體現為一個過程,或者說是在一系列社會活動、經驗、感受之中而達到的“皈依”。我們不能僅僅靠論辯、靠灌輸“法律必須信仰”,“對法律應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們信仰法律,而必須以實際的法律運作使他們感受到“還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具體到農民的法律意識,決不是靠法律的嚴酷與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強迫、壓制與威脅。它們只能使村民產生敬畏感,關鍵是我們的農村、農業立法要體現農民的情感,維護農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要使普法下村成為一項制度予以貫徹執行。目前,農村接受法律知識的渠道還較單一,法律知識面還較窄,主動學習法律知識的人還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輕人、老年人佔較低的比例,農村普法的形式還停留在集市上的宣傳單。上述情況表明,要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多管齊下,既要政府主動安排,還要民間的積極組織,既要農民主動去學,還要以案說法,通過多種形式使農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用法律知識武裝大腦,既要使農民養成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識。因此,我們不僅要大力實施普法下村,還要使其成為一項制度加以落實。

1.3調查範圍與方法

(一)抽樣範圍

本次調查針對本區農村各年齡人口,被調查的物件主要為我身邊的朋友,家庭,同事,村民等進行調查。

(二)抽樣方式調查方法農民法律意識問卷調查採取了簡單隨機抽樣方式。

農民法律意識問卷採取了留置問卷、個別訪談的調查方式。

調查表(見第14頁)

第二章農民法律意識調查報告

2.1引言

農民法律意識是指農民對法律的思想、觀點、知識、心理的總稱。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體現為農民學習、理解、掌握和遵守的心理狀態和行動。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法制化程序的加強,廣大農民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認識愈來愈明確,整體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儘管法制建設在農村中收到許多成效,但這與依法治國和徹底解決“三農”問題的要求還有較大距離,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問題還相當嚴重。據媒體先後報道:在河源市某村的村委會換屆中,有的村民以10元的單價出賣自己的選票;在白水縣有個別果農因討不回果款而自尋短見;在龍川縣有兩位農村婦女撿到一萬二千元現金,因分配不公而跑到鄉派出所要求明斷的。凡此種種事實,都暴露了農民在法律意識上的欠缺,這已成為制約農村法制化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瓶頸,是影響黨和國家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難題之一。

2.2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分析

農民的法律意識問題一直是法律界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的熱點之一。為了切實瞭解當前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態,研究農村法制化程序中的難題,我於20xx年1月對河源地區進行了農民法律意識專項調查。調查問卷以法律常識為主,設定了16個基本問題,主要調查農民對法律性質,法律維權的途徑,以及對一些基本法律現象的看法。本次調查有以下特點:

1.調查問卷的題目設計簡單明瞭,符合農民的實際。

2.參加調查時走街串巷,深入田間地頭,深入農民家中,獲得的資料資訊可靠,聽到了農民朋友真實的訴說和心聲。

3.參加調查的學生走遍了5個縣市,深入到50多個村莊,接觸了200多位農民,調查的覆蓋面較廣。

4.調查的策劃和安排始終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整個調查過程有始有終,成效顯著,調查結論對當前解決“三農”問題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本次調查共發出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95份。通過統計分析,我們認為當前農民法律意識的基本現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廣大農民對法律的需要非常強烈,急需學會用法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每一種社會現象產生都和社會的需要分不開的,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也不例外,其產生以後也是為一定社會生活服務的,評價一個法律部門的實際價值關鍵在於它是否為社會所需要。調查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必須瞭解農民對法律需要的程度,為了此問題的調查,我們設定了兩個調查內容:

調查內容一:你認為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法律?統計結果:近60%的人認為很需要,22.5%的人認為需要,還有13%的人認為不需要,約4.5%的人認為無所謂。

調查內容二:你認為農民最需要了解什麼法律?統計結果:12%的農民認為需要民法,5%的人認為需要合同法,約6%的人認為需要刑法,約13%的人則選婚姻法,近70%的人認為都需要。

