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託的起源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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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起源

關於信託的起源解說

研究現代信託發展的歷史,在探討信託的起源上,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看法。對現代信託的原型--英國尤斯制的起源,有的.認為是開始於日耳曼族的一種信用制度Treuhand或salman,說是在十二世紀諾曼民族入侵(英國)之後。

不久傳入英國,其初被(英國)民眾用為逃避法網之手段。受衡平法院之褓育而長成;有的認為“依現今有力之學說,並非淵源於羅馬法之信託遺贈”(楊崇森:《信託與投資》)。有的認為英國的尤斯制“純淵源羅馬法之精神”(程聯:《世界信託考證》);有的認為是“引用羅馬法使用權”和“用役權及信託遺贈制度,而創為新制(尤斯制-USE)”(朱斯煌:信託總論))。又有人認為“古代羅馬法上之信託契約為近世信託之起源”(資耀華:《信託及信託公司論》)。

然而信託植根於私有財產制度的土壤,信託的起源與古希臘或古羅馬的遺囑之執行。遺產的繼承與管理,其關係之密切,是公認無疑的。當人類的勞動力還不能產生超出維持其本身生命的物質財富,新增加的物質財富還歸希臘氏族或羅馬氏族公有的時候,並無遺產的繼承與財產的儲存問題的發生。只有當財富的迅速增加並變為個別家庭私有時,財產的儲存與繼承才發展起來,才有存立遺囑以分配和處理財產的需要。

所以,遺囑託孤,為中外之古制,實為“信託之起源”(朱斯煌:《信託總論》第 3頁)。據說遺囑用於繼產和析產的文字記載可上溯到公元前兩於餘年,一位英國的古埃及考古學者派脫利博士曾發現公元前2548年一個埃及人立下的遺囑,遺囑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和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是現存世界上發現最早的遺囑。私有財產要做到代代相傳,遺囑是最適用的手段。而這種手段就已內涵信託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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