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裝置大區經理銷售策略

來源:果殼範文吧 1.3W
 醫療裝置大區經理銷售策略模板

  分公司經理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醫療裝置大區經理銷售策略

 一、目的 為加強對分公司經理的績效管理和績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考察工作績效;

2、作為獎懲、調遷、薪酬、晉升、退職管理的依據;

3、瞭解、評估工作態度與能力;

4、作為培訓與發展的參考;

5、有效促進分公司經理不斷提高和改進工作績效。

 二、權責

1、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批准;

2、副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稽核和實施,負責對分割槽經理予以有效的指導,並將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良好的`表現實如地與各分公司經理溝通;

3、行財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制訂、實施、修訂、解釋、宣導。

4、公司員工有權對此制度提出建議。

  三、範圍

本制度規定的績效管理與績效考核物件包括公司正式任命的各分公司經理;試用期(見習期)人員的除外,不屬於本制度範圍。

  四、程式

1、每月3日前,各分割槽行財部將相關資料統計,交總部行財部;

2、行財部根據當月公司整體銷售任務完成情況,提取分割槽經理獎金總額;

4、行財部對分割槽經理的考核指標進行彙總,計算個人得分,分配各分割槽經理當月獎金;

5、行財部將考核成績報總經理審批;

6、行財部對每月績效考核記錄進行儲存,以此為依據對各分公司經理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

 五、內容(考核指標)

1、銷售計劃達成率(權重30%)

實際銷售額/計劃銷售額*100

2、銷售貨款回籠率(權重25%)

實際回籠貨款/應回籠貨款*100%

應回籠貨款為逐月累計,即上月未回款轉入下月應回籠貨款計算

3、銷售毛利率(權重15%)

(銷售總額-銷售成本)/銷售總額*100%

4、銷售費用控制率(權重15%)

實際銷售費用/銷售預算費用*100%

銷售預算費用含追加預算

6、所屬銷售人員達標率(權重10%)

完成銷售任務人數/銷售總人數*100%

7、銷售資訊維護率(權重5%)

指各項銷售及庫存財務資料的統計,由行財部對各分公司評分。

以上考核指標總分為100分,最高得分為130

60分以下不合格

60-80分合格

80-90分良好

90-100分優秀

100-130分為優異

六、考核計算

1、行財部依據第六條中的各項考核指標,計算各分公司經理績效考核得分。

2、獎金計算公式:人個獎金額=績效獎金總額/所有分公司經理績效考核總體得分*個人績效考核得分

3、行財部按當月全公司的回款額計提分公司經理績效考核獎金總額。

(1) 公司當月銷售總額完成70%以下,不計提績效獎金。

(2) 公司當月銷售總額完成90-70%,按2‰*0.8計提當月績效獎金總額。

(3) 公司當月銷售總額完成90%-120%,按銷售額的2‰計提績效獎金總額。

(4) 公司當月銷售總額完成120%以上,超出120%部分按2‰*1.2計提績效獎金總額。

(5) 如當月公司銷售額完成不足70%,未計提獎金,但個別分公司經理績效考核合格(60分以上)者,按該分公司的銷售額的2‰計提績效獎金總額。

個人績效獎金=績效考核得分/100*績效獎金總額。

4、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得獎金資格,不計入總體得分中計算。

5、各分司經理的工資仍按現有標準執行,原有獎金取消。

6、如有兼職兩個以上分公司經理職務的,按所轄各分公司考核得分加權平均,不重複獎勵。但在其工資中進行體現。

七、相關項 考核結果與被考核人利益的相關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月度獎金的分配;

2、年度獎金的分配;

3、職位資格的確認;

 八、獎懲

獎勵:

1、年度內累計三次考核優秀,全公司通報表揚,

2、年度內累計四次以上優秀或累計三次以上優異,公司給予3000-5000元年度獎勵

處罰

1、月度考核不合格者,免月度獎;

2、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口頭警告;

3、一年度累計三次考核不合格者,行財部發書面警告,並在全公司內通報;

4、年度內累計四次考核不合格者,作降級處理。

 九、免獎

1、請假月度累計5天以上者,仍進行月度考核,但免去分公司經理個人獎金資格,將所得獎金計入所屬分公司福利基金;

2、請假月度累計30天以上者,仍進行年度考核,但免去分公司經理個人年度獎金資格,將所得獎金計入所屬分公司福利基金;

3、其他總經理認為不予以考核的事項。

 十、其它

1、績效考核制度旨在鞭策後進,鼓勵先進,不斷提升公司整體業績。在實行過程中,公司視各項指標水平的實行情況適當調整。以達到個人和公司利益的統一。

2、被考評人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存在質疑,均可以在一週內向行財部查詢,在接到查詢要求3個工作日內,行財部應向被考評人進行合理解釋,視具體情況,彙報總經理。

2、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3、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財部。

4、本規定自2005年2月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