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隨著市場經濟的引入,廣大農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中迫切需要法律知識,大多數農民已認識到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認識到日常生活與法的關係,他們渴望瞭解各種法律,渴望用法律解決日常生活的各種糾紛。出現這一可喜變化的原因有:一是中央和各級政府多年來普及法律、宣傳法律的結果,使法律基本深入人心;二是農村改革使農民接觸和碰到許多複雜問題,使他們體會到必須有大家共同遵從的“遊戲規則”,法律便是最重要的規則之一;三是隨著公眾媒體的普及,農民朋友的視野也不斷開闊,他們也能看到和聽到外面的世界,從這中間也感覺到法律在人們生活中的公正和權威。這種現象表明,我國農民對於法律的不再是一種茫然,不再是認為法律可有可無。

2.現實中農民對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識現狀令人擔憂。從以上的調查中,我們知道法律已經成為農民迫切需要,但現實中農民對法律瞭解的程度確實不入人意,很難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很難正確地在生產生活中運用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以致在實際中陷入認識的誤區和行動的困境。

調查內容三:法律的職能是什麼?統計結果:53.2%的人認為是打擊犯罪;30%的人認為是保護人民;16.8%的人認為是其它。

調查內容四:你認為現實生活中最嚴重的犯罪是什麼?統計結果:62.1%回答殺人,7.6%的人回答販毒,27.5%回答是貪汙、受賄,2.8%認為是其它。

調查內容五:你認為誰最應該守法?統計結果:33.6%的人回答是幹部;27.6%的人選擇黨員;33.3%的人選擇公民,6.4%的人選擇大學生、軍人。

調查內容六:當你的親人犯罪後,下面哪個做法是你選擇的?統計結果:7.4%回答檢舉揭發,1.6%回答幫助其趕快離開,73.9%回答勸其自首,7.1%回答任其自然。

調查內容七:你認為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之後是否是合法的夫妻?統計結果:43.2%回答是,56.8%回答不是。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對法律的職能認識還不到位,有相當一部分簡單認為法律就是打擊犯罪,這隻看到了法律懲罰性的一面,而對保護人民的本質屬性還認識不清。大多數農民對於守法的主體認識模糊。在調查中,一些農民朋友講:“領導幹部手中有權有勢,應該帶頭守法,”這話有一定的道理,但並完全正確,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守法應該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後的問題。對於最嚴重犯罪的回答,雖然有62.1%的人回答的殺人,但是,他們判斷的標準只是靠道德和人之常情,而不是現行的法律,他們也沒有認識到販毒,貪汙、受賄給社會和人們帶來的更大的危害。至於親人犯罪該採取什麼辦法和合法夫妻是否要結婚證的問題,農民存在的糊塗觀念和錯誤做法主要還是受落後愚昧觀念的影響。

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也和政府沒有深入地宣傳、推行法律有很大的關係。從19xx年以來,國家已經開展了4個普法的5年計劃,其成果是顯著的,但是對於農民來說,只是粗略瞭解了法律的作用和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一些法律條款,但對於法律到底是什麼,法律的具體內容如何他們並不瞭解。在最基本的婚姻問題上,他們知道有婚姻法,但並不知其具體內容,甚至有些連最基本的結婚年齡的規定也不知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就是合法夫妻。對於法律認識的誤差,導致在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他們很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大多數農民對法、權關係認識有所偏差,法制觀念淡薄。中國兩千年的封建人治社會,使得“權力至上”的觀念在中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農村社會過去主要是靠權力(如長老權力、政府權力)來統治管理的,因而,法律對農村的較大介入,首先便要碰到權力的挑戰,要了解農民對法律的評價,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農民對法律與權力二者的態度。

調查內容八:你認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如何?統計結果:約44.7%的人認為法大於權,21%的人認為權大於法,約32.3%的人認為權法並重,1%的人認為互不干涉。

從調查結果來看,有部分農民對於權與法的關係有了正確的認識,但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人不能認識到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正確處理好權與法的關係問題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方面。依法治國要求法律至上,但是,長期以來,由於人治思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廣大農民思想觀念中,權大於法的思想難以根除。這些問題不僅發生在一般的農民身上,更嚴重的是我們一些國家基層工作人員和村民自治委員會成員,根本不能依法行使權力,往往是以政代法、以權代法、以言代法。曾經發生過這麼一件事,一個村的治保主任在處理一起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之一提出了相關法律依據,此治保主任竟聲稱:“什麼是法,我就是法。”從這一例項足以可見,在民眾內心深處,法律遠遠不如權力在他們意識觀念中的地位。四.農民法律上的權利認識模糊,權利和義務意識較差。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可以說,法律就是以為主體設定權利和義務為目的,從對於權利與義務的認識狀況,以及對於權利和義務的態度上,可以看出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

