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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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徵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徵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一定經營時間核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分期徵收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以下是聘才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歡迎閱讀!

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

它是由納稅人先自行申報,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民主評議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其一定期間內應納的各項稅額,分期徵收。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併,按期核定,分月預徵。在核定期限內稅額一般不作變動,如果經營情況有較大變化,定額稅款應及時調整。

這種徵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小,確實沒有建帳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設定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

定額的核定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按照稅收徵收管理範圍的劃分,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繳納營業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和收益額或者附徵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定。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以辦理停業、復業登記。

定期定額徵收和核定徵收的區別

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徵收與核定徵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

1、核定的範圍不同。定期定額徵收核定的範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定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徵收管理。另外,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徵收核定的範圍是《稅收徵管法[1]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或者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

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核定徵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儲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後,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

3、核定的程式不同。定期定額徵收核定的程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准、下達定額、公佈定額等六個必要環節。核定徵收核定的程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准、下達定額等幾個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徵收核定的程式複雜。

4、核定定額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額確定之後一段時間之內保持不變,如果納稅人營業額偏離了定額的一定比例就進行調整,納稅人繳納稅款並不是完全按照定額繳納,是按不低於定額的標準進行繳納。核定徵收的定額是定量,一旦納稅人營業額發生了變化,核定徵收稅額就必須發生變化,納稅人繳納稅款要按照核定的稅額繳納,一般只有稅務機關核定稅額被納稅人有依據指正錯誤才進行調整。

5、核定後的申報徵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額戶在申報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一是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即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二是可以簡併徵期,即將幾個徵收期進行合併為一個徵收期,對那些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併徵期。核定徵收的.申報是建立在納稅人已經申報而申報不實、到期未申報、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等基礎上的,不享受這些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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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熱點問答

1.問:什麼是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

答: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定額執行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問:哪些個體工商戶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管理?

答: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有關規定設定賬簿標準或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徵收。

3.問:定額如何核定?

答:a.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僱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專案。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b.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採取《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並計算應納稅額。

c.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d.上級核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並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e.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f.公佈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範圍內進行公佈。

4.問:定額核定後,在一年內是不是每月按定額繳稅?

答: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a.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資料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b.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

5.問:申報定額或核定的定額與實際經營額相差太大,該怎麼辦?

答: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式重新核定定額。

6.問: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該怎麼辦?

答: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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