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學權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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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權基本權利有哪些?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教育教學權基本權利

法律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對於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濟資助權、獲得學業證書權和申訴起訴權等法定其他權。具體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教育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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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衝突

  (一)觀念衝突

教育法律觀念最為核心的是權利義務觀,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觀念衝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觀念衝突。義務本位觀認為,法主要是規範和約束人的行為,其重心在於義務,義務派生權利,因而法以義務為本位,以義務為法律的中心。這種觀點過分強調人們的義務,而對權利重視不足。權利本位觀則認為,權利派生義務,義務從屬於權利;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來源於權利,義務履行是為了保障權利實現。兩種觀點彼此對立,相互衝突。實際上,教育權利與義務是矛盾的統一體,二者既對立統一,又相輔相成,不應過分強調權利,更不應過分強調義務。二是法律至上與權力至上的觀念衝突。傳統法律觀是“王言即法”“權大於法”,在行政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信奉權力至上的價值觀,漠視公民的教育權利,隨意加設公民的教育義務,導致公民教育權利受損。這與現代民主社會的法律至上觀念,必然發生衝突和碰撞。

 (二)規範衝突

教育法律規範是由國家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行為規則,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定了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教育法律規範具有自己內在的邏輯結構,有著不同的類別,規定了人們在教育方面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可以做什麼。從教育立法的實踐來看,受諸多因素影響,權利與義務規範有時會發生衝突,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自身的教育權利與義務不對稱,教育權利多於教育義務,或是教育義務多於教育權利,都會導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間的衝突。二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教育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在權利義務的設定上,一方的教育權利義務與相對方的教育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必會造成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衝突。三是在設定某一教育權利時,缺乏對權利受損時的責任追究,權利救濟渠道不暢,也會導致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衝突。

(三)行為衝突

行為衝突是權利義務衝突的外顯形式。這種衝突發生在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常見的`衝突多發生在學校與學生之間、學校與教師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規定了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為學校,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招收與管理學生、聘用和管理教師等活動,同時有義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維護師生合法權益;作為教師,擁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學生、進修培訓、民主管理等權利,同時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關愛學生,教育、保護學生,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對於學生而言,具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業後獲得學業證書及學生申訴等權利,同時有義務努力學習,完成學習任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尊敬師長等。學校、教師、學生三方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有著緊密的聯絡,在有些情形下,一方的權利可能就是相對方的義務。對於所有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而言,無論是教育權利的行使,還是教育義務的履行,如若行為不當,都會造成教育權利義務的衝突。這種衝突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教育權利行使越界,超出了自身權利範圍,這可能會侵犯他人的權利;二是不依法履行自身教育義務,或者是履行義務不到位,這可能妨礙相對方教育權利的實現;三是侵犯對方的教育權利,造成一定傷害,這直接損害了他人的教育權益;四是隻強調自身的教育權利,不尊重他人的權利,這很容易侵害到他人的權利。以上情況都會引發教育權利與義務之間的行為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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