調查內容九:你認為法律與權利的關係任何?統計結果:34.6%回答保障權利,32.7%回答限制權利,8.9%回答沒有關係,23.8%回答不知道。

調查內容十:你認為揀了別人錢包要報酬做法如何?統計結果:83.4%的受調查認為不合理,13.2的認為合理不合法,沒有人認為是合理的。

調查內容十一:社會生活中以下什麼事最重要?統計結果:68%回答孝敬父母,27.1%回答撫養子女,4.9%回答其他,沒有人認為尊重權利和自由。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對法律和權利的關係認識較為模糊,有相當一部分人沒有把法律看作人們行使權利的保障,有的甚至錯誤地認為法律是對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和剝奪。在實際生活中,他們還習慣於運用傳統的道德標準來判斷自己的行為正確與否。儘管他們對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種田納稅都有一定的認識,但還沒有上升到法律意義上,只是停留在一般的道德要求上。

比如,在以往的村民自治選舉中,有部分農民並不能認識到選舉是自己的一項合法權利,不能很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利,使選舉過程往往受宗族和血緣、邦族或者黑惡勢力等因素的影響,導致選舉結果並不能達到真正實現村民自治的目的。不僅對於民主權利如此,對於其他的權利他們也不能正確的認識和行使。對於揀了別人錢包要報酬做法,他們有83.4%認為不合法,13.2%的認為合理不合法,沒有人認為是合理的。顯而易見,他們對於這一問題評判的標準完全是道德操縱下,並沒有人問及法律對它作出了什麼樣的規定,自然不能依據法律規範此行為了。對於權利的認識尚且如此,在義務的認識上農民更加模糊。比如,在農民減負問題一直是我國目前農村問題的一個重點。但是,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中來看,農民合法的負擔並不是很多,但是,通過層層增加,到了具體的交費人身上就顯得難以承受,面對難以承受的費用,很少有農民對其收費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只是在自己難以承受的時候請求能否緩交,他們並不瞭解法律對自己納稅義務作了那些規定。他們履行義務的標準日常生活中是道德,國家義務上是行政命令,不能對法律義務產生一個正確的認識,這樣就導致他們難以正確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權意識淡漠,法律還沒有完全成為解決糾紛途徑的有效途徑。權利意識的模糊必將影響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能力減弱,致使有時遇到糾紛時並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化解矛盾,保護自己。

調查內容十二:當別人侵犯你的權利,你選擇什麼方式保護自己?統計結果:31.6%回答起訴,6.3%回答報復,34.5%私下和解,26.3%公家調解,1.3%回答其他。

調查內容十三:你認為被別人告上法庭如何?統計結果:42.2%回答丟人,31.8%回答正常,18.6%回答無所謂,5.4%回答其他。

調查內容十四:你對私了有什麼看法?統計結果:11.7%的農民認為合理,約11.2%的人認為不傷和氣,約27.5%的人認為難公平,約27.3%的人認為不影響名聲。

從調查結果看,農民儘管對法律的作用有一定的認識,但真的在生活中出現了矛盾和糾紛,又不願意到法院去打官司,有的寧願去選擇“私了”來解決問題。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傳統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在農民心裡形成一種“上法庭太丟人”的落後思想,總認為好人就不打官司;另外中國傳統文化的“吃虧”思想和“和為貴”思想還有一定市場,錯誤地認為寧可自己權益受點損失,也不願傷害相互的和氣,求得相安無事。二是訴訟成本過高,農民難以承擔。訴訟成本不僅包括相關的訴訟費用,還包括時間上的耗費。從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來看,民事案件一般在6個月內結案,對於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不願意耗費過多是時間。加上社會上的不正風氣,使農民害怕打官司。在調查中有的農民說:“公檢法大蓋帽,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難”的問題使農民不願意或者不敢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有的選擇沉默,有的選擇私了,有的甚至選擇報復,做了對社會、對家人、對自己不可挽回的損失。

