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商法考點之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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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證券公司是指什麼?它的設立是不是必要要經過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程式審查批准?下面是關於在司法考試中與商法有關的證券公司考察的相關內容,我們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證券公司組織形式
1.證券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的程式審查批准。
2.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3.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二)證券公司禁止和限制行為
【法條】
《證券法》第130條第2款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132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133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142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基礎知識】
1.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第130條)
2.禁止混合操作。《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3.對自營業務的限制:
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②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
③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第137條)
4.經批准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第142條)
5.禁止接受全權委託、私下委託、對收益或賠償作出承諾。(第143-1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