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本體論對高師音樂教育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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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的本體不完全是情感,因此,音樂並不能全面的反映人們心裡的情感,其本質是在時代的政治背景下所產生的“自然之和”,在音樂本體論之下,音樂教育要想產生正確的影響,就不應該是通過生硬的灌輸來進行,而是通過自然教育和自然接受來傳遞,因而,在高師音樂教育中,《聲無哀樂論》的“自然之和”特性對於音樂教育始終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啟示。

音樂本體論對高師音樂教育的啟示

(一)遵循“自然之和”完善自身人格

要想正確認識事物,就不能片面的將前人言論作為依據來判斷,必須有自己的心得,通過“自然之和”的探尋,找到自然特性,從而形成自我獨特的音樂本體論。對於音樂與情感的關係,嵇康主張“聲無哀樂”,同時也贊同音樂和情感之間有潛在的對應關係,所謂和聲的打動人心,能夠激發出人們內心潛在的情緒,就像是喝酒能夠將人們心底的情緒勾出來一樣,聲音存在於平和的世界,而對於事物的感染卻沒有定性。音樂作品對不同的音樂欣賞主體來說並不相同,因此,音樂作品往往充滿了多樣化和不確定性的特徵。教育作為人類社會現象之一,與人類的發展具有同樣悠久的歷史,而音樂教育則是人類教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了培養人們的情操和修養而存在的一項社會活動。但在長期的教育過程當中,音樂技能逐漸成為了一些學校考核音樂教師的標準,大部分音樂教育工作者都認為,音樂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音樂類人才,而不在於其他方面。這就導致我國的音樂教育開始出現實踐性的障礙。在一萬人當中只有極少機率能夠造就一個音樂人才,如果音樂教師為了培養音樂人才而要求每一位學生都往音樂家方向發展,或者為了培養出一個音樂人才而忽視了其他學生的培養,這種教育無疑是失敗的,是教育事業的錯誤。

(二)運用“自然之和”改進教學思想

音樂本體論的核心就是音樂的自律論,其所強調的都是音樂所包含的自然特徵和可觀的屬性。音樂本身具有社會功能性特徵,在教育的過程中能夠起到陶冶性情的作用。從音樂學角度來說,音樂與社會意識形態有著極其緊密的聯絡,在他律美學中一致認為,制約音樂的規律是來自於音樂之外的,音樂具有一定的他律性,而在自律美學中,卻被人認為音樂的規律來自於音樂自身,只有通過音樂本身才能夠把握住音樂的結構和內在本質。很早以前,音樂就被認為是心的語言,能夠表達人們的喜怒哀樂等情緒,這一觀點在他律論中所存在的歷史十分悠久。音樂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自律性,如以聲音的形式運動或作為一種獨立存在的物質進行運動,而當音樂的內容是被引發的、不再是音響等實體自帶的特徵,並且能讓欣賞者感悟到音樂中的'內涵,這時音樂就具有他律性。在我國的音樂教育中,普及音樂教育,使音樂成為學生人格素養教育中重要組成部分是最為主要的教學內容。在音樂教學中要做到超越傳統內容,不過度的注重情感教育,要以全面提高學生音樂素養為教育原則,通過音樂知識的教學、音樂曲目的欣賞等內容進行音樂教學。在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僅要注重音樂的情感屬性,同時也要提高對其“自然之和”屬性的認識,以音樂本體論來實現音樂教學中“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三)秉承“自然之和”激發個體能量

嵇康在《聲無哀樂論》中提出,人的喜怒哀樂是由於不同的原因而深藏在心裡的,只有遇到相同的和聲才能夠被誘發出來,這相同的和聲並沒有具體的形象,但喜怒哀樂卻有根源。也就是表明,音樂能夠將人們心中所深藏的喜怒哀樂等情緒進行激發,讓人們的情緒得以表露。另外,嵇康也認為,要想改變一個地方的風俗習慣,最好的的辦法就是音樂。如果管理者善用德育,讓百姓的心中獲得“自然之和”的音樂感受,那麼音樂就不僅僅是一種娛樂,更多的還是一種教化。古往今來,人們對於音樂藝術進行欣賞和了解的最初目的都是為了愉悅自己的內心,為了滿足內心對於美的追求。從而提高自身的精神需求。當人們得到了美的感受時,身心都能夠通過音樂得到淨化,這就是教育學中所謂的“寓教於樂”,特別是在音樂教育中,要讓學生對音樂進行更好的學習,首先就要讓學生感受到音樂的魅力。寓教於樂是音樂教育的本質,讓音樂通過心靈的感受來陶冶學生的情操,提高學生的修養,也是我們音樂教育教學的根本目的。但就我國目前的音樂教育工作來看,不少教師仍然採用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法進行教學,將音樂知識以生硬的方式灌輸給學生,而不注重學生的學習能動性,這種教學方式根本無法讓學生真正把握音樂和學習音樂的精髓,因而,在我國的音樂教育事業上,我們應當多利用嵇康在《聲無哀樂論》中的觀點,採用音樂本體論來正確看待音樂教育,將音樂變轉變為學生的一種興趣愛好,讓音樂迴歸到現實生活中來,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從而更好地激發學生個體潛意識的能量來進行音樂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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