3.農民獲得法律知識途徑少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主要原因。

調查內容十五:“對於報紙上公佈的法律,你讀過嗎?”統計結果:64.2%的調查物件回答沒有讀過,還有11.4%的回答從來不讀,只有23%的回答有些讀過。

調查內容十六:你瞭解法律的途徑是那種?統計結果:55.3%回答電視,18%回答報紙,12.4%回答政府執法,6.6%回答法院判決,7.3%回答其他。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服務於社會生活,那麼,要讓法律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讓民眾

2.3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滯後的原因及提高對策

2.3.1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滯後的原因

一、主觀原因:

1、農民群眾本身文化素質相對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村民對於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更多的農村村民特別是農村青壯年湧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婦女和小孩。而這樣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識字的佔據了絕大多數,他們不懂法律並且法律意識相當薄弱,所以這樣的農村村民較少參與普法活動。正是由於他們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對法律缺乏信任感,從而不會應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2、鎮、村雖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機構,但法制宣傳作為一種“軟指標”做與不做在短時期也沒有明顯的效果。在一些村幹部中,他們本身的法律知識就相當的薄弱,更別說讓其帶頭學法了。所以少數地方的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還僅僅停留在表面的應付檢查上。

二、客觀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農民百姓腦中已根深蒂固。

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廣大農民思想觀念中,權大於法的思想難以根除。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農民對國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強制性的一面,認為法律的主要職能是鎮壓,而相對忽略了法律同時還具有權利保護的一面。長期以來,就形成了政府的權利大於法律的思想認識。這種法律制度與封建文化思想之間的鴻溝,阻礙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2、法制宣傳隊伍力量薄弱

目前農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鄉(鎮)司法所進行。全國農村人口占據全國總人口的80%,如此龐大人口的法制宣傳任務,僅僅讓司法助理人員擔負,普法職能存在嚴重不足。以筆者所在縣司法局為例,全縣設立司法所共24個,共有專兼職司法助理員100人,他們不僅要完成司法行政的事務性工作,同時也是法制宣傳的主力軍,而該縣為農業大縣,總人口達93萬餘人,力量明顯不足。所以基層普法工作人員往往身兼數職。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法律維權意識的薄弱現象,影響農民百姓對法律的深入瞭解。

3、普法宣傳的形式單一,內容缺乏針對性。

首先,農村普法的方法比較單一,大多時候還是採取橫幅、標語、黑板報、宣傳櫥窗、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通過掛橫幅、貼標語進行宣傳,往往造成農民只知法律名稱而不知其內容。至於分發的宣傳資料,雖然內容詳細,但是受不同程度的文化影響他們不一定能夠理解。其次,內容缺乏針對性表現在,沒有對不同地區的農民百姓所需的法律知識進行認真的分類。比如,在工業發達的鄉鎮著重宣傳《企業法》、《勞動合同法》等;在涉及徵地拆遷的地方著重宣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在當地法律相對薄弱的地方宣傳《刑法》、《民法》、《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規。這樣一來才能調動農村村民的學習積極性,覺得學有所用。

2.3.2對策研究

1、提高農民文化素質,增強農民法律知識接受水平。

如前所述,文化素質低下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因素。提高廣大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應該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而對於農村教育的投入,首當其衝站在最前面的應該是政府部門的支援。只有當一個地方農村的教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才可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

2、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法制宣傳工作制度化。

首先,搭建以基層司法所為主體,鄉鎮相關職能部本齊抓共管的第一層普法平臺。實現對轄區內農村村民的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協調,形成政府指導、基層司法所協調、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的農民法制宣傳新格局;其次,搭建村(居)兩委幹部為第二層普法平臺,嚴格實行村(居)兩委幹部培訓制度,以發揮基層村(居)幹部的組織帶動作用,不斷增強農村基層組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服務農民群眾的能力。“五五”普法期間,要爭取努力實現在每個行政村“兩委”幹部中培養一名熟悉法律知識的兼職法制幹部。再次,搭建當地優秀普法人員為第三層普法平臺,以其最能接近農村村民這一顯著特點,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以適應工作的新形式。逐步形成和完善層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2.3.3探討符合農村和農民特點的普法形式

