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銷售額需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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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納稅人的銷售額是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重點環節。《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這個規定,從字面上看比較明確,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存在許多操作難點。

確定銷售額需注意的問題

首先,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應注意把握實質。現行稅法規定,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取自於購買方的全部價款;二是除了稅法規定的三項費用(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以及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以外的其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的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經營性的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押金、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三是消費稅金。這是從形式上規定了銷售額的確認範圍,但是實際情況往往比較複雜,有的收入不一定表現為現金流入,而這種收入卻實實在在地發生了。如A地的商業企業甲是B地的生產企業乙的指定經銷商,雙方商定,2004年度乙企業在按協議價格銷售給甲企業一定數量產品的同時,應該為甲企業在A地支出10萬元的廣告費用。對於該筆業務,從形式上來看,這10萬元的費用是在乙企業作為費用支出了,但是,從實質上來看卻是甲企業獲得了好處,可以理解成是乙企業對甲企業的一種返利,作為甲企業應該根據合同將這10萬元作為收入入賬。

其次,不同的銷售形式確定收入有具體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的經營形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我們在確定銷售額時應特別注意幾種特殊銷售方式條件下銷售額的確認:其一,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銷售額。這裡涉及商業折扣(或稱價格折扣)、現金折扣和銷貨退回與價格折讓等幾種處理方式。

商業折扣是企業為鼓勵購買者多買貨物而採取的一種價格折讓優惠政策,即買得越多,則價格越低。具體處理是在購買環節價格上直接按打折以後的價格計算銷售額;現金折扣則是銷售貨物的企業為促使購買者儘快償還貨款而採取的一種折讓優惠政策,對於銷售企業而言是一種理財費用,其折扣額如果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的,就不能衝減銷售額;而銷貨退回與價格折讓則是在發生質量問題或者部分退貨,並取得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銷貨退回或價格折讓證明單的情況下對銷售額進行衝減。其二,在以舊換新銷售方式下,應注意不能在銷售額中扣減舊貨收回的價格。其三,在還本銷售方式下,不能扣減還本額。其四,在以物易物銷售方式下,應注意將其分解成銷售貨物與採購商品兩個環節來處理,同時價格必須在合理的範圍。

第三,稅法銷售額的確認時間與會計制度有差異。企業會計制度要求銷售收入實現需要四個條件同時實現: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而稅法對銷售收入實現則有具體規定:一是採取直接收款方式的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是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委託手續的當天;

三是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四是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五是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六是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從兩方面的規定來看,會計制度體現出實質大於形式的原則,而稅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規定,只要相關手續符合稅法要件的規定,就標誌著納稅義務發生。

最後,銷售額的確定還需注意一些具體細節:含稅價格與不含稅價格的換算;價外費用和返利一般是以含稅價格收取的,在具體計算時應將其折算成不含稅價格;消費稅包括在銷售額中,應注意從2001年5月1日起白酒和煙的消費稅實行復合型稅率,在計算時應注意不要遺漏從量定額徵收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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