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權利時效總結

來源:果殼範文吧 1.08W

★ 普通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特殊:身體受到傷害、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財物丟失毀損等的訴訟時效期為1年;國際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為4年;

CPA經濟法權利時效總結

★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可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對可撤銷合同,應在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 合同保全中對債務人不當的行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未行使則消滅;

★ 對破產企業放棄自己的.債權等五種行為的撤銷權,如該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清算組有權行使撤銷權,如該行為於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則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

★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部分的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

★ 擔保權人可在訴訟結束後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

★ 票據權利: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年內不行使,權利歸於消滅。

◆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 票據對前手的追償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付起6個月。票據的再追償權為3個月;

★ 清算時債權的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60日內

◆公司的債權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90日內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債權人連續5年未提出,債務人清償責任消滅

★ 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之日起2年;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