1、農村村民文化知識水平低下,特別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青壯年農民向城市的大量擁進,留守家中的老人、小孩、婦女對事物特別是對於法律的接受更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由此,對於這樣一批特殊的人群對於普法的形式應該有其特殊的要求。我們要充分認識枯燥的法律教條對他們來說沒有一點興趣,他們更容易接受的是生動、直觀的案例,特別是就發生在自己身邊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他們會更加的感興趣,從而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

2、打破以前普法宣傳的單一形式,有針對性進行法制宣傳

在以往的法制宣傳中多采取橫幅、標語、黑板報、宣傳櫥窗、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這樣的宣傳方式一是不夠形象生動,無法引起村民的興趣;二是受文化素質的影響不一定能夠看懂。首先,我們是否可以通過如快板說唱這樣一種幾千年文化傳承下的古老方式,生動明瞭的展現,相信農村村民中特別是老人更容易接受;又或者將法制宣傳以畫圖的形式,製作成年曆,這樣的宣傳資料特別具有適用性的同時也達到宣傳的目的;再者,將法制宣傳的內容以小品、歌舞的形式展現,顯得更加的直觀、生動。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在本世紀的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切實解決好“三農”問題。而農民法律素質的提高它不僅是衡量農民素質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衡量農民是否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保障自己權益,從而實現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據。所以,必須從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入手,把農民法律意識教育作為一箇中心工作來抓,切實加強農村經濟發展,才能真正實現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

結論

通過上述河源地區農民法律知識、法律評價和法律要求的分析,我認為,較之以前,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逐漸開放,農民法律意識的狀況有較大提高或增進的一面,農民對法律、法制的認識在不斷髮展、深化,愈益趨於理解,認可和接受。但是也不宜作過高的估價,其種種不足是有目共睹。農民法律意識離人們的期望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法律在農民心中還未獲應有的地位,未能在農民的生活中獲得現實的生命力,要實現依法治國的巨集偉藍圖,我們必須從農民法律意識這個最根本的問題著手,作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提高廣大農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使他們能夠在較高的水平上認識到法制建設在保證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巨大作用;二是幫助農民通過各種渠道學習法律,掌握法律,使他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並敢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三是切實實行村民自治,使農民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村級民主建設,以他們的實際行動推進基層民主化程序;四是各級政府部門要依法行政,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利益,使農民在實踐中體驗法律的公正和權威;五是要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特別是加強對公、檢、法、司部門的整頓和規範,使他們切實樹立“執法公正”、“執政為民”、“情繫於民”的思想和作風,讓農民真正把法律作為為自己的靠山。同時我們必須有效發揮電視、報紙等媒體的作用,用各種喜聞樂見的形式,吸引農民把法律學習法律,掌握法律,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農問題是我國目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問題直接關係著國家的整體發展,農民素質的提高關係著整個民族素質的發展。法律素質是農民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它不僅是衡量農民素質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衡量國家法制建設的成就的重要依據。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人口占總人口的80%以上,要提高國民整體的法律素質,必須從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入手,把農民法律意識教育作為法制建設的一箇中心工作來抓,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巨集偉藍圖。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7

一、農民工規模、分佈及流向

(一)農民工總量繼續增加,外出和本地農民工雙增長

20xx年農民工總量達到28652萬人,比上年增加481萬人,增長1.7%,增速比上年提高0.2個百分點。在農民工總量中,外出農民工17185萬人,比上年增加251萬人,增長1.5%,增速較上年提高1.2個百分點;本地農民工11467萬人,比上年增加230萬人,增長2.0%,增速仍快於外出農民工增速。在外出農民工中,進城農民工13710萬人,比上年增加125萬人,增長0.9%。

在外出農民工中,省內流動農民工9510萬人,比上年增加242萬人,增長2.6%,佔外出農民工的55.3%,比上年提高0.6個百分點,自20xx年以來佔比逐年提高。新增外出農民工主要在省內流動,省內流動農民工增量佔外出農民工增量的96.4%。分割槽域看,東部地區省內流動的農民工佔82.5%,比上年提高0.3個百分點;中部地區省內流動的農民工佔38.7%,比上年提高0.7個百分點;西部地區省內流動的農民工佔49%,比上年提高1.2個百分點;東北地區省內流動的農民工佔76.4%,比上年下降0.7個百分點。

