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常考知識點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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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常考知識點大綱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宣告,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瞭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訊。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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