(二)西部地區農民工人數增長最快,增量佔新增農民工一半以上

從輸出地看,東部地區農民工10430萬人,比上年增加30萬人,增長0.3%,佔農民工總量的36.4%;中部地區農民工9450萬人,比上年增加171萬人,增長1.8%,佔農民工總量的33%;西部地區農民工7814萬人,比上年增加251萬人,增長3.3%,佔農民工總量的27.3%;東北地區農民工958萬人,比上年增加29萬人,增長3.1%,佔農民工總量的3.3%。西部地區農民工人數增長明顯快於其他地區,西部地區農民工增量佔新增農民工的52.2%。

(三)西部地區吸納能力逐步增強,在京津冀務工人數增長較快

從輸入地看,在東部地區務工農民工15993萬人,比上年增加33萬人,增長0.2%,佔農民工總量的55.8%;在中部地區務工農民工5912萬人,比上年增加166萬人,增長2.9%,佔農民工總量的20.6%;在西部地區務工農民工5754萬人,比上年增加270萬人,增長4.9%,佔農民工總量的20.1%;在東北地區務工農民工914萬人,比上年增加10萬人,增長1.1%,佔農民工總量的3.2%。

從重點地區看,在京津冀地區務工的農民工2215萬人,比上年增加72萬人,增長3.3%;在長三角地區務工的農民工5387萬人,比上年增加78萬人,增長1.5%;在珠三角地區務工的農民工4722萬人,比上年減少45萬人,下降0.9%。

二、農民工基本特徵

(一)女性和有配偶的外出農民工佔比均下降

在全部農民工中,男性佔65.6%,女性佔34.4%。其中,外出農民工中女性佔31.3%,比上年下降0.4個百分點;本地農民工中女性佔37.4%,比上年提高0.2個百分點。

在全部農民工中,未婚的佔19.8%,有配偶的佔77.8%,與上年基本持平。外出農民工中,有配偶的佔64.5%,比上年下降0.3個百分點,比本地農民工低25.7個百分點。

(二)50歲以上農民工佔比不斷提高

受農村人口結構變化、各年齡段特別是50歲以上農村勞動力非農勞動參與程度提高、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增加的影響,農民工平均年齡不斷提高,50歲以上農民工所佔比重提高較快。20xx年農民工平均年齡為39.7歲,比上年提高0.7歲。從年齡結構看,40歲及以下農民工所佔比重為52.4%,比上年下降1.5個百分點;50歲以上農民工所佔比重為21.3%,比上年提高2.2個百分點,自20xx年以來比重提高呈加快態勢。從農民工的就業地看,本地農民工平均年齡44.8歲,其中40歲及以下所佔比重為33.6%,50歲以上所佔比重為32.7%,比上年提高3個百分點;外出農民工平均年齡為34.3歲,其中40歲及以下所佔比重為72.3%,50歲以上所佔比重為9.2%,比上年提高1.1個百分點。

(三)新生代農民工佔比首次過半

1980年及以後出生的新生代農民工逐漸成為農民工主體,佔全國農民工總量的50.5%,比上年提高0.8個百分點;老一代農民工佔全國農民工總量的49.5%。

(四)大專及以上學歷農民工佔比顯著提高

農民工中,未上過學的佔1%,國小文化程度佔13%,國中文化程度佔58.6%,高中文化程度佔17.1%,大專及以上佔10.3%。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農民工所佔比重比上年提高0.9個百分點。外出農民工中,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佔13.5%,比上年提高1.6個百分點;本地農民工中,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佔7.4%,比上年提高0.3個百分點。

(五)接受技能培訓的農民工佔比與上年基本持平

接受過農業或非農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佔32.9%,與上年基本持平。其中,接受非農職業技能培訓的佔30.6%,比上年下降0.1個百分點;接受農業技能培訓的佔9.5%,比上年提高0.8個百分點;農業和非農職業技能培訓都參加過的佔7.1%,比上年提高0.6個百分點。其中,本地農民工接受農業或非農職業技能培訓的佔30.6%,比上年提高0.2個百分點;外出農民工接受農業或非農職業技能培訓的佔35.5%,比上年下降0.1個百分點。

三、農民工就業狀況

(一)從事製造業和建築業的農民工比重繼續下降

從事第二產業的農民工比重為51.5%,比上年下降1.4個百分點。其中,從事製造業的農民工比重為29.9%,比上年下降0.6個百分點;從事建築業的農民工比重為18.9%,比上年下降0.8個百分點。從事第三產業的農民工比重為48%,比上年提高1.3個百分點。其中,從事批發和零售業的農民工比重為12.3%,與上年持平;從事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農民工比重分別為6.6%、6.2%和11.3%,分別比上年提高0.2、0.3、0.2個百分點。此外,農民工在金融業,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服務業的從業比重雖然較低,但佔比在逐年提高。

(二)農民工月均收入保持平穩增長

農民工月均收入3485元,比上年增加210元,增長6.4%,增速比上年回落0.2個百分點。分行業看,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收入增速分別比上年回落2.4、0.4和0.1個百分點;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農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分別比上年提高1.2、2.9和1.0個百分點。

(三)外出務工農民工月均收入高於本地農民工

外出務工農民工月均收入3805元,比上年增加233元,增長6.5%;本地務工農民工月均收入3173元,比上年增加188元,增長6.3%。外出務工農民工月均收入比本地務工農民工多632元,高20%,增速比本地務工農民工高0.2個百分點。

(四)西部地區農民工月均收入增長最快

分地區看,在東部地區務工的農民工月均收入3677元,比上年增加223元,增長6.4%;在中部地區務工的農民工月均收入3331元,比上年增加199元,增長6.4%;在西部地區務工的農民工月均收入3350元,比上年增加233元,增長7.5%;在東北地區務工的農民工月均收入3254元,比上年增加191元,增長6.2%。在西部地區務工的農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分別比在東部、中部和東北地區務工的農民工高1.1、1.1和1.3個百分點。

四、進城農民工居住狀況

(一)人均居住面積有所提高

進城農民工人均居住面積為19.8平方米,比上年提高0.4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積5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困難的農民工戶佔4.6%,比上年下降1.4個百分點。城市規模越大,進城農民工人均居住面積越小。在500萬人以上城市,人均居住面積為15.7平方米,比上年提高0.2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面積5平方米及以下的農民工戶佔5.7%,比上年下降1.7個百分點。

(二)居住和生活設施進一步改善

60.1%和58.4%的進城農民工戶擁有電冰箱和洗衣機,分別比上年提高2.9和3.0個百分點;87.0%的進城農民工戶有自來水,比上年提高0.5個百分點;80.2%的進城農民工戶有洗澡設施,比上年提高2.3個百分點;71.4%的進城農民工戶有獨用廁所,比上年提高1.8個百分點;89.6%的進城農民工戶能上網(計算機或手機),比上年提高4.1個百分點;21.3%的進城農民工戶擁有汽車(生活和經營用車),比上年提高2.7個百分點。

五、進城農民工隨遷兒童教育情況

(一)隨遷兒童教育得到較好保障

3-5歲隨遷兒童入園率(含學前班)為83.3%,比上年提高0.6個百分點。3-5歲的在園兒童中,26.7%上的是公辦幼兒園,比上年提高1.3個百分點;33.8%上的是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比上年下降0.8個百分點。

義務教育年齡段隨遷兒童的在校率為98.7%,與上年基本持平。從就讀的學校型別看,國小年齡段隨遷兒童82.2%在公辦學校就讀,比上年提高0.4個百分點;10.8%在有政府資助的民辦學校就讀,比上年提高1.7個百分點。國中年齡段隨遷兒童85.9%在公辦學校就讀,比上年提高2.7個百分點;9.7%在有政府資助的民辦學校就讀,比上年下降0.4個百分點。

(二)隨遷兒童在學校總體不受歧視

96.7%的農民工家長認為子女在學校未受歧視,比上年提高0.3個百分點;0.4%的農民工家長認為受到歧視,比上年下降0.1個百分點;2.9%的農民工家長不瞭解情況,比上年下降0.2個百分點。從師資看,農民工家長對老師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佔77.3%,比上年提高1.8個百分點;認為一般的佔21.9%,比上年下降1.6個百分點;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佔0.8%,比上年下降0.2個百分點。

(三)隨遷兒童上學面臨的問題有所緩解

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隨遷兒童,55.8%的農民工家長反映在城市上學面臨一些問題,比上年下降2.4個百分點。費用高、本地升學難、孩子沒人照顧是農民工家長認同度最高的三個主要問題,認同率分別為26.4%、24.4%和23.8%。其中,費用高和本地升學難認同率較上年分別下降了0.8和1.7個百分點,孩子沒有照顧的認同率較上年提高了2.4個百分點。

對於3-5歲的學齡前兒童,55.7%的農民工家長反映在城市入園面臨一些問題,比上年下降5.7個百分點。費用高、本地升學難、孩子沒人照顧是農民工家長認同度最高的三個主要問題,認同率分別為50.4%、37.3%和15.9%,分別比上年下降了3.4、5.9和0.9個百分點。

六、進城農民工社會融合情況

(一)進城農民工對所在城市的歸屬感提高

進城農民工中,38%認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比上年提高2.4個百分點。從進城農民工對本地生活的適應情況看,表示對本地生活非常適應和比較適應的佔80.4%,一般的佔18.3%,不太適應和非常不適應的佔1.3%。分城市型別看,城市規模越大,農民工對所在城市的歸屬感越弱,對城市生活的適應難度越大。

(二)進城農民工的社會活動仍比較單一

在城市生活中,除家人外,進城農民工業餘時間人際交往中,老鄉佔34.7%,比上年下降0.5個百分點;當地朋友佔24.6%,比上年提高0.3個百分點;同事佔22.6%,比上年提高0.4個百分點;其他外來務工人員佔3.5%,比上年提高0.4個百分點;基本不和他人來往佔12.7%,與去年持平。

進城農民工業餘時間主要是看電視、上網和休息,分別佔40.7%、35.6%和28.4%。其中,選擇看電視和休息的比重分別比上年下降5.1和0.7個百分點,選擇上網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9個百分點。選擇參加文娛體育活動、讀書看報的比重分別為5.3%和3.6%,分別比上年下降1.0和0.1個百分點;選擇參加學習培訓的比重為1.9%,比上年提高0.6個百分點。

(三)進城農民工依靠政府和法律維權的意識在增強

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時,60.9%的進城農民工想到的是找家人、親戚幫忙,找老鄉的佔28.3%,找本地朋友的佔24.6%,找單位領導或同事的佔10.7%,找工會、婦聯和政府部門的佔7.8%,找社群的佔2.6%。其中找工會、婦聯和政府部門以及找社群的農民工比重分別比上年提高1.0和0.3個百分點。當權益受損時,進城農民工選擇解決途徑依次是:與對方協商解決佔36.3%,比上年下降0.5個百分點;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佔32.7%,比上年提高2.6個百分點;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佔28.3%,比上年提高1.1個百分點。

(四)進城農民工對生活狀況的滿意度提高

進城農民工中,對目前生活狀況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佔56.1%,比上年提高3.8個百分點;表示一般的佔36.8%,比上年下降2.3個百分點;表示不太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佔7.1%,比上年下降1.5個百分點。

關於農民法律的調查報告8

一、調查時間:

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調查地點:

大壩鄉沙廟村二隊

三:調查物件:

大壩鄉沙廟村經常外出打工的農民

四、調查目的:

瞭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瞭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五、調查方式:

採用收集材料、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壩鄉沙廟村的農民工中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這份調查涉及到該村200人,年齡涵蓋18歲至55歲之間,有效答卷143份。

通過調查瞭解到,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從事建築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工廠幹臨時工等行業。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誌這些傳統媒體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佔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佔到了總數的25.24%;以網際網路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佔到了總數的1.6%。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問題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有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的社會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瞭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佈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範化。

3、由於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這應該是今後法制宣傳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把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目前宣傳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築工地、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的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法制宣傳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亟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築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佔23.08%,這說明建築工地農民工人員集中,有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以引導農民工法制教育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將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相關單位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迴演講;二是整合社會資源,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願者的作用,鼓勵法律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類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徵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後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紮實、有成效地開展。

3、抓好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企業主是企業發展、運營的決策者,抓好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樹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因此要重點加強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理解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意義,努力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觀念,達到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內容上,要選擇一些實用並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金融、稅收、勞動社保等相關的法律;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4、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生管理於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在調查中發現,農民工的法律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較大。在以後的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建立工地民調組織,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在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上,在以後的工作中加強對農民工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還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此次農民工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參看調查資料,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在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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